不可轉讓海運單
不得轉讓海運單(Non-negotiableSeaWaybill)
什么是不可轉讓海運單
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是船長或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收到特定貨物(已接管或裝載)并保證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的證明。
不可轉讓的運單和運單也是船舶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但它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提貨時不需要出示運單。承運人僅憑收貨人提交的證明交付運單上指定收貨人的憑證。因此,使用不可轉讓運單有利于進口商及時提貨,簡化程序,節約成本,減少欺詐。它是近十年來在歐洲、斯堪的那維亞半島、北美和一些遠東和中東開始流通的不可轉讓的運單。EDI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更適合使用不可轉讓的運單。1990年6月,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了《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運單統一規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定義了運輸合同、收貨人、控制權等多個術語。此外,國際商會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對銀行接受不可轉讓海運單的基本條件也作了具體規定。
不轉讓海運單和提單的區別
(1)提單有三個功能,海運單只有兩個功能。
提單是承運人收到托運人貨物的收據;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海運提單作為物權憑證,一般是可轉讓的運輸單據。但海運提單具有海運提單的第一、第二個功能,但不是憑提貨物權憑證或可轉讓的運輸單據。
(2)提單背面有各種條款,海運單只有正面內容,沒有背面條款的保護和限制。提單背面一般印有國際法限制的各種條款,主要是<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限制。但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不是運輸合同的合同人,無權向承運人提出任何主張。
不得轉讓海運單的其他功能
- 進口商提貨方便,及時,節約成本,手續簡單。
- 容易推行EDI電子數據交換。
- 海運單易于與空運、陸運等運單統一使用
不可轉讓海運單
不可轉讓海運單發表于2022-06-12,由周林編輯,文章《不可轉讓海運單》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發布于本網,共765個字,共5668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不可轉讓海運單》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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