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單
海運單(SeaWaybill)
什么是海運單?
傳統提單最大的問題是提單流通太慢,程序復雜,電子提單的應用非常有限。因此,海運單的應用越來越多。
海運單又稱“海上運送單”或“海上貨運單”,它是“承運人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裝的單據,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據,即不須以在目的港揭示該單據作為收貨條件,不須持單據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憑收貨人收到的貨到通知或其身份證明而向其交貨”
海運單的作用表現為:承運人接收或裝載貨物并照顧貨物的收據;是海上運輸合同或其證明。
使用海運單
1、跨國公司總分公司或相關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
2、提單已經失去了信用銷售或雙方買方支付轉讓貨物所有權的前提。
3、長期以來,充分信任和密切相關的伙伴貿易間業務。
4、無資金風險的家庭私人物品,商業價值樣品。
5、在短途航運的情況下,貨物往往先到,提單未到,應使用航運單。
海運單的優缺點
1.使用海運單的好處
海運單只涉及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三方,程序簡單,操作方便,有利于貨物轉移。
1)海運單是一種不具有轉讓流通性的安全憑證,可以避免文件丟失和偽造提單的后果。
2)提貨方便、及時、節約成本。收貨人不需要出示海運單,這不僅解決了近途海運貨物到達時提單未到達的常見問題,而且避免了延遲提貨造成的滯期費和倉儲費。
3)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擴大海運單的使用可以在未來實施EDI電子提單為實踐提供了依據和可能性。
2.缺乏海運單
海運單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并通過了《海運單統一規則》。海運單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進口人作為收貨人,但不是運輸合同的訂單人,與承運人無合同關系。出口人發貨收款后,向承運人書面變更收貨人的,原收貨人無權提起訴訟。
《海運單統一規則》第三條規定: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不僅代表自己,而且代表收貨人,并向承運人保證其權限,同時,第六條規定:托運人有轉讓收貨的選擇權,但應在承運人收貨前行使,選擇權應在海運單或類似文件上注明。本規定不僅明確了收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法律合同關系,而且終止了托運人在原收貨人提貨前變更收貨人的權利。
2)對于出口托運人來說,海支文件下的貨物往往是貨物到達而不到達,進口人已經提前提貨。如果進口收貨人拒絕付款,拖延付款,出口人將有貨物和付款損失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你可以考慮把銀行作為收貨人,在進口人支付付款之前,把貨物的權利掌握在銀行手中。
只有了解海運單方面的知識,才能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海運單將作為提單的替代單據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海運單和提單的區別和聯系
1、提單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和物權憑證。海運單只有貨物收據和運輸兩種性質,不是物權憑證。
2、提單可以是指示抬頭的形式,背書流通轉讓:海運單是一種非流能單據,海運單上標明確定的收貨人不能轉讓流通。
3、海運單和提單可作為已裝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備運(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運單正面積各欄格式及***方式與海運單提單基本相同,但海運單收貨人欄不能作為具體收貨人進行***確定。
4、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和承運人應當憑提單提貨交海運單上的收貨人不出示海運單,只憑提貨通知或其身份證明提貨,承運人憑收貨人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交付貨物。
5、提單分為全式全式提單和簡式提單,而海運單是簡式單證,背面沒有詳細的貨運條款,但有條款可以協助提單背面的內容。
6、海運單和記名單(StraightB/L),雖然他們都有具名的收貨人,沒有背書轉讓,但他們有本質的區別。記名提單屬于提單的一種,即物權憑證。有了記名提單,收貨人可以在提貨時提貨,但不能用海運單提貨。
海運單
海運單發表于2022-06-12,由周林編輯,文章《海運單》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發布于本網,共1495個字,共5091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運單》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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