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債權關系
提單債權關系是什么?
提單債權關系指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基于提單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權債務關系。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中最重要的文件,也是國際貿易的核心文件之一。它證明了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收到了托運人運輸的貨物,是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債權關系是指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基于提單發行和持有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由于提單發行后經常多次轉讓,當貨物損壞時,往往不是托運人,而是第三方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索賠。第三方可的買方,或持有提單作為擔保的銀行,或其他國際貿易關系的當事人。
提單債權關系的特點
根據中國《海商法》第78條的規定,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提單記錄確定。首先,這表明提單債權關系是獨立的,是一種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貨物收集、儲存、運輸、交付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確定。
提單是基于合同簽發的,成為合同的證明。當提單轉讓給第三方(提單持有人)時,提單獨立調整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成為原海運合同基礎上產生的新的、獨立的債權債務(提單)關系。原海運合同規定未記錄在提單上或與提單記錄不一致的,不得限制提單持有人,承運人不得以提單記錄與貨物運輸事實不一致的方式對抗提單持有人。
其次,《海商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還規定,提單債權關系的內容應當按照提單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單記錄以外的事項確定提單的權利和義務,即提單的文本和義務。只有關于提單的文本和義務的援助,我們仍然應該注意以下幾點:提單的文本和義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提單受讓人,以促進提單的流通,因此一般來說,承運人或托運人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援助。也就是說,當托運人仍然持有提單時,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仍應以運輸合同為依據。當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依法持有提單時,如果提單上的貨物記錄與承運人收到的裝載貨物不同,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必須按照提單效力的規定要求承運人按照提單的文本和義務交付貨物: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根據提單的記錄確定,也不表明承運人可以隨意記錄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相反,受相關法律約束。
提單債權關系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提單債權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首先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提單債權關系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運輸合同關系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提單債權關系從提單進入流通(流通)領域,到提單注銷結束,運輸合同關系一般在提單簽發前,托運人和承運人就運輸條件達成協議,租船定艙;承運人在提單債權關系下的義務是將特定物品交付給持有人,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的義務是履行貨物運輸任務;提單債權關系的內容完全由提單記錄確定,運輸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在提單記錄中,提單記錄只是運輸合同內容的初步證據,提單內容和運輸合同內容不能混淆,如TheArdennes在這種情況下,英國法院裁定托運人不受未經同意的繞行條款的限制,而在另一種情況下,托運人知道提單記錄不真實,但承運人不能為提單持有人辯護。當然,替代條款也可以包含在提單中,表明運輸合同的內容以提單記錄為準,法院對該條款的有效性有不同的判決。
提單債權關系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差異:
1.主體不同。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提單債權關系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
2.承運人的義務不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的義務和權利是托運人,承運人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協議履行貨物運輸義務;承運人在提單債權關系下的義務是將提單記錄的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
3.不同的履約時間。運輸合同一經雙方簽訂,雙方開始承擔義務和權利,直至貨物交付(正常);提單債權關系作為證券關系的成立時間是提單進入流通領域,直至取消,但也有重疊的部分。
提單債權關系
提單債權關系發表于2022-06-12,由周林編輯,文章《提單債權關系》由admin于2022年06月12日發布于本網,共1510個字,共5805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提單債權關系》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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