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進口稅
什么是復進口稅
復進口稅作為僅次于進出口正稅的現代海關第三大稅種,是指從一個通商口岸運輸中國土貨到另一個通商口岸的外國船舶征收的進口稅。因為進口時的稅率是出口稅率的一半,也叫復進口半稅。
晚清時期,列強強強加給中國國內通過稅,以奪取沿海土貨貿易權益,發展沿海航運力量,***中國沿海貿易通過稅。
建立復進口稅
1863年,經過赫德的幕后策劃,清政府完全承認了外國船舶沿海地方貨物的貿易特權,并簽署了《中丹條約》。約定第四十四款明確規定:丹國商人同意通過沿海商戶運輸土壤貨物,同意出口,先納稅,回到他的嘴,然后納稅一半。之后,如果你想回到他的嘴里,你將被允許在一年內向海關提供一張半稅存票,而不是更多的正稅。繼承到轉移口,然后按照半稅。
到目前為止,《中丹條約》正式承認了外國人經營沿海貿易的權利,并在征收復進口稅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方法,將復進口稅納入協議稅。1863年前,長江三口鎮江、九江、漢口相繼對外開放,外商獲得沿江貿易特權。繼丹麥之后,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等人與清政府簽訂了條約,將貿易特權納入合同。
(*1843年,《虎門條約》規定了統一的原則。因此,從1844年開始,英國就可以根據中美《望廈條約》享有這一特權,參考王鐵崖:《中國舊約章匯編》第一卷,1957年三聯書店版)
擴大復進口稅
隨著晚清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赫德在其管理下不斷規范和擴大復進口稅,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稅收對象從外輪擴大到華輪
自1854年外人奪取中國海關管理權并成立外國海關以來,其管轄范圍仍限于外國人自己懸掛外國旗的船舶。后來,外國船舶逐漸取代帆船,參與沿海貿易,而中國商人仍在使用帆船。因此,復進口稅一開始只針對參與沿海土貨貿易的外輪。
復征進口稅后,中國帆船業遭受了致命的打擊,土貨多改為洋船,以快速運輸,免除苛稅。針對這種情況,赫德建議清政府廢除禁令,允許中國商人***洋船。
1867年,赫德獲得總理衙門授權,起草了中國人自置船經營暫行章程,即《中國商人使用外國商人火輪夾板等船舶章程》。本章程明確規定,中國商人的火輪夾板和其他船只所有貨物按外國商人的稅收征稅,其船舶鈔票按照稅收征稅,這樣,海關的管理范圍就從懸掛外國旗的外輪擴大到中國人自己的船舶。至于沙船和其他中國船只,它們仍然像以前一樣有常規管轄權。為了避免混亂,保證平等待遇,赫德多次強調,中國船舶所載貨物按照規定的稅率與外國船舶一樣繳納關稅,因此一方避免重就輕。這樣,中國船舶參與的土貨貿易按照協定稅在新關報關納稅,享受復進口半稅待遇。本章程直至1873年船舶投資促進局成立。
(二)長江復進口稅征收方式與沿海地區統一
復進口稅最早見于1861年10月9日的《通商公司章程》。該章程規定,外國商人從上海運送土壤貨物進入長江,其貨物應在上海繳納當地出口稅,并首先繳納長江復進口稅的一半。到達長江各口后,一旦離口販運,外國商人和中國商人都會通過卡片征稅。外國商人從上海運輸出口來的土壤貨物已經在其他地方繳納了出口稅,并在上海繳納了復進口稅。如果再出口到長江,就不用在上海繳納出口稅和長江復進口稅了。到達長江各口后,一旦離口販運,無論是外國商人還是中國商人,他們都會通過卡片征稅。
在赫德的鼓勵下,1899年4月1日,中外重新簽署了《修改長江通商章程》和《重定長江通商章程》。前一章第六款規定,前長江統一章程所指船舶裝運貨物,應同時征收出口稅稅和進口半稅。后來,凡有江輪專用照片的船舶,都應按照沿海通商各口的方式納稅,即出口稅應在下貨前在裝貨口繳納,進口稅或復進口稅應在發貨前在發貨口繳納……與沿海貿易方式沒有什么不同。在《重定長江貿易通行章程》中,再次重申過去,長江稅關稅特殊章節與沿海港口沿海港口的方法不同,它是由江海關規定的,這是為了協助江海關?,F在,長江章程已經修改,所有沿江各口、華陽進出貨物報關和納稅,并與沿海各口一起處理。土壤貨物出口,即完成出口正稅、進口和進口貨物,分別在進口各口繳納正稅和半稅。長江土壤貨物運輸時裝貨物預付土壤貨物進口半稅規定被廢除,貨物到達岸邊檢查支付進口稅,這是新章程修訂中最重要的變化。這樣,長江各口進口稅的征收方法與沿海港口完全一致。
參考文獻
- ↑丁英順.晚清進口稅和赫德.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11.5:73-80
復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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