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關稅
協定關稅(agreementtariff)
協議關稅概述
協議關稅是一個國家和另一個國家通過協商給予對方優惠待遇的關稅制度。如果一方受到對方的脅迫,不自愿給予對方優惠待遇,不能享受對方平等的優惠待遇,則為片面協議關稅,構成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特權。現代中國的協議關稅屬于后一種性質。
協議關稅的稅率應當受到條約的限制。一般來說,不得單方面修改。原來,各國海關獨立制定了自己的關稅(稱為國家關稅)。1860年,英法商約相互降低關稅,出現了協議關稅。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署的關稅稱為獨立協議關稅。后來,它經常被用于世界各地簽署友好貿易條約。殖民主義時期,殖民國被帝國主義國家強迫簽署不平等條約,被迫實施對其他國家有利的最低關稅,稱為不獨立協議關稅或片面協議關稅。隨著殖民制度的崩潰,這種關稅是罕見的。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是當代最大的國家多邊協定。各締約方通過雙邊或多邊關稅減免談判,相互降低關稅,并將談判協商后的關稅納入減免表,不得隨意提高稅率。同時,受普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約束,所有其他締約方普遍實施,稱為約束關稅。目前,歐洲共產黨與非洲、加拿大、太地區原殖民地(現獨立)國家簽訂的洛美協定中使用的關稅也存在單向優惠協議。歐洲共產黨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貨物給予單向優惠關稅,而不是要求這些國家給予反向優惠關稅。
我國歷史上協定關稅
中國近代史上的協議關稅始于1842年中英簽署的《南京條約》。條約第10款規定,英國商人應納入進出口貨稅和工資,均應遵守公開規定。在相應的英文書中,本文為中國皇帝同意建立公平正式的進出口關稅和其他工資,不含對方同意的含義。在1844年的《望廈條約》和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中,進一步規定中國未來要改變稅收,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和其他官員同意和只有在與佛蘭西同意后才能酌情改變,并將外國的協議提升到突出地位。由于最有利國家條款的普遍實施,中國不能修改任何稅收規定。
稅率的降低
隨著外國侵略的加強,協議關稅的稅率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侵略者的變化。1843年,繼《南京條約》之后簽署的《中英通商章程》中,進出口貨物的稅率較***戰爭前大幅下降。例如,在進口稅率中,棉紗下降了58%,棉布下降了73%;在出口稅率中,絲綢和茶葉的稅率下降了58%。在1858年簽署的《天津條約》和《通商章程》中,稅率進一步降低。他們謊稱,《南京條約》已經確定了價值百抽五的原則。由于價格下降,數量稅的稅率沒有下降,因此進一步要求降低稅率。事實上,《南京條約》沒有價值百抽五的規定。許多貨物的從價稅率超過10%。因此,價值百抽五實際上是侵略者獲得的一項新特權。這一稅率一直持續到20世紀。隨后,由于貨物價格的上漲,稅率保持不變,許多實際稅稅率低于安南陸路稅率的186%,實際稅率低于186%,實際上低于186%,實際稅率低于186%。
《天津條約》不僅降低了進出口貨物的稅率,而且將協議稅擴大到了內地子口稅。子口稅率固定為進出口稅率的一半。繳納子口稅后,可免征其他內地稅。這極大地促進了外國商品的銷售和內地土壤商品的掠奪。
回收關稅自***
這是中國人民的長期要求。1919年,當時的中國政府代表在巴黎和會上提出了關稅獨立的建議。中國代表在1921年至1922年的華盛頓七國會議上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1925年,九國在北京舉行了一次特別的關稅會議。談判增加關稅的具體措施,以上都沒有結果。自1928年以來,***政府與美國、德國、挪威、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丹麥、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法國、西班牙、波蘭、希臘、捷克共和國、日本等國簽訂了條約或協議,規定所有限制中國在現行條約中任意訂立關稅的條款都將被取消,并適用關稅完全獨立的原則。國民政府在1929年、1931年、1933年、1934年和1947年修訂了五次進口稅,稅率有所提高。然而,當時,中國的海關行政權仍掌握在外國人手中,稅率的修訂,實際上仍然需要外國人民的同意。直到194949年,中國海關稅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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