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估價定義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russelsDefinitionofValue,BDV)
布魯塞爾估價的定義是什么?
1950年,34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是歐洲國家海關聯盟研究的國際海關估價規定之一。世界上兩大估價體系之一仍被許多國家采用。該協議定義了海關估價,稱為布魯塞爾估價定義,規定海關應以進口貨物的正常價格(NormalPrice)除當時34個締約國外外,這種估價方法已被其他67個國家和地區采用。
雖然布魯塞爾的估價定義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合乎邏輯的估價體系,但它也有缺點;特別是由于美國、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的拒絕,其范圍有限?,F在布魯塞爾的估價定義已經逐漸被估價法規所取代。
由于仍有一些發展中國家的估價方法使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內容不同,一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限制,因此,在關稅和貿易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后,仍將有一些國家以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為海關估價規定。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的原則
它是由歐洲關稅聯盟研究小組在關貿總協定第7條評估原則的基礎上主持的。它是第1條評估原則的具體化和標準化,于1953年7月28日生效。布魯塞爾的評估定義是基于抽象的價格概念,吸引正常價格作為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以保護進口商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公平競爭、武斷管理和逃避監管,便于管理。
正常價格是指任何買方在進口國港口或交貨地區繳納關稅時,都可以在賣方和買方獨立的公開市場上購買該商品的正常價格。價格中包含的成本內容和影響價格水平的因素和條件應在公約附件中規定和解釋,基本精神應符合正常原則。
同時,在同一地區,在同一情況下,幾個不同的商人進口相同的商品,其納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商品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否則海關需要評估正常價格作為納稅價格的基礎,布魯塞爾評估定義是根據岸價為標準。
這種估價定義是一種理論和抽象的價格定義。其核心在于正常價格的概念,即當海關確定納稅價格時,使用的價格不一定是貨物的實際價格。因此,有些人稱之為抽象概念的上岸價格(NotionalConceptofCIFValue)。
布魯塞爾估價的定義
根據這個定義,只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價格才能作為海關估價所接受的價格,這三個條件是:①必須是貨物正式銷售的價格;②價格爭激烈的公開市場上形成價格;③買賣雙方沒有特殊的經濟關系。
1.正式銷售的概念
銷售是指在海關估價定義的特定范疇中,具有兩個含義的商業銷售:
一是指與進口貨物有關的銷售,如果與進口貨物無關,即不作為進口國出口貨物的價格,則不具備正常價格的條件;
第二,價格所涉及的貨物是在進口國正式進口的貨物。因此,特殊貿易形式的進口貨物(寄售貨物、保稅貨物等)和未實際支付的貨物(樣品、保修件、禮品)不具備正常價格的條件。
2.充分競爭的概念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充分競爭市場有兩個含義:
①它是一個由供求關系主導的市場,市場上有許多自由買賣雙方以上的貨物供應;
②買賣雙方之間絕對沒有義務、協議和慣例來抑制競爭。
因此,壟斷或被分割占據的市場沒有充分競爭的條件。
3.“特殊經濟關系”的概念
所謂特殊經濟關系,是指除買賣雙方銷售關系外的其他經濟關系,可能會影響買賣雙方的貿易。
根據《估價公約》附件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兩者之一直接或間接占有對方企業或財產的股份,或兩者共同占有一個或多個企業財產的股份,或第三方占有兩個企業財產的股份,則應視為具有特殊經濟關系,特殊經濟關系的具體形式是買賣雙方的行政管理、業務管理和財務依賴。
法律表現為母子公司、買賣雙方親屬、買賣雙方獨家代理等。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的作用
《估價公約》確立的價格是一個正常的競爭價格。因此,它在處理商業水平問題上也沒有規定標準的商業水平,允許商業水平對價格的影響。它要求海關在評估進口商品時,必須充分考慮商業水平,并以被評估商品銷售的實際水平為標準。
進口銷售符合公開市場條件的,應當按照銷售商業水平所達成的價格確定納稅價格。
根據《估價公約》第一條的規定,正常價格銷售是在進口國進口港確定交貨地點的銷售。
換句話說,正常價格是賣方和買方在進口國進口港的交貨地點可能達到的價格。根據本規定,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或其他第三國的價格不在正常價格范圍內。
由于《估價公約》在賣方向買方交付的進口國進口港規定了確定正常價格的地點,因此在進口港之前發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都應包括在正常價格中。這些成本和成本可能與交付貨物或銷售貨物有關。
以下成本和費用屬于這一范圍:
- 運輸和保險費;
- 傭金和經紀費;
- 裝貨費;
- 包裝成本包括材料和勞務;
- 簽發進口證書的費用,如簽發原產地證書的費用等;
- 稅收捐贈發生在進口國以外。這主要是指出口國的稅收捐贈,如果在貨物出口時退還,則不能作為正常價格的一部分。
上述六項成本和費用并不意味著所有與交付貨物或銷售貨物有關的成本和費用。進口國海關在確定正常價格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納稅價格,防止遺漏,注意不能重復計算。
但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估價公約》確立的位置概念與落地價格的條件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說,《估價公約》以落地價格為基礎。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2071個字,共5270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布魯塞爾估價定義》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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