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措施
邊境措施(Bordermeasures)
邊境措施是什么?
邊境措施是指專門負責出入境管理的行政機關在國外貨物正式進入國內領土前采取的一些措施。一般來說,海關負責邊境措施。
邊境措施的特殊要求
1.由海關機構暫停釋放貨物。各成員國應當采取各種程序,使權利所有人向權力機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暫停進口貨物進入自由流通,但權利所有人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進口假冒商標貨物或侵犯版權的貨物。權力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進口商和申請人暫停貨物的決定。
2.申請。上述訴諸上述程序的權利所有人應當向有關權力機構提供足夠的證據,確保進口國法律侵犯權利所有人的知識產權,并提供詳細的貨物說明,以便海關機構能夠及時識別。有關權力機構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申請人是否收到申請,海關將采取行動。
3.保證金或類似保證金。權威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金或類似保證金,以充分保護被告和權力機構,防止濫用上述程序。
如果海關機構暫停涉及工業設計、專利、外觀設計或未披露的信息的貨物進入自由流通(非司法機關或其他獨立機構作出的),則該貨物的所有者、進口人或接受人應被授權釋放某些貨物。釋放的數量應足以保護權利所有人因侵權而獲得的數量。此外,此類釋放還需要滿足其他條件,如貨物的暫停期滿,以及進口的其他相關條件。還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面,保證金的支付不得妨礙權利所有人獲得的其他救助措施;另一方面,如果權利所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訴訟權利,保證金將予以償還。
4.暫停釋放的期限。申請人收到暫停通知后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海關機關仍未收到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的通知,或者未收到有關權力機關采取臨時措施延長暫停的通知,應當釋放有關貨物(符合其他進出口條件的)。特殊情況下,上述期限可延長10個工作日。
5.貨物進口商和貨主的補償。如果申請者因違反上述中止期限規定給貨物的進口商、所有人和接受人造成損害,有關機構應有權責令申請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6.檢查權和知情權。在不妨礙秘密信息保護的前提下,各成員國應當授權有關權力機構給予權利所有人充分檢查被海關拘留的貨物的機會,以確認權利所有人的指控。權力機構也應當有權給予相關進口商同樣的機會。一旦案件的是非直接裁定,成員國可以授權權力機構通知發貨人的姓名和地址、貨物的進口商、收貨人和貨物的數量。
7.根據權力采取行動。各成員國可以要求權力機構采取行動,暫停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的釋放,無權利所有人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權力機構可以隨時向權利所有人索取任何有助于行使這些權力的信息,并及時通知相關進口商和權利所有人暫停貨物。
此外,協議第六十條明確指出,成員國可以排除上述規定適用于旅行者私人行李攜帶或托運少量非商業貨物。
參考文獻
- ↑李豐凡著.對外貿易作弊及預防管理.2005年10月,廣東經濟出版社.
- ↑單文華主編.國際貿易法學下冊.2000年10月,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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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境措施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邊境措施》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1189個字,共5124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邊境措施》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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