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貨物
檢驗貨物是什么?
查驗貨物是指海關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報關單證為依據,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對出口貨物進行檢查和核對。
除因特殊原因經海關總署特別豁免外,進出口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檢查。在特殊情況下,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檢查,但應當提前報海關批準。海關可以派人到收貨人的倉庫進行檢查,并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檢查貨物的相關權利、義務
海關檢查時,海關及收發貨人的權利義務為:
(1)進出口貨物的收集、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搬運、拆除、重封貨物。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徑行開驗、復驗或提取貨樣。
(3)海關查驗造成貨物損壞時,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海關予以賠償。
檢查貨物的相關損失賠償
按《海關法》第94條規定:“海關在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時,損壞被查驗的貨物、物品的,應賠償實際損失?!边@里所說“實際損失”是指:“由于海關關員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物品損壞的,海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辟r償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的貨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損程度或修理費用確定。必要時,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明確定。
在下列情況下,海關不賠償被檢驗貨物造成的損失:
(1)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遷、拆卸、重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未提前向海關聲明易腐、易失效貨物、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時間內發生變質或者失效的。
(3)海關正常檢查不可避免的磨損。
(4)海關檢查前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檢查后發生的損壞。
(5)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損壞和損失。海關官員在檢查貨物、貨物時,應當如實填寫損壞報告一式兩份,由檢查官和當事人簽字,一份交給當事人,一份留在海關進行檢查。
海關依法進行檢驗、檢驗或者提取樣品時,應當與有關貨物、貨物的保管人員一起進行。貨物、貨物損壞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損壞報告上簽字,并及時通知業主。
收到進出口貨物和發貨人收到損壞報告后,應當與海關協商確定貨物和貨物的損壞程度。損壞程度確定后,賠償金額根據海關批準的納稅價格確定。賠償金額確定后,海關應當填寫《賠償通知書》。收到、發貨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收到賠償,或者通知海關分配銀行賬戶。逾期海關不再賠償,賠償用人民幣支付。海關檢查貨物、貨物交付給貨主時,貨主不提出異議的,視為貨物、貨物完好無損,海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 ↑尹曉波主編.國際貿易實踐教程及案例.2010年機械工業出版社.10.
- ↑廖力平廖慶薪編.進出口業務及報關(第六版).2007年中山大學出版社.10.
查驗貨物
查驗貨物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查驗貨物》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1052個字,共5273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查驗貨物》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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