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
什么是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督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
海關行政處罰的性質
海關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通過剝奪或限制違反海關法的當事人的財產、能力或精神聲譽,達到規范進出境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注:海關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不同,海關行政處罰不能取代刑事處罰。
海關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①公正、公開的原則;②法律原則:程序、處罰(法律賦予、無疑);③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④救濟原則。
現代行政法治要求有處罰就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處罰。海關行政處罰中的救濟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復議;③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海關行政處罰范圍
(1)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①走私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走私行為是指違反海關法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督、應納稅、進出境的禁止或限制性管理,包括:
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貨物或者應當依法納稅的貨物、貨物;
在設立海關地點后,以隱瞞、偽裝、隱瞞、偽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督、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貨物或者依法應當納稅的貨物、貨物;
使用偽造、變更的手冊、文件、印章、賬簿、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督,擅自在中國銷售貨物、貨物、運輸工具;
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文件、印章、賬簿、電子數據或者偽造加工貿易成品單位的材料消耗,導致海關對貨物、貨物的監督;
以隱瞞、偽裝、隱瞞、偽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貨物運至區外;
其他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行為。
②處理走私行為的行為:
知道是走私進口的貨物,直接從走私人非法購買;
在內海、領海、河、界湖、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船舶、
與走私人提供貸款、資金、賬戶、發票、證明、海關文件的,與走私人提供走私貨物、貨物的提取、運輸、運輸、儲存、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由走私共同當事人處理。
(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①進出口國家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禁止進出口貨物的;
②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或者自動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人不能向海關提交許可證;
③進出口貨物的名稱、稅務號碼、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發貨地、發貨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
④擅自處置監管貨物,非法存放監管貨物,監管貨物短缺、丟失,未按規定辦理保稅手續,單一消費申報不真實的,違反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臨時進出口貨物等貨物。
(3)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管轄海關行政處罰
(一)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或者發生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二)兩個以上海關均有管轄權的,由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三)管轄不明確的,由有關海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報上級共同指定管轄;
(四)重大、復雜的案件,可由海關總署管轄。
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
(1)警告,包括口頭和書面警告;
(2)罰款,大量罰款(指公民罰款1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0萬元以上),在決定前通知當事人有權聽證;
(三)沒收走私貨物、貨物、運輸工具和違法所得;
(4)取消報關企業和海關批準從事海關監督貨物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的企業登記,取消報關資格,暫停相關業務或執業;
(五)取締未注冊、未取得報關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
海關行政處罰程序
簡單程序
對于郵件、快遞、貨物管理、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業務中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案件,可適用簡單的案件處理程序。
對于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海關經現場調查后,可直接發出行政處罰通知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當場簽字。
(1)海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①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辯護或聽證權的;
②當事人當場陳述、辯護,經海關現場審查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受審查意見。
(2)當事人放棄當場陳述、辯護、聽證的權利,或者當場陳述、辯護、是否接受審查意見的,應當書面記錄,由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
(三)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并當場送達當事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辦理:
①海關不能當場審查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護意見;
②海關現場審查后,當事人仍不接受海關的審查意見;
③當事人當場要求海關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
一般程序
(1)立案
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調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無違法事實;
②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處罰時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立案的情形。
(2)調查取證
海關立案后,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依法進行,涉及的隱私或者秘密應當保守。海關調查取證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證件。
(三)行政處罰決定
海關關長應當根據審查行政處罰案件的不同結果,依法作出下列決定:
①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并根據情節和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③符合撤銷案件規定的,予以撤銷;
④符合《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規定的收繳條件的,予以收繳;
⑤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處理。
(四)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應當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的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書面提出。海關收到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暫停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及時通知收取罰款的機構,自處罰決定規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天。
海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處罰;
②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扣留的貨物、貨物、運輸工具也可以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③當事人在出境前未繳納罰款、違法所得、貨物、貨物、走私運輸工具的,也未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上述擔保的,海關可以制作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行政管理機關防止出境。
參考文獻
- ↑苗晨剛編周勁.海關報關實務.2010年中山大學出版社.05.
- ↑趙秀英編的郭建芳.報關實務.2008年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6.
海關行政處罰
海關行政處罰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海關行政處罰》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3150個字,共5228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關行政處罰》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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