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
什么是走私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運輸到境內的行為。
構成走私廢物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進入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的制度。犯罪對象是廢物。這里提到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刑法第十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督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但近年來,部分單位和個人走私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走私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也應當適用走私固體廢物,因此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條,增加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督將海外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和氣體廢物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客觀要素
本犯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督,將境外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運輸到境內的行為。逃避海關監督,是指采取各種方法逃避海關監督、檢查、試圖通過國家(邊境)邊境的固體廢物。有些人繞過通行證,在沒有海關或邊境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和運輸固體廢物進入中國;有些人通過通行證,但試圖通過隱藏、偽裝、虛假報告等手段欺騙海關、混合通行證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固體廢物的典型行為。此外,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固體廢物也有一些非典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固體廢物:(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銷售固體廢物;(3)與走私固體廢物罪犯提供貸款、資金、賬戶、發票、發票、保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作為原材料的廢物,屬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或者共計不滿5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或者總共不足5噸的;
(三)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液體廢物分別或者總共達到2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
(四)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廢物數量,超過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符合規定的數量標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數量標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別嚴重的,屬于刑法第十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八條規定,進口國限制進口的廢物,逃避應納稅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未經許可或者逃避應納稅額,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雖然許可,但超過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廢物,超過許可證的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固體廢物數量標準和液體廢物類型。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素
犯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的,即知道是境外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但逃避海關監督,偷入境。犯罪人不知道自己運輸的是固體廢物的,不能以此罪論處。被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誤認為是普通貨物、物品偷入境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盈利,但是否有這個目的并不影響犯罪的建立。未逃避海關監督,將固體廢物運入國境的,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五)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單位犯本罪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處罰本單位的罰款和直接責任人員。
走私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走私廢物罪》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1566個字,共5154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走私廢物罪》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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