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Import-exportCommodityInspection/InspectionandTestingofImportsandExports)
什么是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向報關地的商業檢驗機構報告;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檢驗機構報告,并在商業檢驗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接受商業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商業檢驗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業檢驗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規定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得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質量檢驗、安全衛生、數量鑒定、重量鑒定等。
定義
確定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重量、數量、包裝、安全性能、衛生指標、裝運技術和裝運條件,確定是否符合貿易合同和有關標準,是否符合進出口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商檢"。
進出口商品檢驗程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主要有四個環節:接受檢驗、抽樣、檢驗、簽發證書。
1、接受檢驗:檢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業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應填寫檢驗申請表,填寫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并提交銷售合同、交易樣本等必要材料。
2、抽樣:商業檢驗機構接受檢驗后,及時派人到貨物堆放場所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應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提取一定數量的樣品(樣品),可代表全批貨物的質量進行檢驗。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后,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后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頒發證書:在出口方面,所有列入類型表的出口商品,經商業檢驗合格后簽發發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發行印章,代替發行單)。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業檢驗部門或者國外要求簽發的,按照規定簽發所需的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行發行單。類型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當由商業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發給證書或者發行單。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后,應當分別出具檢驗通知書或者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者索賠使用。所有進口商品由單位和用貨單位自行驗收,如發現問題,應提供對外索賠。驗收合格的,接收單位和用貨單位應當在索賠有效期內將驗收報告提交商業檢驗機構。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為兩類
一是列入《類型表》和合同規定的進口貨物,由中國商業檢驗機構檢驗出證。進口貨物到達港口后,收貨、貨物或其代理機構應立即向港口商業檢驗機構報告,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并提供合同、提單、包裝單等相關資料、賬單和文件。檢驗機構收到檢驗后,應當對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后,應當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相應放行。
另一種是不屬于上一種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機構向當地商業檢驗機構申請進口商品檢驗,由商業檢驗機構自行檢驗或檢驗。檢驗結果應在索賠期內提交商業檢驗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向商業檢驗機構申請審查和證書,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是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查、收貨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儲運單位以及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重要途徑。通過行政手段,促進和組織有關部門按規定要求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其目的是保證出口商品的質量,防止劣質商品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包括:
(1)抽查檢驗進出口商品。
(2)監督檢查其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設備、檢驗制度、檢驗標準、檢驗方法和檢驗結果。
(3)監督檢查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的其他工作。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認證、質量許可制度、檢驗檢疫標志或密封、指定、認可、批準檢驗機構,也屬于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范圍。
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發表于2022-06-15,由周林編輯,文章《進出口商品檢驗》由admin于2022年06月15日發布于本網,共1631個字,共5778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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