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協定》
概述
中文名《農業協定》中文簡稱英文名AgreementonAgriculture英文簡稱原文鏈接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14-ag_01_e.htm生效時間修改歷史本WTO協議當前有效
各成員,
決定為發動符合《埃斯特角城宣言》所列談判目標的農產品貿易改革進程而建立基礎;
憶及它們在烏拉圭回合中期審評時所議定的長期目標是“建立一個公平的、以市場為導向的農產品貿易體制,并應通過支持和保護承諾的談判及建立增強的和更行之有效的GATT規則和紀律發動改革進程”;
又憶及“上述長期目標是在議定的期限內,持續對農業支持和保護逐步進行實質性的削減,從而糾正和防止世界農產品市場的限制和扭曲”;
承諾在以下每一領域內達成具體約束承諾:市場準入;國內支持:出口競爭;并就衛生與植物衛生問題達成協議;
同意在實施其市場準入承諾時,發達國家成員將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需要和條件,對這些成員有特殊利益的農產品在更大程度上改進準入機會和條件,包括在中期審評時議定的給予熱帶農產品貿易的全面自由化,及鼓勵對以生產多樣化為途徑停止種植非法麻醉作物有特殊重要性的產品;
注意到應以公平的方式在所有成員之間作出改革計劃下的承諾,并注意到非貿易關注,包括糧食安全和保護環境的需要,注意到各方一致同意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是談判的組成部分,同時考慮改革計劃的實施可能對最不發達國家和糧食凈進口發展中國家產生的消極影響;
特此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第1條術語定義
在本協定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否則:
(a)“綜合支持量”和“AMS”指以貨幣形式表示的、有利于基本農產品生產者的對一農產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水平,或指有利于一般農業生產者的非特定產品支持,不包括在根據本協附件2可免除削減的計劃下所提供的支持,此種支持:
(i)對于在基期內提供的支持,指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有關支持材料表中列明的支持;及
(ii)對于實施期任何一年中及此后提供的支持,指依照本協定附件3的規定計算的支持,同時考慮該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構成數據和方法;
(b)涉及國內支持承諾的“基本農產品”指一成員減讓表和有關支持材料中列明的盡可能接近第一銷售點的產品;
(c)“預算支出”或“支出”包括放棄的稅收;
(d)“支持等值”指以貨幣形式表示的、通過使用一項或多項措施向基本農產品生產者提供的、不能依照AMS方法計算的年度支持水平,不包括根據本協定附件2可免于削減的計劃下提供的支持,此種支持;
(i)對于在基期內提供的支持,指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有關支持材料表中列明的支持;及
(ii)對于實施期任何一年中及此后提供的支持,指依照本協定附件4的規定計算的支持,同時考慮該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構成數據和方法;
(e)“出口補貼”指視出口實績而給予的補貼,包括本協定第9條所列的出口補貼;
(f)“實施期”指自1995年開始的6年時間,但就本協定第13條而言,指從1995年開始的9年時間;
(g)“市場準入減讓”包括根據本協定作出的所有市場準入承諾;
(h)“綜合支持總量”和“總AMS”指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所有國內支持的總和,計算為基本農產品的綜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產品綜合支持量以及所有農產品支持等值的總和,此種支持;
(i)對于在基期內提供的支持(即“基期綜合支持總量”)和在實施期任何一年中或此后允許提供的最大限度的支持(即“年度和最終約束承諾水平”),指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列明的支持;及
(ii)對于實施期任何~年中及此后實際提供的支持水平(即“現行綜合支持總量”);指依照本協定的規定,包括第6條的規定,及該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引用而并入的支持材料表所使用的構成數據和方法計算的支持;
(i)以上(f)款中和涉及一成員具體承諾的“年度”一詞指在該成員減讓表中列明的日歷年度、財政年度或銷售年度。
第2條產品范圍
本協定適用于本協定附件1中所列產品,下稱農產品。
第二部分
第3條減讓和承諾的并入
1.每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中的國內支持和出回補貼承諾構成限制補貼的承諾,特此成為GATT1994的組成部分。
2.在遵守第6條規定的前提下,一成員不得提供超過其減讓表第四部分第1節中列明的承諾水平的、有利于國內生產者的支持。
3.在遵守第9條第2款(b)項和第4款規定的前提下,一成員不得對其減讓表第四部分第2節中列明的農產品或產品組提供超過其中所列預算支出和數量承諾水平的、第9條第1款所列的出口補貼,也不得對其減讓表中該節未列明的任何農產品提供此類補貼。
第三部分
第4條市場準入
1.減讓表所含市場準入減讓涉及關稅約束和削減,并涉及其中列明的其他市場準入承諾。
2.各成員不得維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被要求轉換為普通關稅的任何措施①,除非第5條和附件5中另有規定。
第5條特殊保障條款
1.盡管有GATT1994第2條第1款(b)項的規定,但是對于本協定第4條第2款所指的措施已轉換為普通關稅、且在其減讓表中用“SSG”符號標明為減讓對象的一農產品,任何成員仍可援用以下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條件是:
(a)該產品在任何年度內進入給予減讓的成員關稅領土的進口量超過涉及以下第4款所列現有市場準入機會的觸發水平;或,但不是同時;
(b)根據有關裝運貨物的進口到岸價確定的、并以該成員本國貨幣表示的該農產品進入給予減讓的成員關稅領土的進口價格,低于與該產品1986年至1988年平均參考價格②相等的觸發價格。
2.為確定援引第1款(a)項和第4款的規定所需的進口量,應計入確定為以上第1款所指減讓一部分的現行和最低準入承諾下的進口,但是此類承諾下的進口不得受到根據第1款(a)項和以下第4款或根據第1款(b)項和以下第5款征收的任何附加關稅的影響。
3.按照在根據第1款(a)項和第4款征收附加關稅前簽訂的合同已在運輸途中的所涉產品的任何供應量,應免除任何此類附加關稅,但是在下一年中為觸發援引第1款(a)項規定的目的,該供應量可計入所涉產品在該年的進口量中。
4.根據第1款(的項征收的任何附加關稅只能維持至征收該項關稅的當年年底,且征收的水平不得超過采取該措施當年實施的普通關稅水平的三分之一。觸發水平應根據下列以市場準入機會為基礎的公式確定,市場準入機會定義為進口相當于可獲得數據的最近三年相應國內消費量③的百分比:
(a)如一產品的此類市場準入機會低于或等于10%,則基準觸發水平應等于125%;
(b)如一產品的此類市場準入機會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30%,則基準觸發水平應等于110%;
(C)如一產品的市場準入機會高于30%,則基準觸發水平應等于105%。
在所有情況下,如任何一年有關產品進入給予減讓的成員關稅領土的絕對進口量超過(X)以上所列基礎觸發水平與可獲得數據的最近三年平均進口量的乘積與(y)可獲得數據的最近一年有關產品的國內消費量與前一年相比的絕對變化量之和,則可征收附加關稅,但是觸發水平不得低于以上(X)中平均進口量的105%。
5.根據第1款(b)項規定征收的附加關稅應根據下列公式確定:
(a)如以本國貨幣表示的該批裝運貨物的進口到岸價(下稱“進口價格”)與該項下定義的觸發價格之間的差額低于或等于該觸發價格的10%,則不得征收附加關稅;
(b)如進口價格與觸發價格之間的差額(下稱“差額”)高于觸發價格的10%、但低于或等于觸發價格的40%,則附加關稅應等于該差額超過10%部分的30%;
(C)如差額高于觸發價格的40%、但低于或等于觸發價格的60%,則附加關稅應等于該差額超過40%部分的50%,加上(b)項允許的附加關稅;
(d)如差額高于60%、但低于或等于75%,則附加關稅應等于該差額超過觸發價格60%部分的70%,加上(b)項和(C)項允許的附加關稅;
(e)如差額高于觸發價格的75%,則附加關稅應等于該差額超過75%部分的90%,加上(b)項、(c)項和(d)項允許的附加關稅。
6.對于易腐和季節性產品,在適用以上所列條件時,應考慮此類產品的具體特性。特別是,可根據第1款(a)項和第4款使用與基期內相應時期相比較短的時期,并可根據第1款(b)項對不同的時期使用不同的參考價格。
7.特殊保障的運用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任何根據以上第1款(a)項采取行動的成員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農業委員會,通知應包括相關數據,并應盡可能提前作出,且無論如何應在采取該行動后10天內作出。在消費量的變化必須分解到受第4款下行動約束的各稅號的情況下,相關數據應包括用于分解這些變化的信息和方法。根據第4款規定采取行動的成員應給予任何有利害關系的成員與其就實施該行動的條件進行磋商的機會。根據以上第1款(b)項采取行動的任何成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農業委員會,通知應包括相關數據,并應在首次采取該行動后10天內作出,對于易腐和季節性產品,應在任何時期首次采取行動之時作出。各成員應承諾在有關產品的進口量正在下降時,盡可能不采用第正款(b)項的規定。在以上兩種情況的任何一種情況下采取此類行動的成員應給予任何有利害關系的成員與其就實施此類行動的條件進行磋商的機會。
8.如采取的行動符合以上第1款至第7款的規定,則各成員承諾不針對此類行動援用GATT1994第19條第1款(a)項和第3款的規定或《保障措施協定》第8條第2款的規定。
9.本條的規定在根據第20條確定的改革進程期間應保持有效。
第四部分
第6條國內支持承諾
1.每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所含國內支持削減承諾應適用于其所有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國內支持措施,但按照本條和本協定附件2所列標準不需進行削減的國內措施除外。這些承諾以綜合支持總量和“年度和最終承諾水平”表示。
2.依照中期審評協議,政府直接或間接鼓勵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援助措施屬發展中國家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中農業可普遍獲得的投資補貼和發展中國家成員中低收入或資源貧乏生產者可普遍獲得的農業投入補貼,應免除在其他情況下本應對此類措施適用的國內支持削減承諾,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鼓勵對以生產多樣化為途徑停止種植非法麻醉作物而給予生產者的國內支持也應免除削減承諾。符合本款標準的國內支持不需包括在一成員關于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的計算之中。
3.如一成員在任何一年中其以現行綜合支持總量表示的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國內支持未超過該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列明的相應年份或最終約束承諾水平,則該成員應被視為符合其國內支持削減承諾。
4.
(a)對于下列兩項內容,成員不需將其包括在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的計算中,也不需削減:
(i)其他情況下本應要求包括在一成員關于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計算中的特定產品的國內支持,如此類支持未超過該成員一基本農產品在相關年度內生產總值的5%;及
(ii)在其他情況下本應包括在一成員關于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計算中的非特定產品的國內支持,如此類支持未超過該成員農業生產總值的5%。
(b)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本款下規定的微量百分比應為10%。
5.
(a)在下列條件下,限產計劃下給予的直接支付不在削減國內支持的承諾之列:
(i)此類支付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或
(ii)此類支付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或
(iii)牲畜支付按固定頭數給予。
(b)免除符合以上標準的直接支付的削減承諾,應反映在將這些直接支付的價值排除在一成員關于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的計算之外。
第7條國內主持的一般紀律
1.每一成員應保證,使那些符合本協定附件2所列標準而不需受削減承諾限制的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任何國內支持措施繼續符合這些標準。
2.
(a)任何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國內支持措施,包括對該措施的任何修改,以及隨后采取的、不能證明其符合本協定附件2的標準或不能根據本協定任何其他規定而免除削減的任何措施,均應包括在該成員關于其現行綜合支持總量的計算中。
(b)如一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無綜合支持總量承諾,則該成員給予農業生產者的支持不得超過第6條第4款所列的有關微量水平。
第五部分
第8條出口競爭承諾
每一成員承諾不以除符合本協定和其減讓表中列明的承諾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出口補貼。
第9條出口補貼承諾
1.下列出口補貼受本協定項下削減承諾的約束:
(a)政府或其代理機構視出口實績而向公司、行業、農產品生產者、此類生產者的合作社或其他協會或銷售局提供的直接補貼,包括實物支付;
(b)政府或其代理機構為出口而銷售或處理非商業性農產品庫存,價格低于向國內市場中同類產品購買者收取的可比價格;
(c)依靠政府措施供資的對一農產品出口的支付,無論是否涉及自公共賬戶的支出,包括由對有關農產品或對產生該出口產品的農產品征稅的收入供資的支付;
(d)為減少出口農產品的營銷成本而提供的補貼(可廣泛獲得的出口促進和咨詢服務除外),包括處理、升級和其他加工成本,以及國際運輸成本和運費;
(e)政府提供或授權的出口裝運貨物的國內運費,其條件優于國內裝運貨物;
(f)視出口產品所含農產品的情況而對該農產品提供的補貼。
2.
(a)除本款(b)項的規定外,對于本條第1款所列出口補貼,一成員減讓表中列明的實施期內每年的出口補貼承諾水平指:
(i)對于預算支出削減承諾,當年該農產品或有關產品組分配或發生的此類補貼的最高支出水平;及
(ii)對于出口數量削減承諾,當年可給予此類出口補貼的一農產品或產品組的最大數量。
(b)在實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中,一成員在給定年度提供的第1款所列的出口補貼可超過該成員減讓表第四部分列明的該產品或產品組的相應年度承諾水平,條件是:
(i)自實施期開始起至所涉年份止,此類補貼的預算支出累計數額與完全符合該成員減讓表列明的相關年度支出承諾水平所產生的累計數額相比,未超過此類預算支出基期水平的3%;
(ii)自實施期開始起至所涉年份止,得益于此類出口補貼的累計出口數量與完全符合該成員減讓表列明的相關年度數量承諾水平的累計數量相比,未超過基期數量的1.75%;
(iii)在整個實施期內,此類出口補貼的預算支出和得益于此類出口補貼的數量的累計總和,不高于完全符合該成員減讓表列明的相關年度承諾水平時的總和;以及
(iv)在實施期結束時,該成員出口補貼預算支出和得益于此類出口補貼的數量分別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對于發展中國家成員,這些百分比應分別為76%和86%。
3.與限制擴大出口補貼范圍有關的承諾均在減讓表中列明。
4.在實施期內,發展中國家成員不需就以上第1款(d)和(e)項所列出口補貼作出承諾,只要這些補貼不以規進出口削減承諾的方式實施。
第10條防止規避出口補貼承諾
1.未列入第9條第1款的出口補貼不得以產生或威脅導致規避出口補貼承諾的方式實施;也不得使用非商業性交易以規避此類承諾。
2.各成員承諾努力制定關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的國際間議定的紀律,并保證在就此類紀律達成協議后,僅以符合這些紀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虮kU計劃。
3.任何聲稱未對超過削減承諾水平的任何出口數量提供補貼的成員,必須證實未對所涉出口數量提供出口補貼,無論此種出口補貼是否列入第9條中。
4.捐贈國際糧食援助的成員應保證:
(a)國際糧食援助的提供與對受援國的農產品商業出口無直接或間接聯系;
(b)國際糧食援助交易,包括貨幣化的雙邊糧食援助,應依照聯合國糧農組織《剩余食品處理原則和協商義務》的規定進行,在適當時,還應依照通常營銷要求(UMRs)制度;以及
(C)此類援助應在可能的限度內以完全贈與的形式提供或以不低于《1986年糧食援助公約》第4條規定的條件提供。
第11條加工產品
對一加工的初級農產品支付的單位補貼決不能超過對出口該初級產品本身可支付的單位出口補貼。
第六部分
第12條出口禁止和限制的紀律
1.如任何成員依照GATT1994第11條第2款(a)項對糧食實行任何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則該成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設立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員應適當考慮此類出口禁止或限制對進口成員糧食安全的影響;
(b)任何成員在設立一項出口禁止或限制前,應盡可能提前書面通知農業委員會,通知包括該措施的性質和實施期限等信息,并應請求,應與作為進口商擁有實質利益的任何其他成員就與有關措施相關的任何事項進行磋商。應請求,設立此類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成員應向具有實質利益的成員提供必要的信息。
2.本條的規定不得適用于任何發展中國家成員,除非該措施是由屬有關特定糧食凈出口國的發展中國家采取的。
第七部分
第13條適當的克制
在實施期內,盡管有GATT1994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下稱《補貼協定》)的規定,但是:
(a)完全符合本協定附件2規定的國內支持措施應:
(i)就反補貼稅④而言,屬不可訴補貼;
(ii)免于根據GArt1994第16條和《補貼協定》第三部分采取的行動;以及
(iii)免于GATh1994第23條第1款(b)項意義上的、根據另一成員在GATT1994第2條下產生的關稅減讓利益造成的非違反性喪失或減損所采取的行動;
(b)完全符合本協定第6條規定的國內支持措施,包括符合該條第5款要求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員減讓表中的直接支付,以及在微量水平之內且符合第6條第2款規定的國內支持措施應:
(i)免征反補貼稅,除非依照GATT1994第6條和《補貼協定》第五部分確定存在損害或損害威脅,在發起任何反補貼稅調查方面應表現適當的克制;
(ii)免于根據GATT1994第16條第1款或《補貼協定》第5條和第6條所采取的措施,只要此類措施給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過在1992年銷售年度中確定的支持水平;以及
(iii)免于根據GATT1994第23條第1款(b)項意義上的、根據另一成員在GATT1994第2條下獲得的關稅減讓利益造成的非違反性喪失或減損所采取的行動,只要此類行動給予特定商品的支持不超過在1992年銷售年度中確定的支持水平;
(C)完全符合本協定第五部分的規定并已反映在每一成員減讓表中的出口補貼應:
(i)只有在依照GATT1994第6條和《補貼協定》第五部分,根據數量、對價格的影響或由此產生的影響為依據確定存在損害或損害威脅后,方可征收反補貼稅,在發起任何反補貼稅調查方面應表現適當的克制;及
(ii)免于根據GATT1994第16條或《補貼協定》第3條、第5條和第6條所采取的行動。
第八部分
第14條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各成員同意實施《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
第九部分
第15條特殊和差別待遇
1.與關于針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差別和更優惠待遇為談判組成部分的認識相一致,應提供本協定有關條款列出的及包含在減讓和承諾表中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2.發展中國家成員應擁有在最長為10年的時間內實施削減承諾的靈活性。最不發達國家成員不需作出削減承諾。
第十部分
第16條最不發達國家和糧食序進口發展中國家
1.發達國家成員應采取《關于改革計劃對最不發達國家和糧食凈進口發展中國家可能產生消極影響的措施的決定》范圍內所規定的措施。
2.農業委員會應酌情監督該決定的后續行動。
第十一部分
第17條農業委員會
特此設立農業委員會。
第18條對承諾執行情況的審議
1.農業委員會應審議在烏拉圭回合改革計劃下談判達成承諾的執行方面的進展情況。
2.審議過程應以各成員就此類事項提交的通知為依據,按照待確定的時間間隔進行,還可根據為便利審議過程而請求秘書處準備的文件進行。
3.除根據第2款應提交的通知外,對于要求免除削減的任何新的國內支持措施或對現有措施的修改均應迅速作出通知。該通知應包含新措施或修改后措施的細節及與第6條或附件2所列議定標準相符的程度。
4.在審議過程中,各成員應適當考慮過高通貨膨脹率對任何成員遵守其國內支持承諾能力的影響。
5.各成員同意每年在農業委員會中,在本協定項下出口補貼承諾的范圍內,就各自參與世界農產品貿易的正常增長問題進行磋商。
6.審議過程應向各成員提供機會,以便提出與執行本協定所列改革計劃下的承諾有關的任何事項。
7.任何成員均可提請農業委員會注意其認為另一成員應通知的任何措施。
第19條磋商和爭端解決
版權聲明:
文章:(《農業協定》),來源:,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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