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Exchange Rate Regime,Exchange Rate System)
匯率制度的概念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是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于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
按照匯率變動幅度的大小,匯率制度可分為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匯率制度的內容
1.確定匯率的原則和依據。例如,以貨幣本身的價值為依據,還是以法定代表的價值為依據等。
2.維持與調整匯率的辦法。例如是采用公開法定升值或貶值的辦法,還是采取任其浮動或官方有限度干預的辦法;
3.管理匯率的法令、體制和政策等。例如各國外匯管制中有關匯率及其適用范圍的規定。
4.制定、維持與管理匯率的機構,如外匯管理局、外匯平準基金委員會等。
匯率制度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固定匯率制及其特點
固定匯率制(fixed exchange rate)是指以本位貨幣本身或法定含金量為確定匯率的基準,匯率比較穩定的一種匯率制度。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固定匯率制度。
1.金本位制度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特點:是一種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該體系的匯率制度安排,是釘住型的匯率制度。
(1)黃金成為兩國匯率決定的實在的物質基礎。
(2)匯率僅在鑄幣平價的上下各6‰左右波動,幅度很小。
(3)匯率的穩定是自動而非依賴人為的措施來維持。
2.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
基本內容:
(1)實行“雙掛鉤”,即美元與黃金掛鉤,其他各國貨幣與美元掛鉤。
(2)在“雙掛鉤”的基礎上,《國際貨幣基金協會》規定,各國貨幣對美元的匯率一般只能在匯率平價+-1%的范圍內波動,各國必須同IMF合作,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保證匯率的波動不超過該界限。
由于這種匯率制度實行“雙掛鉤”,波幅很小,且可適當調整,因此該制度也稱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或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adjustablepegsystem)
特點:
(1)匯率的決定基礎是黃金平價,但貨幣的發行與黃金無關;
(2)波動幅度小,但仍超過了黃金輸送點所規定的上下限;
(3)匯率不具備自動穩定機制,匯率的波動與波幅需要人為的政策來維持;
(4)央行通過間接手段而非直接管制方式來穩定匯率;
(5)只要有必要,匯率平價和匯率波動的界限可以改變,但變動幅度有限。
作用:可調整的釘住匯率制度從總體上看,在注重協調、監督各國的對外經濟,特別是匯率政策以及國際收支的調節,避免出現類似30年代的貶值“競賽”,對戰后各國經濟增長與穩定等方面起了積極的作用。
缺陷:
(1)匯率變動因缺乏彈性,因此其對國際收支的調節力度相當有限。
(2)引起破壞性投機。
(3)美國不堪重負,“雙掛鉤”基礎受到沖擊。
浮動匯率制及其特點
浮動匯率制(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是指一國不規定本幣與外幣的黃金平價和匯率上下波動的界限,貨幣當局也不再承擔維持匯率波動界限的義務,匯率隨外匯市場供求關系變化而自由上下浮動的一種匯率制度。
該制度在歷史上早就存在過,但真正流行是1972年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制崩潰之后。
匯率制度的分類
匯率制度的研究包括兩個基本視角:匯率制度是如何形成和決定的?如何選擇匯率制度?前者是實證問題,后者屬于規范分析。
匯率制度分類是研究匯率制度優劣性和匯率制度選擇的基礎,而對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關系的考察,首先在于對匯率制度如何分類。由于不同的分類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從而導致匯率制度的選擇成為宏觀經濟領域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一、匯率制度分類的發展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的早期,成員國很難找到一個與其國際收支均衡相一致的平價,以及伴隨貨幣危機而來的對平價的重新調整,人們由此開始了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持久爭論。傳統上的匯率制度分類是兩分法: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或彈性匯率),這也是最簡單的匯率制度分類。但固定或浮動的程度是很難掌握的,在固定匯率或浮動匯率之間還存在眾多的中間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有兩種方法運用于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分類:一種方法是通過官方儲備和利率的變化來分析中央銀行的干預行為(Popper,1994);另外一種方法是通過檢驗匯率平價的變化,來對匯率政策的結果進行經驗性分析(Frankel,1993)。日以后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除了RR分類以外,一直是這兩種分類方法的應用和延伸。
匯率制度分類最根本的問題是基于何種匯率進行分類。現有文獻對匯率制度分類的歸納,一般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基于事實上(defacto)的分類;另一種是基于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dejure)的分類。由于這兩種分類都是基于官方匯率的分類,所以這一歸納存在著局限性,還應進一步擴展。從經濟學最核心的一個命題一市場調節還是國家干預——出發,最根本的出發點應該是基于市場匯率還是基于官方匯率來進行分類。
二、七種主要的匯率制度分類
(一)IMF的分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代,IMF把匯率制度簡單地分為釘住匯率制度和其它;而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IMF則不斷地細化匯率制度分類。IMF原來對各成員國匯率制度的分類,主要依據的是各成員國所公開宣稱的匯率制度;但純粹依賴各成員國所宣稱的匯率制度的分類,具有事實做法和官方宣稱經常不符的局限性。
IMF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別對基于官方宣稱的匯率制度分類方法進行了修正,其1999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這種制度是以它國貨幣作為其法定貨幣(完全外幣化)或成立貨幣聯盟,貨幣聯盟成員擁有共同的法定貨幣。采取這種制度安排就意味著放棄了國內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目前共41個成員采用該制度。其中完全外幣化的成員有9個,分別以美元、歐元、澳元作為其法定貨幣,外幣作為法定貨幣居于主導地位,通常沒有本國貨幣,最多也只是發行一些本國硬幣作為補充。一般地,完全外幣化國家只會指定一種外幣作為法定貨幣。完全外幣化的國家和地區人口規模都較小,且高度開放,對經常賬戶的可兌換和資本賬戶的交易限制很少。完全美元化最有名的例子是巴拿馬。
貨幣聯盟主要有三個。最著名的就是歐元區國家(12個)。第二個是非洲法郎區國家。它包括14個共同采用非洲法郎(CFAfrancs)為法定貨幣的中、西非國家。分為”西非經濟貨幣聯盟”(WAEMU共有8個成員)和”中部非洲國家經濟與貨幣共同體”(CAEMC共有6個成員)兩個組織。這14個國家在獨立前屬于法屬殖民地。法國加人歐元區前維持西非法郎和法國法郎100比1的固定匯率和自由兌換關系。在歐盟有關歐元的談判中,法國堅持歐元啟動不能觸動上述聯系,所以目前西非法郎與歐元保持固定兌換關系,即655.957西非法郎兌換1歐元。第三個是東加勒比貨幣聯盟(ECCU),東加勒比中央銀行發行在成員國范圍內的單一流通貨幣一東加勒比元。這一貨幣聯盟擁有6個成員國。
(2)貨幣局匯率;
實施這一制度就是用明確的法律形式以固定比率來承諾本幣和一特定外幣之間的兌換。貨幣發行量必需依據外匯資金多少來定,并有外匯資產作為其全額保證。貨幣發行當局沒有傳統中央銀行的一些職能,諸如貨幣流量控制和最后貸款人。
目前共有7個成員采用該制度,其中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幾個東歐國家。隨著這些東歐國家逐步加人歐元區,香港成為貨幣局制度最著名的代表。
(3)傳統的釘住匯率;
采取這一制度的國家正式或實際上將本幣與另一種貨幣或一籃子貨幣保持固定兌換比率。一籃子貨幣是由主要的經貿伙伴的貨幣構成,其匯率權重和雙邊貿易、服務的交易額及資金流量有關,一籃子貨幣可以是SDR這樣的標準形式。這一制度沒有保持匯率不變的承諾。匯率可圍繞中心匯率在小于I%的狹窄空間內波動,最高和最低匯率在最近三個月內波動幅度小于2%。貨幣當局通過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的直接干預或通過利率政策、外匯管理法規調整、道義勸告等間接手段去維持固定匯率。該政策相對于前兩種體現了一定的貨幣政策的靈活性(雖然是有限的),因為傳統中央銀行的作用依然得到體現。
目前共41個成員采用該制度。其中采取釘住單一貨幣的有32個成員。中國原來屬于管理浮動制的,但由于波動幅度很小而被列入管理浮動制下的實際釘住制。釘住一籃子貨幣的有9個成員。包括斐濟、摩洛哥等一些小國。
(4)有波幅的釘住匯率;
這一制度是匯率圍繞中心固定匯率有一個至少土1%的波動區間或者說最高和最低匯率之間的波動幅度超過2%。當然不同的水平調整幅度對貨幣政策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目前有4個成員采用該制度,其中丹麥是發達工業化國家中唯一實行該制度的國家。
(5)爬行釘住匯率;
爬行釘住指本幣與外幣保持一定的平價關系,但是貨幣當局根據一系列經濟指標頻繁地、小幅度調整平價。實行爬行釘住匯率有兩種辦法:第一種方法是發揮匯率目標的名義錨(NominalAnchor)作用,匯率爬行速率低于預測的通貨膨脹率,以使經濟逐步克服通貨膨脹而又不致于引起匯率短期內大幅度調整;第二種方法則是放棄匯率目標反通脹的名義錨作用,匯率隨物價水平調整,重在維持真實匯率水平不變。維持爬行釘住制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類似于固定釘住制。包括突尼斯、哥斯達黎加等5個國家采用該制度。
(6)有波幅的爬行釘住匯率;
匯率圍繞中心匯率有一個至少±1%的波動區間或者說最高和最低匯率之間的波動幅度超過2%,同時中心匯率根據所選擇的經濟指標做周期性調整。波動區間基于中心匯率可以是上下對稱或不對稱,如果是不對稱,也可能沒有預先聲明的中心匯率。貨幣政策的靈活性與波動幅度有關。包括以色列、羅馬尼亞等10個成員采用該制度。
(7)管理浮動匯率;
貨幣當局試圖不帶特定匯率走向和目標去影響匯率。采取干預行動的管理指標很廣泛,可以是國際收支狀況、外匯儲備、平行市場的發展等。匯率調整可能是非自動的,干預方式可以是直接的或間接的。其中包括俄羅斯、印度、印尼、阿根廷、埃及在內的50個成員采用該制度。
(8)完全浮動匯率。
共34個成員采用,包括非歐元區的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還包括許多新興_L業化國家,如巴西、墨西哥、菲律賓、南非、韓國等
在匯率安排的分類中通常將一、二類歸為固定匯率制度,七、八類歸為浮動匯率制度,其余三、四、五、六類歸于中間匯率制度。
IMF(2006)最近強調,它的分類體系是基于各成員國真實的、事實上的安排;這一安排已被IMF所認可,而不同于各成員國官方宣稱的安排。這一分類方案的基礎是匯率彈性(flexibility)的程度,以及各種正式的與非正式的對匯率變化路徑的承諾。引人注目的是,IMF從2001年開始將匯率制度分類與貨幣政策框架聯系在一起,即在對各成員國進行匯率制度分類的同時,也對其貨幣政策框架進行分類。IMF認為,不同匯率制度的劃分還有助于評價匯率制度選擇對于貨幣政策獨立性程度的含意。該分類體系通過展示各成員國在不同貨幣政策框架下的匯率制度安排以及使用這兩個分類標準,從而使得分類方案更具透明性,以此表明不同的匯率制度可以和同一貨幣政策框架相容。據此,IMF對其分類作了較小調整,例如其2005年的分類是:
(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41個成員),主要有美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
(2)貨幣局安排匯率(7個成員);
(3)其他傳統的固定釘住安排(42個成員);
(4)水平帶內釘住匯率(5個成員);
(5)爬行釘住匯率(5個成員);
(6)爬行帶內浮動匯率(1個成員);
(7)不事先公布干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52個成員);
(8)獨立浮動匯率(34個成員)。
如果將上述匯率制度劃分為硬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那么硬釘住制包括(1)和(2),中間匯率制包括(3)至(6),浮動匯率制包括(7)和(8)。按照IMF的分類,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間匯率制度的比重在不斷縮減,并不斷向硬釘住和浮動集聚。但是,中間匯率制度仍然沒有消失,如在2005年,中間匯率制度在IMF所有成員國中的比重為28.4%,無法證明“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二)Ghosh、Guide、Ostry和Wolf的分類(GGOW分類)
Ghosh等人(1997)認為,事實分類和法定分類各有優缺點,他們試圖將兩種分類方法綜合在一起。但實際上,他們主要采用的還是基于IMF各成員國中央銀行所公開宣稱的法定分類,其宏觀經濟數據也主要來源于IMF的數據庫。
GGOW分類有兩種:
一種是三分法,即釘住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另一種是更加細致的九分法,即釘住匯率制包括釘住單一貨幣、釘住SDR、其它公開的一籃子釘住和秘密的一籃子釘住,中間匯率制包括貨幣合作體系匯率、無分類的浮動匯率和預定范圍內的浮動匯率,浮動匯率制包括無預定范圍內的浮動匯率和純粹浮動匯率。
Ghosh等人并沒有對各國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其主要目的是檢驗匯率制度與宏觀經濟表現之間的關系。
(三)Frankel的分類
Frankel(1999)認為,匯率制度是一個連續統一體,由最具剛性的到最具彈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貨幣聯盟匯率(包括美元化匯率)、貨幣局匯率、“真實固定”的匯率、可調整的釘住匯率、爬行釘住匯率、一籃子釘住匯率、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管理浮動匯率和自由浮動匯率。隨后,Frankel(2003)又對匯率制度分類作了調整和細化,按照通常的三分法。由最具彈性的到最具剛性的匯率安排依次是:
(1)浮動匯率,包括自由浮動匯率和管理浮動匯率兩類;
(2)中間制度匯率,包括目標區或目標帶匯率(細分為Bergsten-Williamson目標區和Krugmen-ERM目標區兩種)、爬行釘住(細分為指數化的釘住和預先申明的爬行)、一籃子釘住和可調整的釘住四類;
(3)嚴格固定,包括貨幣局匯率、美元化匯率(或歐元化匯率)和貨幣聯盟匯率三類。
Frankel認為,中間制度和浮動的分界線在于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目標。中央銀行雖然偶爾干預外匯市場,但并沒有聲明任何目標的國家應當歸類為浮動。嚴格固定和中間制度的分界線在于對固定匯率是否有一個制度性承諾;若有的話,就是嚴格固定。但是,Frankel的分類只是對IMF分類的一種修正和理論描述,并沒有自己分類的詳細標準,更沒有據此對各國的匯率制度進行具體分類。按照Frankel的看法,“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或“中空論”)和世界上的貨幣會越來越少的觀點是完全站不住腳的。Frankel認為,世界貨幣池類似于馬爾可夫靜態平衡過程,獨立的貨幣總是會被創造、消失或在匯率制度之間轉換,但池子里的貨幣大體保持穩定。
(四)Levy-YeyatiSturzenegger的分類(LYS分類)
Levy-Yeyafi和Sturzenegger(2003,2005)的分類是基于事實上的分類,它與IMF早期的基于各國所公開宣稱的法定上的分類不同。三個分類變量是:
(1)名義匯率的變動率;
(2)匯率變化的變動率;
(3)國際儲備的變動率。
分類的依據是:在固定匯率制下,國際儲備應該有較大變化,以減少名義匯率的變動性;而彈性匯率制則以名義匯率的持續變動和相對穩定的國際儲備為特征。因此,這三個變量的組合足以決定各個國家的匯率制度歸屬。LYS分類使用聚類分析方法,計算了1974~2000年向IMF報告的所有183個國家的數據,因此避免了研究者選取分類變量時的隨意性。LYS分類有兩個:一個是四分法,即浮動匯率、骯臟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另一個是三分法,即浮動匯率、中間匯率制和硬釘住匯率。
LYS分類和IMF分類高度一致,大約2/3的觀測值是相同的。LYS分類發現了幾個事實:
(1)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的20年間,固定匯率制的數量確實在下降;但在20世紀90年代,相比較IMF的分類而言,固定匯率制卻相對穩定。他們把這一現象叫作“隱蔽釘住”(hiddenpegs)或“害怕釘住”。在他們的研究中,公開報告中采取中間匯率制度或彈性匯率制度而實際上采取釘住匯率制度的國家比例,已從20世紀80年代的15%上升至90年代的40%。但“害怕浮動”和“隱蔽釘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想要浮動,但為了通貨膨脹目標制和金融穩定性而將浮動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后者是指想要釘住,但為了使投機性沖擊的成本更高而允許一定程度的匯率波動。許多使用匯率作為名義錨的國家,特別是小型開放經濟體,為了避免投機性沖擊所帶來的匯率制度的脆弱性,傾向于回避對匯率水平的公開承諾。
(2)傳統的或爬行的釘住等中間匯率變得越來越少,從而證實了“中空論”(Eichengreen,1994)或“兩極論”(Fiseher,2001)的存在。怛是,“中空論”對于非新興市場非工業化國家是不成立的,這表明了對國際資本流動的開放對于經濟發展是必須的。
(3)“事實”上的浮動,其匯率的變化率很小。那些宣稱浮動的國家,為了穩定匯率而經常性地使用很多的干預措施,從而證實了“害怕浮動”的存在,而且“害怕浮動”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就已是普遍現象(Calvo和Reinhart,2000)。
2291個分類觀測值的分布情況,并與IMF的分類作了比較。從表中可以看出,工業化國家更傾向于使用浮動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更傾向于使用中間和固定匯率制;31.8%的工業化國家是固定匯率制,而非工業化國家的這個比例是48.1%。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總的來說支持了“兩極論”的觀點。
相比較其他分類,LYS分類有如下進展:
(1)通過聚類數據的識別,使分類方法更具客觀性:
(2)權衡了分類結果和政策變量的關系;
(3)為今后的進一步經驗分析提供了綜合數據庫;
(4)對匯率制度做出了實際的評估;
(5)通過兩輪的分類步驟,可以辨別不同匯率制度所面臨的沖擊強度,從而克服了無關性假設帶來的偏差,特別是匯率制度對其他變量的影響只有在較高變動率水平上才顯著這樣的假設。但是,由于LYS分類是基于日歷年度的,所以在匯率制度發生變化或貨幣貶值的年度,就不是很可靠了。另外,許多觀察值的分類也是值得懷疑的,甚至有6%的觀測值是無法分類的,例如中國和印度的匯率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有許多年份是不能確定的。
(五)Reinhart和Rogoff的分類(RR分類)
無論是基于法定的匯率制度分類還是基于事實的匯率制度分類,都是僅僅依賴于官方匯率的分類。Reinhart和Rogoff(2004)認為,復匯率制不但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期間還是之后。都是廣泛存在的。他們使用了1946~2001年153個國家由市場決定的平行匯率的月度數據(以五年為計算期限),對匯率制度進行了分類。RR分類在方法上有兩個創新:第一個創新是首次采用了平行和雙重市場匯率的數據。這些市場不但在發展中國家,而且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相當重要的。Reinhart和Rogoff認為,在大部分復匯率或雙重匯率經濟體中,雙重匯率或平行匯率相比較官方匯率而言,不僅是更好的貨幣政策的風向標,而且是最具經濟意義的匯率。因此,RR分類的主要依據是由市場決定的匯率,而不是官方匯率。第二個創新是發展了各國詳細的匯率制度安排和相關因素(例如匯率管制和貨幣改革)的歷史年表,并通過使用一套描述性統計學方法,區分了官方宣稱的法定匯率和實踐中的事實匯率之間的差別。RR分類把這種分類命名為自然分類,并把匯率制度劃分為14種類型(如果把超級浮動作為一種獨立的類別,則有15種),同時把這14種類型再歸納為五大類,這樣就可與IMF的分類作比較。RR分類最有特色的分類是增加了自由跌落,其數據來源與其他分類方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Pick貨幣年鑒”、Pick黑市年鑒”、“世界貨幣報告”、IMF和各國央行的數據。
從RR的自然分類可以看到,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后,1974~1990年和1991~2001年兩個階段具有兩個發展趨勢:
(1)自由跌落在匯率制度中都是重要的種類,在前一階段占12%、后一階段占13%。對于20世紀90年代的轉型國家而言,40%的國家是屬于自由跌落的。
(2)與官方匯率的世界貨幣史相比較,匯率制度向彈性匯率制聚集。有限的彈性——在自然分類中主要是實際爬行釘住——變得更加重要,而在官方匯率分類體系(指IMF分類)中是微不足道的。在過去的1991~2001年間,釘住制是最為重要的,其次就是有限的彈性。另一個令人吃驚的差異是自由浮動的重要性在下降。在1991~2001年間,按照官方匯率分類,30%多的國家屬于自由浮動;而按照自然分類,只有不到10%的國家屬于自由浮動。這進一步證明了“害怕浮動”的存在。實際上,自由跌落的國家要多于自由浮動的國家。另外可以看出,無論考不考慮自由跌落,RR分類并不支持“中間匯率制度消失論”。
自然分類與官方匯率分類有很大的差異,兩者的相關系數有0.42,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匯率制度分類上分歧巨大。這充分說明了在發展中國家平行市場的普遍性。RR分類還得出了一個與通常想像大不相同的結論:在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前和瓦解后,匯率制度的變化很小,這說明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對匯率制度的影響不大。RR分類的最大優點是克服了分類者的主觀判斷,并且對匯率制度的細微差別做了區別。特別重要的是,它對歷史事實做了一個詳細的梳理,縱橫結合,較為科學合理。
(六)Courdert和Dubert的分類(CD分類)
Courdert和Dubert(2004)的分類發展了事實分類方法,提出了區分事實匯率制度的統計方法,并將匯率制度分為浮動匯率、管理浮動匯率、爬行釘住匯率和釘住匯率四種類型。如果按照三分法,中間匯率制度包括管理浮動和爬行釘住。其分類的依據和LYS分類相似,主要考慮了名義匯率和官方儲備的變動率,并通過四個分類步驟,檢驗了數據的序貫性。
在CD分類中,浮動匯率的國家比IMF和LYS分類要少得多,這進一步證明了“害怕浮動”的存在。同時,CD分類還證實了亞洲國家的貨幣普遍釘住美元,幾乎65%的匯率制度是釘住或是爬行釘住美元的。與RR分類不同,CD分類使用的是季度數據,所以能夠觀察到匯率制度的年內變化,并將時間序列數據處理為不同的分布情形,在一定的自由度下檢驗原假設是否成立。CD分類結果與RR分類很相近。這一分類的特點是區分了爬行釘住和管理浮動,并確認了貶值的存在。
(七)Dubas、Lee和Mark的分類(DLM分類)
DLM分類是基于有效匯率的事實上的分類。Dubas、Lee和Mark(2005)的創新點就在于將有效匯率的變動率作為分類的決定因素,而以往的文獻強調的是相對于錨定貨幣的雙邊匯率變化。他們提出了三個理由:
(1)一些保持硬釘住的國家,其有效匯率比雙邊匯率更不穩定,例如阿根廷;
(2)那些與錨定貨幣國雙邊貿易額較小的國家,雙邊貨幣匯率的變動是無關緊要的;
(3)在各國中央銀行日益分散它們的主要以美元標價的儲備資產時(例如韓國),評價匯率穩定性的多邊方法是有用的。根據他們的計算,在172個可獲得數據的國家中,有92個國家的有效匯率變動率大于雙邊匯率變動率,其中有12個是OECD的成員國。從匯率制度的發展來看,在20世紀70年代,固定匯率的比例有減少的趨勢,但在80年代和90年代卻保持穩定,并一直在各種匯率制度中占最大比重。
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發表于2023-02-11,由周林編輯,文章《匯率制度》由admin于2023年02月11日發布于本網,共9419個字,共5787人圍觀,目錄為外匯匯率,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匯率制度》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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