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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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captain,officer,sea captain,shipmaster,skipper)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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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長
船長船主指派或聘用負責船上一切事務的人。船長是整艘船的最高負責人。
《海商法》對船長作了特別規定。作為船長,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船長適任證書。船長是整艘船的核心,對整艘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船長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能才能勝任工作。根據我國《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的規定,船長資格應當通過考試取得。具有一定資格的船員應當申請,考試合格后頒發船長適任證書。此外,根據不同的需要,取得船長適任證書,除考試合格外,還需要通過一些專業培訓和特殊培訓,如申請無限船長考試,應通過無線電話通信、雷達觀測與模擬、自動雷達標準繪制等專業培訓原油洗衣機船上工作的船長必須接受原油洗衣機培訓。
2.由船主指派或雇用。船舶航行是一項高度技術化的工作。船主不親自從事海上航行,而是指派或聘請具有船長資格的人作為代言人指揮海上航行。
3.負責全船的一切事務船主指派新船長接任。再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新的船長接任。
船長的法律地位
在傳統的《海商法》中,船長的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船長是船東或貨主的代表,船長有權代表船東或貨主簽訂合同;在船舶、貨物或運輸訴訟中,船東或貨主無其他代表的,船長有權出售除特殊設備外的多余船舶用品等。
隨著現代航海技術和通信手段的發展,船長可以隨時聯系船主,船長的代理權越來越窄。但無論如何,由于船長在管理和駕駛船舶方面的特殊責任,船長仍然對確保航運安全至關重要?!吨袊I谭ā窙]有賦予船長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權,但在海難救援中規定,遇險船長有權代表船主或船主簽訂救援合同。由于船長的重要地位,《海商法》第四十條還規定,船長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的,由司機中職務最高的人代表船長;下一個港口開航前,船主應當指派新船長接管,否則船舶不適航。
船長的權限
- 1.船長在公法上的權限
雖然船長的身份是基于雇傭合同,但法律經常賦予船長公法權限,以維持船上的秩序,處理事故。船長的公法權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船舶指揮命令權。管理和駕駛船舶是船長的主要職責。《海商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船長負責船舶的管理和駕駛;船員、乘客和其他船員必須執行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長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船舶和船員、文件、郵件、貨物和其他財產。
(二)行政管理權。為了維護船舶秩序,船長可以對航行過程中的緊急情況行使一定的行政權?!逗I谭ā返谌邨l規定,船長應當將船上的出生或者死亡記錄在航海日志上,并在兩名證人的參與下出具證明。死亡證明應當附有死者遺物清單。死者有遺囑的,船長應當予以證明。死亡證明和遺囑由船長保管,并送交家屬或者有關方面。
(三)準司法權?!逗I谭ā返谌鶙l規定,為確保船舶人員和船舶的安全,船長有權禁止或者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其隱瞞、毀滅、偽造證據;同時,由船長和兩名以上船員簽字,與嫌疑人一起送有關當局。
- 2.船長在私法上的權限
(一)報酬請求權。船長應當享有工資、傷害、撫恤金、退休和保險費請求權。
(2)代理權。在正常情況下,船長可以代表船主收到運輸、發送貨物憑證或與第三方簽訂船舶維修、引水、拖把、救援或港口代理合同。在特殊情況下,船長可以代表貨主處理與貨物有關的事務。
(三)船舶或者貨物的處分權。船舶的處罰權主要是指船長有權決定放棄船舶,但情況允許的,應當先征得船主的同意。貨物的處置包括處置船員的私人違禁物品、未申報的貨物、收貨人逾期未收到的貨物以及對貨物行使留置權。
船長的義務
- 1.船長在公法上的義務
(1)確保航行安全。在船舶航行過程中,船長必須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能力,適當處理航海職位和技術,以確保整個船舶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他不能以船主的指揮為由逃避責任,也不能導航員領導船舶而解除責任。
(2)完成航海任務。船長的主要任務是完成航長的主要任務。為完成任務,船長應按時開始航行守航行路線,除非發生事件或不可抗力,否則不得改變航行路線;在船上指揮,不得擅自離職;到達目的港后,及時報告船舶檢查。
(3)遇難時盡量救援。當船舶發生海上事故,危及船舶人員和財產安全時,船長應組織船員和船員盡力救援;船舶碰撞時,船長必須盡力救援船舶和船舶人員,不嚴重危及船舶和船舶人員安全。
(4)海事報告義務。船舶發生海損、污染事故時,船長應盡量防止損失擴大,并作出海損事故或污染事故報告,記錄真相并送主管部門。
(5)船舶相關文件備驗義務。船長除備置有關船舶性狀的文件外,還應在船上備置有關裝載客戶的相關文件,以備主管部門隨時檢查。
- 2.船長在私法上的義務
一般注意義務。船長要注意履行好管理人的義務。
(2)船貨義務。船長應當履行航行義務,應當按照托運人的要求發給貨物憑證,并按照憑證記錄交付貨物等。
(三)對船員、乘客的義務。船長有義務將旅客送到目的地,處理旅客或海員死亡后的遺留物,并將船員送回原受雇港。
船長的具體職責
船長在執行航行任務時的具體職責是:
1.批準大副編制的貨物配載計劃,親自監督危險貨物的裝卸,嚴格執行乘客配額和載重線的規定,不得超載。
2.開航前,主持航次會議,通知各部門做好航次任務準備。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門認真落實航次計劃,做好消防等演習工作,積極應對各種檢查,積極防御海盜。
4.停泊期間,安排值班等注意事項,配合港口當局做好相關事宜。
5.發生海事事故或危險情況時,應及時聯系救援人員,組織自救。在船舶沉沒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以下令棄船,但應盡可能提前獲得船主的同意。棄船時,積極組織人員撤離船舶,收集航海日志、船舶日志、車種記錄簿、國旗等重要文件和物品。船長應當在確認所有人員、重要文件和物品已安全離船時離船。
6.船舶維修時,仔細審查各種維修計劃。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船長的責任并沒有因為引水員(引水員)在船上領導船只而被解除。換句話說,即使在進出港口、狹窄水道等事故中,如劃傷、碰撞、擱淺、沉沒等,也由船長負責。因此,船長在船上的責任是絕對的。
參考文獻
- ↑ 朱清主編.必讀海商法知識.1994年6月,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第一版.
- ↑陳本寒主編.商法新論.2009年武漢大學出版社.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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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船長?發表于2022-06-28,由周林編輯,文章《船長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船長?》由admin于2022年06月28日發布于本網,共2712個字,共5989人圍觀,目錄為船舶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船長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船長?》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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