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托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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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Shipper)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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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是什么?
托運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義或其代表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將貨物交給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托運人的義務
- 1.提供約定貨物、妥善包裝和正確申報貨物的義務
《海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名稱、標志、數量、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將約定的貨物運到船邊、碼頭倉庫或者其他地方裝船。
(2)托運人應妥善包裝貨物,即對需要包裝的貨物采用適當的包裝方法,以滿足貨物裝卸作業和海上運輸安全的要求。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包裝方法,或者法律、法規或者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包裝方法的,包裝應當符合本協議或者規定。沒有約定或者規定的,應當采用一般包裝方式,或者采用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
(3)托運人應正確申報貨物,即托運人提供的貨物的名稱、標志、包裝數量或件數、重量或體積應符合貨物的實際情況。
- 2.及時辦理貨物運輸手續的義務
根據《海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托運人應當及時向港口、海關、檢疫、檢驗等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手續,并將已辦理的文件交給承運人。
- 3.妥善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可能嚴重危及船舶貨物和人身安全。因此,《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托運人應當按照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書面通知承運人其正式名稱、性質和預防措施;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錯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卸載、銷毀或者使其無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即使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同意裝運,當貨物對船舶、人員或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也可以卸載、銷毀或使其不受傷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 4.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的義務
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運費有兩種: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貨物裝運后,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代理人通常在簽發提單前支付預付運費,這通常是托運人的義務。到付運費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約定的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只要約定在運輸文件中注明,收貨人無需同意。如果運費在運輸文件中約定到達,承運人應要求收貨人支付,收貨人未付款的,承運人可以保留貨物作為運費的擔保。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承運人仍有權向托運人提出運費請求。當事人未明確預付或到達的,托運人仍有義務支付運費。
托運人除運費外,還有義務支付其他費用,主要包括:
(1)機艙損失費:又稱機艙運費,是指托運人未按運輸合同約定的貨物數量,或貨物數量不足,導致機艙部分機艙向承運人支付的機艙費。機艙損失費I船舶損失艙所節省的費用和另裝貨物所取得的運費應扣除。
(2)滯期費:通常是承租人在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未能完成貨物裝卸的費用。
(3)共同海損分攤費用、承運人預付貨物的必要費用和托運人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托運人的責任
(1)托運人應妥善包裝貨物。一般貨物的包裝有國家標準。有國家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不得低于行業標準;如果兩者都沒有,貨物到達卸貨港時可以保持完好的包裝。
(2)托運人應提供約定的貨物,以確保貨物名稱、標志、包裝數量或件數、重量或體積的正確性;托運人因包裝不良或上述材料不正確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托運人應及時向港口、海關、檢疫、檢驗等主管機關辦理貨物運輸所需的各項手續,即一關三檢
(4)檢查危險貨物的要求。檢查危險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書面通知承運人正式名稱、性質和預防措施:托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錯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卸載、銷毀或者使其無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并同意裝運的,在貨物對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卸貨、銷毀或使其不受傷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受損的,托運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運費由收貨人支付。運費由收貨人支付。
托運人的主要權利
托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至卸貨港并交給收貨人的權利;其次則是在承運人違約時向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除此之外,托運人還具有以下兩項權利。
- 1.要求承運人有權簽發提單或其他運輸文件
但以托運人的要求為前提。但以托運人的要求為前提。
當然,承運人與托運人同意簽發海運單等提單以外的其他運輸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此類運輸單。
- 2.要求承運人暫停運輸、退貨、變更卸貨港或收貨人的權利
因此,《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第二類托運人沒有上述權利。因此《海商法》第42條規定的第二種托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然而,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如果提單已轉移給第三方,承運人應受到提單的約束,并有義務在指定的卸貨港交付貨物。此時,托運人行使上述權利將使承運人無法履行對第三人(提單持有人)的義務。雖然承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八條的規定追償提單持有人的損失,但托運人喪失或者沒有足夠的賠償能力的,承運人將遭受損失。因此,有必要限制這一點,如要求托運人退還提單,或當提單轉讓給第三方時,托運人將失去上述權利。否則,不僅會影響承運人的利益,還會嚴重影響提單的流通和轉讓,現行的提單制度將面臨巨大的挑戰。
托運人的指示
托運人的指示是托運人向航空公司或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準備的標準化表格(IATA)代理人提交,以提供清晰、完整的貨運指示。它沒有法律內容,但發布El業務負責航空提貨單上貨物描述相關數據的有效性。出口商對事實的錯誤描述將導致嚴重的法律問題。文件(一式兩份)在收到貨物時轉移給運輸車輛的司機。航空公司或其他公司應在收到貨物時IATA代理人在副本上簽字,以貨物裝運為證據,返還托運人。
參考文獻
- ↑ 鄧旭編著陳晶瑩.國際商法.2010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08.
- ↑ 張湘蘭主編.海商法.2008年武漢大學出版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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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托運人?
托運人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托運人?發表于2022-06-28,由周林編輯,文章《托運人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托運人?》由admin于2022年06月28日發布于本網,共2623個字,共5216人圍觀,目錄為船舶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托運人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托運人?》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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