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拒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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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險(Rejection Risk)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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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收險?
拒收險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特殊附加保險之一。進口國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承保貨物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必須保證持有進口所需的所有特許經營許可證或進口限額:如果進口國在運輸后至到達進口港前宣布禁止或禁止,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將保險貨物運輸到出口國或轉移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運費,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均不負賠償責任。
拒絕保險的有效性
2000年7月2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與中國土產畜產湖南茶葉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被保險人)簽訂了《出口伊拉克白云豆一攬子保險協議》(以下簡稱《保險協議》)。
保險協議包括:(1)被保險貨物出口貨物運輸保險;(2)被保險貨物附加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賣方合同責任擴展條款;(3)被保險貨物附加拒絕保險條款。
2000年7月23日,被保險人取得遼寧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發的白云豆貨物質量檢驗證書。同日,鞍山輪載至伊拉克。
鞍山輪抵達伊拉克后,伊拉克買方于2000年9月2日和10月8日口頭書面通知保險人,決定拒絕收貨,因為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
被保險人于2000年10月16日向保險人出具索賠函。
2000年11月12日,上述貨物由“鞍山”輪運回裝運港,存入倉庫。
2001年2月2日,被保險人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
(一)拒收險的責任范圍
1.拒絕保險的責任范圍與拒絕保險的風險性質密切相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貨物保險特別附加保險-拒絕保險條款(1981年修訂)明確反映了政府或主管部門的風險性質,往往與政治、法律、政策等原因有關。被保險人希望引用本條款,向保險人索賠進口國政府或有關部門拒絕進口或沒收造成的損失,前提是被保險人對損失無故意或過失。具體來說,被保險人保證貨物有所有必須持有有效的文件;保證貨物的質量、包裝和檢驗符合原產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
均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均屬保險人的賠償范圍。
3.本案拒收險條款涉及貨物質量:
(1)保險人應賠償伊拉克當局因政治目的拒絕被保險貨物而造成的損失,如乙方(被保險人)貨物的質量(保險協議第二條第三款l項);
(2)被保險人保證被保險貨物的質量、包裝和商品檢驗必須符合中國和貿易合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第四項);
(三)被保險人違反質量保證的,保險人免除責任(保險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第五項);
(2)和(3)從被保險人的擔保義務和保險人的豁免權的角度來規定,兩者是一致的。即被保險人違反質量保證義務,被買方拒絕,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不屬于拒絕保險的責任范圍。(1)規定不同,本條款的本質是拒絕是政治目的,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貨物質量可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只是借門,雖然保險人出于政治目的被拒絕,但保險人仍然可以免除責任。這反映了除外責任的優先原則。如果質量沒有問題,只是作為借口,保險人應承擔拒絕貨物的責任。因此,我認為,出于政治目的,貨物質量應該沒有問題,只是作為拒絕的借口,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前者屬于拒絕保險的責任范圍,后者是保險人的除外責任之一。被保險人想要引用這一條款,要求保險人承擔拒收貨物的責任,并承擔舉證責任要證明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要求,還要證明伊拉克當局拒收貨物是出于政治目的,被保險人沒有過錯。
此外,上述條款規定的拒收主體為伊拉克當局
(二)取得出口質量檢驗證書能否免除被保險人在保證條款中對貨物質量的保證義務?
1.出口質量檢驗證書的取得是被保險人履行拒收保險合同的擔保義務。它不當然地取代了被保險人履行拒收保險合同的另一項擔保義務。因此,被保險人的擔保條款是被保險貨物的質量……與商品檢驗并列,必須符合中國和貿易合同的規定,而不是一個取代另一個。
2.關于貨物出口檢驗,銷售合同第11條第2款規定,買方應指定獨立檢驗人員對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出口質量檢驗證書。但本條款不屬于港口檢驗證書條款(loading port inspection to befinal)。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貨物的數量、質量和可用性以貨物到達伊拉克后經聯合國指定人員確認為準。本案出口質量檢驗證書只是貨物質量的初步證據。如果與聯合國指定人員的檢驗結果不一致,以后者為準。
3.根據銷售合同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3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1條第3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3條第11條第1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3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3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1條第1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條第11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3條第3條第3條第3條第3條第111111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3條第3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1條第l根據款項規定,如果賣方違反本條規定,貨物損壞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有權從貨物價格中相應扣除或要求更換貨物。本協議進一步表明:首先,賣方的港口貨物質量檢驗證書只是貨物質量的初步證據,買方的質量檢驗是最終的;其次,買方拒絕貨物的權利來自本條款,不同于拒絕保險條款中的拒絕內涵。
4.拒絕保險中的索賠條款規定,當伊拉克當局因政治目的以賣方出口貨物的質量為由拒絕乙方貨物時,甲方(保險人)應根據相關中國出口貨物檢驗證書進行索賠(保險協議第5條第3款第2項)。這不是港口質量的規定。我理解這一條款的含義:首先,拒絕貨物的主體是伊拉克當局,而不是貿易合同的買方;第二,拒收貨物的真正原因是政治目的,而不是貨物質量。此時,卸貨檢驗證書已失去可信度,只能依據裝貨檢驗證書;第三,裝貨檢驗證書僅用于拒收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而不是被保險人履行保證貨物質量的絕對證據。
(三)拒收險的賠償范圍
例如,如果本案純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拒收貨物的權利應來自銷售合同,不屬于拒收保險的責任范圍。
對于拒絕保險的責任范圍,附加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范圍不夠明確。我理解拒絕進口或沒收造成的損失應包括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銷售合同第五條第三款第一款的最后一句)。例如,運費、卸載和倉儲費用等。如果貨物被沒收,那只是價格。最高賠償金額為貨物發票金額。
(四)裁決
仲裁庭認為,由于被申請人(保險人)不能證明申請人(被保險人)違反擔保,被申請人無權引用貨物質量除外責任協議對抗申請人索賠,因此,拒絕保險應認定為除外責任,保險事故范圍內的保險責任,被申請人應承擔拒絕保險的保險責任。
參考文獻
- ↑ 王曉偉,劉金章.現代保險詞典.2004年2月,中國金融出版社第一版
- ↑ 司玉琢.海商法專論.2007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
拒收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拒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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