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糾紛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糾紛)
你真的知道海事糾紛嗎?你知道多少?以下是愛68為您整理海事糾紛的相關知識,讓您更深入地了解什么是海事糾紛。那么,海運行業的海事糾紛代表什么呢?讓我們一起看看。
海事糾紛(Admiralty Dispute)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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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糾紛
海事糾紛是指當事人在海事活動中產生的利益沖突。狹義和廣義的海事糾紛是指海事事故(特別是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引起的糾紛;廣義的海事糾紛是指所有海事事務,包括與船舶和船舶活動有關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
在我國,海事糾紛的處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種方式,三種機構,兩套制度"。處理海事糾紛的四種方式是協商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處理海事糾紛的三個機構是香港監督、海事仲裁委員會和海事法院;兩個法律制度是海事仲裁制度和海事訴訟制度。
海事糾紛的原因
海事糾紛最直接的原因是海難事故的肇事者或責任人不愿承擔自己的責任,主要表現為五種情況:
1.海事活動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給雙方造成了損失。當時雙方都有責任,但雙方都不愿意承擔自己的責任,或者其中一方不愿意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小于應承擔的部分責任。
2.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只給一方造成損失,但雙方均有責任,本應按比例承擔,但無損失的一方不愿承擔爭議。
3.由于一方的責任,另一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責任方拒絕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爭議。
4.雙方因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以及對方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5.因非爭議當事人,即第三方引起的海事糾紛,雙方不承擔責任。
從法理上分析,海事爭議主要表現為物權和債權之爭。物權之爭主要體現在船舶、貨物的所有權問題上;債權之爭主要體現在合同和侵權行為問題上。
解決海事糾紛的途徑
解決海事糾紛的途徑主要包括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獨立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除了規定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三方調解、海事仲裁和海事訴訟外,中國還賦予處理特殊行政機構(港口監督)的爭議。
- 1.當事人協商解決
當事人通過友好協商獨立解決糾紛 一般來說,它只適用于一些目標較小、爭議較小的海事糾紛,反映了雙方相互理解和相互讓步的長期合作精神,具有經濟高效的特點。在實踐中,當事人經常在海事糾紛發生后通過協商尋求解決方案。當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時,通常通過和解協議進行確認。
- 2.調解
調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法。與和解引入中立調解人相比,調解一直是中國解決民事糾紛的傳統途徑,方便公證,保留了當事人更大的意識自治空間和靈活經濟特征。《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仲裁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可以由主管機關調解,仲裁庭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民事案件,為上述三個機構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 3.海事仲裁
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條款),當事人將海事糾紛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制度稱為海事仲裁。
- 4.海事訴訟
是指海事法院利用審判權解決海事糾紛的制度,是一個國家訴訟制度的一部分。鑒于海事糾紛的特殊性,各國一般設立海事法院處理此類糾紛 ,國家人民代表大會1984 年11 月14 日通過的“ 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
- 5.比較不同的解決方案
以上四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方案都有自己的特點和作用,在實踐中相互合作,共同服務于妥善解決糾紛的目的,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仲裁和訴訟只能選擇一種),但不同方式的性質和效力不同,需要進行比較。
一般來說,在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中,當事人的意義自治程度有所下降,解決方案的穩定性和法律效力也有所下降。在和解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具有充分的自主權,沒有嚴格的程序限制,具有靈活、簡單、經濟的特點,但和解協議只能作為雙方的新協議,調解的效力取決于調解人的權威,缺乏法律強制性的支持;仲裁和訴訟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保障和限制,當事人只能在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但由此得出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是海事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
解決海事糾紛的機構
我國處理海事糾紛的機構有港航行政部門、海事仲裁機構、海事法院三大。
- (一)港航行政部門
中國港口航空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指港口監督,隸屬于交通部水安全監督局,負責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行使航空管理職能。
港務監督機構處理海事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83年9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港口監管主要有以下職責:
1.監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業。
2.負責安全保障。
3.負責運輸危險貨物。
4.對于影響交通安全、航道改造和潛在爆炸危險的沉沒物和漂浮物,港口監督應采取措施進行打撈和清理。同時,港口監督應查明船舶或設施發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責任。
《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港口監督應當負責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監督、調查和處理,有權強制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污染損害,負責港口水域的監測,并負責防止船舶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
《船舶登記條例》規定,港口監督是船舶登記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船舶登記。
港監部門的海事處理權是其行使行政職能的表現,而不是司法行為,如果出現了海難事故,就要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首先向港監申請處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而對于港監的行政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
- (二)海事仲裁委員會
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處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機構。
- (三)海事法院
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并劃分了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隨后,武漢、??凇B門、寧波等海事法院相繼成立,負責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的一審管轄,海事法院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設立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研究辦公室、辦公室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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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糾紛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糾紛)發表于2022-12-01,由周林編輯,文章《海事糾紛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糾紛)》由admin于2022年12月01日發布于本網,共2599個字,共5737人圍觀,目錄為海洋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事糾紛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糾紛)》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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