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請求保全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
對于“海事請求保全”你真的了解嗎?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愛六八為您整理關于“海事請求保全”的相關知識,讓您更深入的了解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那么,在海洋運輸行業當中“海事請求保全”代表著什么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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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被請求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海事請求保全是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一種特殊形式。
海事請求保全分類
在司法實踐中,海事請求保全可按不同標準分為以下兩類:
首先,根據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指向的不同對象,海事請求保全可分為扣押船舶;扣押船舶貨物;扣押與海事請求有關的船舶燃料和船舶材料;凍結承租人可收取的運費或租金;對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根據海事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受理案件,海事請求保全可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管轄的原則
(一)屬地管轄原則。
(二)不受訴訟管轄或者仲裁協議約束的原則。
(三)海事法院專項管轄原則。
海事請求保全程序
1.海事請求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扣船時,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物權或債權憑證、提單、理貨報告、海事報告、貨物損壞通知書等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據;
2.海事法院審查批準申請人的扣船申請。海事法院收到扣船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扣船條件,有合理依據的,應當批準并及時裁定扣船。在批準扣船的裁定中,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3.被申請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被申請人承認責任或放棄限制責任的權利。
4.釋放船舶。被申請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擔保后,海事法院經審查批準,或者申請人撤回扣船申請,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認為扣船錯誤的,應當及時發布終止扣押令。
海事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以賠償被申請人因申請錯誤而造成的損失。
海事請求保全的一般規定
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被請求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逗J略V訟特別程序法》對海事請求保全作了以下一般規定:
一、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保全的,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
二、 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關于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約束。
三、 申請海事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據。
四、 申請海事保全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申請的海事法院提供擔保。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請后,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海事法院駁回申請。
五、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拒絕不符合海事保全的申請。
六、 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復議的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七、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理由成立,解除財產保全。
八、 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終止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終止保全。
九、 海事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終止或者返還擔保。
十、 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之間有訴訟管轄權協議和仲裁協議的除外)。
11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所遭受的損失。
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之比較
海事請求保全的對象也是被請求人的財產,與財產保全相同。在實踐中,有些人經常將海事請求保全等同于財產保全,認為海事請求保全是海事訴訟領域的財產保全,但事實上,上海事請求保全與財產保全基本不同。
- 1.不同的受訴法院和權利主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的受訴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可以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的權力作出。海事請求保全的受訴法院是海事專門法院,海事請求保全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不是法院的權力作出。
- 2.不同的適用條件和保全目的
海事請求保全的申請條件與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不同。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強調保全的重要性,海事請求保全強調保全的基礎。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財產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關系相對寬松,只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一般的法律關系,而其他條件則非常嚴格。海事法院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關系是嚴格的,要求一方對另一方享有海事請求權的法律事實,而不僅僅是一般的債權和債務關系。但對其他條件的要求是寬松的,海事請求人有權要求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只要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海商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索賠事實已經發生。
- 3.保全的范圍和方法不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范圍和方法,按照本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全財產必須是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外人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外人善意取得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或者金額只能等于訴訟請求的金額,不能無限期擴大。在海事請求保全中,扣押船舶的價值可能遠遠大于海事請求的數額。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法律規定的查封、扣押、凍結或其他方法。保全方法的靈活性和多樣性旨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使保全措施盡可能適當地維護被申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海事請求保全的方式相對簡單,只有扣押。
海事請求保全與一般訴訟保全的區別
海事請求保全和一般訴訟保全是法院對被申請人財產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但兩者也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訴訟保全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判決的實際執行。當事人起訴時,可以在案件受理后申請(因此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金、擔保函等,只能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當事人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的直接目的是通過扣留海事請求權,被拘留的船舶不一定是未來執行法院判決的對象。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實施一般是在訴訟前實施的,措施后不一定提起訴訟。有海事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在最合適的地方申請扣留甚至訴訟,因此對本案無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
海事請求保全措施
海事請求保全的措施主要是扣押船舶,簡稱"扣船"。訴訟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提起訴訟前扣押船舶的申請,按照法律程序對船舶實施扣押的訴訟前財產保全措施。1952年5月10日在布魯塞爾第九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的《扣押船舶國際公約》首次以國際法的形式規定,1985年5月在里斯本會議上通過了《統一扣押船舶國際公約修正案》,以下簡稱《1985年扣船公約草案》,修1952年公約,適應了新的海事請求類型,將申請扣船的海事請求從17項增加到22項。
為及時保護海事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航運業的發展,參照上述兩項公約,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6日通過了《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前扣押條例》),為中國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請求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主要內容為:
1.海事請求范圍
2.扣押船舶范圍
3.扣押船舶的申請和擔保
4.扣押船舶和訴訟
海事請求保全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
海事請求保全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發表于2022-12-01,由周林編輯,文章《海事請求保全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由admin于2022年12月01日發布于本網,共3091個字,共5898人圍觀,目錄為海洋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事請求保全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請求保全)》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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