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你真的知道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嗎?你知道多少?以下是愛68整理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相關知識,讓您更深入地了解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那么,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在海運行業代表什么呢?讓我們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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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簡稱責任基金,是指在有管轄權的***設立的擔保中,按照《海商法》規定要求限制海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清償限制性債務的保證金。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第l第一條規定,被認定為負責任的人,可以在任何締約國或者任何其他主管當局設立基金?!逗I谭ā返?13條還規定,責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設立責任限制基金。根據上述規定,責任人可以設立責任基金或者不設立責任基金。設立責任基金不是責任人限制賠償責任的條件,其目的只是為了保護其船舶或其他財產。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類型
海事賠償責任基金包括人身傷亡責任基金和財產損害責任基金。對于簡單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索賠,責任人可以根據相關的賠償限額設立責任基金。同時發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的,責任人可以根據有關限額設立人身傷害責任基金和財產損害責任基金。上述兩種基金的數額分別為《海商法》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和非人身傷害賠償限額,加上自責任產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相應利息。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和有效性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即責任基金的分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首先,海事賠償的發生僅涉及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分別以人身傷亡責任基金和財產損害責任基金進行賠償。責任基金不足以賠償的,由各申請人按比例賠償。其次,如果同時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賠償請求,人身傷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賠償請求,差額應當與財產損害賠償請求并列,并按照財產損害賠償基金的比例進行賠償。最后,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賠償請求同時發生,財產損害包括港口工程、港口池、航道、助航設施損害,港口工程、港口池、航道、助航設施損害賠償請求優先于其他財產損害賠償請求。
海事賠償責任基金成立后,將產生以下效力:
(一)任何請求人不得對責任人的財產行使任何權利;
(2)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提交抵押品的,***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概述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時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保障制度。所謂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指在海事責任限制訴訟中,依法享有賠償責任限制的責任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設立,以保證其承擔有限賠償責任的專項儲蓄或者不可撤銷的信用擔保。
海事賠償責任基金程序是指責任人向***申請分配給所有限制性債權的資金的法律過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作為責任人在援助責任限制時承擔責任的保證?;鸪闪⒑螅?**確定責任人的相應責任,確定符合享受責任限制條件的,可以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配基金。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相互獨立,有一定的聯系。
首先,責任限制程序是責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前提,但責任限制基金程序不是責任限制程序的后果?!痘橐鲈V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船主、承租人、經營者、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申請設立海事責任限制基金。責任基金的設立必須是在責任主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申請限制海事賠償責任(即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后,責任人應當選擇是否向海事***申請設立。責任人可以選擇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因此,責任人享有充分的自***。
對具體責任劃分和責任承擔沒有影響。對具體的責任劃分、責任承擔方面沒有任何影響。
第三,兩者的審查對象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適用情況>《若干問題解釋》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基金設立程序中,不僅要審查申請人的主主要資格、設立基金的數額等程序性問題,還要審查債權的性質。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審查只是初步審查,不屬于是否享受責任限制的實體審查。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中,但是,應當全面審查主體的資格、相關債權的性質以及是否存在責任限制的喪失,最終確定責任人是否享有責任限制和限。這種審查應該屬于實質性審查。
中國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的規定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管轄權是容易發生爭議和***的問題之一?!吨袊谭ā返诙僖皇龡l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逗J略V訟法》作出以下規定:《海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提出申請。第一百零三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限制?!逗J略V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后,當事人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訴訟中提出設立基金,《德訴法》第八司法解釋l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受理想海事賠償***案件的海事***提出申請,但有效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除外。
由此可見,***充分尊重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確定訴訟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具有優先效力。即使約定的***不是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也應當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可能導致海事***和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可能會有所不同,導致不同***的實體和程序審判。
中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范圍內存在的爭議和解決方案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圍繞責任限制基金的管轄權仍存在諸多爭議。
1、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權,容易導致責任人選擇***
《中國海事商法》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于受理案件的***所在地的法律,《好每訴法》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船舶扣押地海事***的任何海事***提出,即責任人可以隨意選擇***申請設立限制基金。特別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各國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法律規定不同,在處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時,存在法律適用沖突,現在立法明確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選擇海事***,使責任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和不同的法律規定選擇***。由于國內法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數額的規定不同,責任人將選擇規定較小、索賠人選擇規定較大的法律地點,這將人為增加法律適用的沖突,增加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率,最終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當責任方和索賠方涉及多方時,如何確定管轄權?
在實踐中,同一案件的責任方可能包括船主、光船租賃人、船舶經營者、船舶經理等,而船舶貨物在事故中丟失或損壞,通常有多個業主要求賠償。責任方之間的不同關系往往導致不同的當事人向不同的***提起訴訟,多個海事***接受同一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確定管轄權?哪個***應該有管轄權。
在多個海事***受理同一事故的情況下,根據《海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理解,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應當有集中管轄權,其他受理案件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設立基金的海事***審理。
但一審***辯論結束或者當事人之間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3.多個責任人向不同***申請設立責任基金。
同一海事事故當事人分別向不同海事***申請設立資金的,受理后的***也應當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集中審理。但是,集中管轄的海事***應當承認案件移送前的訴訟效力。在集中管轄問題上,仍應尊重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管轄權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因此很難找到最終的解決方案。當設立基金的海事***與雙方約定的管轄***或仲裁機構發生沖突時,最好的辦法是提交上級海事***協調案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發表于2022-12-01,由周林編輯,文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由admin于2022年12月01日發布于本網,共3475個字,共6002人圍觀,目錄為海洋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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