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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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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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是什么?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作為海上貨運保險的特殊附加保險之一,承保一些可能造成巨大損失的政治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這些政治風險造成的危害范圍很廣,其損失程度難以預測。這些因素不包括在估計損失概率時,包括貨物運輸保險在內的各種財產損失保險,因此它們被列為除外責任。海上貨運保險以特殊附加保險的形式承保,賠償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但間接損失除外。
上海貨運戰爭責任范圍
根據我國《海運貨物戰爭險條款》第一條的規定,我國海運貨物戰爭險的責任范圍。
1.戰爭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足以指戰爭、類似戰爭、敵對、武裝沖突或海盜造成的損失。
有必要解釋責任中涉及的一些概念:
第一,戰爭。戰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敵對國家以武力實施同一政策造成的武裝沖突和法律狀態。因此,除了一定規模的武裝沖突事實外,戰爭還必須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必須通過宣戰或其他戰爭意。如果只有敵對行為或武裝沖突的事實不構成戰爭的法律狀態,則只能是非戰爭的武裝沖突。
也是類似的戰爭行為。也是一種類似戰爭行為。
第三,敵對行為。敵對行為是指國家不一定使用武力,但雙方已經成為敵人,斷絕外交關系。
第四,武裝沖突。武裝沖突是指國家用武力解決爭端而不構成戰爭狀態的武裝敵對行為。
第五,海盜行為。海盜行為是指為個人利益采取暴力行動掠奪、搶劫和破壞被保險貨物。需要注意的是,中國《海運貨物戰爭保險條款》將海盜行為列為承保風險,包括英國《協會貨物條款》中的海盜行為A《協會貨物戰爭險條款》承保責任的規定不同。
必須強調的是,海運戰爭保險只承保戰爭行為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至于戰爭風險造成的間接損失或費用,如因戰爭風險責任內的風險造成航程中斷或挫折,或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行使有關戰爭風險條款規定的權利,將貨物卸載在保險單規定的港口和地點以外。因此,被保險人應承擔各種附加合理費用,包括卸貨、上岸、倉儲、轉運、關稅和保險費。它不在其承保范圍內。外國海運戰爭保險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通過附加費用條款擴大這些附加費用。中國的海運戰爭保險沒有這樣的附加條款。
2.因戰爭行為造成的捕獲造成的損失。這是指上述戰爭行為造成的捕獲、拘留、拘留、禁止、拘留造成的損失。責任中提到的捕獲是指被敵對國家或者對方攔截、強制沒收的軍事行動;拘留、拘留、禁止、拘留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被敵方政府或者當地行政權力機構強制占有或者拘留的行為。
3.常規武器造成的損失。這是指水雷、魚雷、炸彈等各種常規武器造成的損失。
傳統武器是指除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外的各種戰爭武器。水雷不僅是指戰爭期間雙方使用的水雷,也是戰后未清除或殘留的水雷。
4.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這是指本條款責任范圍即上述三項責任)造成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保險人在海上貨運戰爭保險下承擔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必須由上述三項責任范圍造成。因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因貨船擱淺、礁石、沉沒、碰撞、碰撞、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屬于海上貨運基本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
除上海貨物運輸戰爭險責任外
海上貨運戰爭險的除外責任共有兩項。
屬于除外責任。才屬于除外責任。
2.因執政人員扣導致航程損失的索賠。這是指根據執政人員、執政人員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和拘留造成的保險航程損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海上貨運戰爭保險只承擔戰爭風險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自然不承擔由此造成的間接損失。
上海貨物運輸戰爭險責任
海上貨運戰爭保險的保險責任起止規定不同于海上貨運保險的規定,不采用倉庫至倉庫條款。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裝載的海輪或駁船到卸載目的港海輪或駁船,即水風險和運輸工具風險,保險人對貨物到達目的港后陸上損失不負責任,責任起止規定稱為水責任原則。還有幾項與這一原則有關的規定。
1.貨物到達目的港的責任期限為15天。被保險貨物因港口擁擠、裝卸困難等原因不能及時卸船或駁船的,海運戰爭保險的保險責任最多延長至從海輪到達目的港當天午夜至15天。海輪到達目的港的意義是指海輪在港區的泊位或地點錨定、停泊或電纜。如果沒有這樣的泊位或地點,則是指海輪在原卸貨港或卸貨地點或附近首次錨定、停泊或電纜。
2.貨物到達中途港的責任期限為15天。如果在中途港轉運,無論被保險貨物是否在當地卸載,海運戰爭保險的保險責任僅限于海輪到達港口或卸貨地點的午夜15天,貨物安裝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3.貨運合同的終止地點視為目的地。被保險貨物運輸合同在保險單規定的目的地以外終止的,視為保險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照貨物到達保險單規定的有關規定終止;貨物需要運往原目的地或者其他目的地的,只要被保險人在更新前通知保險人并支付保險費,保險責任可以重新有效。
4.航海變更需要通知和額外費用。只要被保險人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并在必要時支付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并在必要時支付保險費。
參考文獻
- ↑應世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新編.2006年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9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發表于2022-12-01,由周林編輯,文章《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由admin于2022年12月01日發布于本網,共2349個字,共5326人圍觀,目錄為海洋運輸,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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