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原則和互惠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和互惠原則區別)
惠國待遇原則和互惠待遇原則
總協議第一條是關于一般最有利于國家待遇的條款。其內容是:在國際支付轉賬的關稅和費用中,在上述關稅和費用中,在輸出和輸入規章程序中,締約方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給予利益、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同一產品。
總協定最惠國待遇也有例外,主要包括:
(一)已列入總協議規定的歷史特惠安排:
(二)各締約方之間建立的關稅聯盟或者自由貿易區的優惠規定;
(3)發展中國家享受的普惠稅待遇。最惠國待遇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了200多年,是總協議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多邊無條件。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締約方都可以享受非歧視性的優惠待遇。同時,每個締約方必須向其他締約方提供同樣的折扣,因為這是不允許保留的。
最惠國待遇的基本含義是:成員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貿易特權、優惠和豁免,也給予其他成員方。1947年,關貿總協定首次將最惠國待遇建立在多邊協議的基礎上。在世貿組織中,最惠國待遇擴展到原產地規則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新協議。世貿組織也保留和擴大了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互惠待遇也被稱為互惠權利。在形式上,互惠待遇是一種不同的待遇。互惠協議是雙邊協議,但在國際條款下,特別是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中,互惠待遇實際上具有最有利的待遇和多邊協議的特點,即成員雙方通過最有利的待遇享受互惠待遇。從內容上看,成員之間的優惠待遇,具體內容需要規定。最惠國待遇條款只規定任何第三方給予相同的優惠待遇,不規定具體內容。因此,互惠待遇已成為最惠國待遇的具體適用條件。
1947年,關貿總協定首先將互惠待遇原則應用于世貿組織的各種貿易協中的關稅減讓?;セ菰瓌t在更廣泛的范圍內交叉應用,以平衡貿易利益。例如,發展中國家的成員要求發達國家的成員在紡織品和熱帶產品上做出讓步,而發達國家的成員要求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在服務貿易和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出讓步,并在綜合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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