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60分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總署令233號)
自2018年2月1日起,讓我們來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
一、稅收依據更加明確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措施第一條中,臨時進出口貨物的監督依據從海關法增加到海關法和關稅法規,明確了臨時進出口貨物的法律依據,使稅收行為的法律指導更具體.
二、不需要預審批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措施第二條、第七條中,明確取消臨時進出口行政許可事項,業務前行政審批改為確認申請,如企業不能確認產品是否適用臨時進出口,可在申報前向主管海關提交臨時進出口貨物確認申請,確認程序為選擇性程序,如企業明確要求可直接在臨時進出口環節辦理相關手續.
三、容器的含義更準確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措施第三條中,原貨物容器改為貨物包裝材料,第三十五條明確包裝材料,是指包裝、保護、填充或分離材料和運輸、裝卸或堆放裝置,使實施更加統一.
四、適用范圍更廣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措施第三條中,臨時進出口貨物的適用范圍從12項增加到13項,包括增加(12)測試產品、設備和車輛.
五、審批程序更簡單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條中,暫時進出口貨物的審批水平比以前大大簡化了.第十一條取消復運出境企業的行政審批,改為填寫《暫時進出境延期貨物處理表》,減少審批環節.這兩點將大大降低審批程序和時間,給企業帶來切實的便利.
六、異地復運操作
在最新的臨時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取消主管海關簽署的海關文件要求,海關只需轉移原臨時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即可辦理相關手續.
七、不可抗力原因更加明確
在最新《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損壞的情刪除難以確認使用價值喪失的定義情況,只保留損失情況,表達范圍更加明確.
八、展覽品審批時限、跨區辦展免轉關
在《最新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中,將展品進口備案期限從20天前放寬到進口前或進口期.
在《最新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跨關區轉讓展品必須申報轉關(使用監管車輛),可以免于轉關.
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60分之一)
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60分之一)發表于2022-07-06,由周林編輯,文章《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60分之一)》由admin于2022年07月06日發布于本網,共819個字,共5820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暫時進出口管理辦法60分之一)》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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