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盤的概念及條件(發盤的定義與條件)
有效的法律發行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發行是對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訂立合同的建議.(注意概念上與發行邀請的區別)
2.發行內容必須非常確定。一旦受盤人接受,合同將成立.如果內容不確定,即使對方接受,也不能構成合同成立.
3.發行人必須表明承擔根據發行條件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約束意圖.例如:(1)使用表示發盤的術語.如發盤、不可撤銷發盤、遞盤、不可撤銷遞盤、訂購、訂貨等.(2)明確規定有效期....限制XX日復到有效、以我方最終確認有效、以未售出為準等.包括內容發行,通常包括六個主要方面的交易條件:質量、數量、包裝、價格、交貨和付款.《公約》第十四條規定了...一個建議,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并明確或暗示貨物的數量和價格,即使很確定.”如此來看,一項發盤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這三個條件,就算完整.邀請發盤.
一個建議,如果內容不是很確定,或者沒有表明約束的意圖,或者沒有發送給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人,那么這個建議可以被視為的邀請.在充分了解貨物的供應、生產成本、倉儲、運輸、保險等情況后,還應了解國外市場的相關信息,最后使用最容易接受的陳述(或交付程序).有效期1在傳達給受盤人時生效.2.發行可以規定最遲接受期限.3.發行可以規定一段接受期.
撤銷或撤銷《公約》第十六條規定:(1)在合同成立前,發行應當撤銷撤銷通知應當在受盤人接受通知前到達受盤人.(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行不得撤銷:a.發行表示接受發行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行不可撤銷;b.受盤人有理由相信發行是不可撤銷的,受盤人已經遵守了對發行的信任.有效接受
有條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有效接受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條件為:
1.必須由發行所指定的接受人接受。.
2.必須表示接受。.
3.接受必須符合發行條件.
4.接受必須在發行有效期內交付給發行人。有條件接受《公約》第十九條(2)款規定,對發行人表示接受但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果所包含的添加或不同條件本質上不改變發行條件,除了發行人在不過度延遲期間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按照一般原則,逾期接受不能作為有效接受.但如果發盤人同意并通知受盤人,逾期接受有效接受.逾期接受不是受盤人造成的,發盤人不及時反對的,可以有效接受.根據《公約》的規定,撤回被接受,但撤回通知必須在接受原生效前或同時送達發行人.
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須在接受生效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經成立,不能撤銷接受.
發盤的概念及條件(發盤的定義與條件)
發盤的概念及條件(發盤的定義與條件)發表于2022-07-06,由周林編輯,文章《發盤的概念及條件(發盤的定義與條件)》由admin于2022年07月06日發布于本網,共1017個字,共5994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發盤的概念及條件(發盤的定義與條件)》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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