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規定(海運提單要求)
國際商會的統計數據顯示,在所有相關數據中UCP在第500條的爭議中,第23條關于海運提單的爭議占10.5%。近年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發布了近50項關于該條款的咨詢意見。由此可見,如何正確理解和應用第23條的規定一直是各方面臨的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商會面臨的UCP如何修改和完善600中的重要任務之一。ISBP第73至99段進一步細化和規范了海運提單的一些問題。
一、UCP第23條的適用
若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二十三條信用證要求提交海運或者海洋運輸單據的,適用UCP第二十三條。只要運輸單據是港口到港口的運輸單據,單據就不必使用海運或海洋等措辭UCP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例如,在第一條R根據342號意見,信用證允許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受益人提交港至港的多式聯運單據(只使用一種運輸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會認為第二十三條仍應適用。
二、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toBank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ofBankX等等,提單不得出現在收貨人欄中名人的名字之前toorder”或“toorderof字樣,無論是打印還是提前打印。同樣,如果信用證需要指示提單,如toorder”或“toorder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形式。
(二)提單以托運人的指示或者抬頭的,由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者代表托運人的背書是可以接受的。
(3)信用證未規定通知人的,提單中的相關欄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然而,在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填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裝運港和卸貨港
(1)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的名稱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注明。如果很明顯貨物是由船舶從收貨地運輸的,并且有裝載注釋表明貨物裝載在收貨地或類似欄目的港口,也可以以收貨地或類似欄目的名義注明。
如果信用證要求香港至香港的提單,只要有有效的裝船注釋,銀行就可以接受注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個港口的提單。
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是一定的地理范圍,信用證允許轉運,則根據第一條規定R227意見,如果海運提單注明不同的收貨地點和裝運港口(均在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須注明裝運港口、船舶名稱和日期;如果海運提單僅注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口和相應的船舶名稱,則裝運注釋不必包括港口和船舶名稱信息。
如果收貨地與裝運港相同,則不需要注明港口和船舶名稱,條件是未來運輸欄為空白;如果未來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須注明運輸港及相應的船舶名稱。
(2)信用證規定的卸貨港名稱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注明。如果很明顯貨物將由船舶運輸到最終目的地,并注明卸貨港是最終目的地或以類似欄目名義顯示的港口,也可以以最終目的地或類似欄目名義顯示。
同樣,如果信用證要求香港至香港提單,只要有有效的裝船注釋,銀行就可以接受顯示內陸地點或其他港口的提單。
(3)如果收貨地是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與規定的裝運港運港一樣,比如收貨地是香港的集裝箱堆場,裝運港是香港,會被視為同一個地點。因此,裝運港和船名不需要在裝運注釋中注明。
(4)如果信用證規定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如任何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須標明實際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該港口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地理區域或范圍內。
四、轉運及分批裝運
(1)轉運是指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與卸貨港之間的航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然后裝載另一艘船。如果裝運港與卸貨港之間沒有發生卸貨和再裝載,則不視為轉運。
(二)雖然信用證可能被禁止轉讓,但是UCP在某些情況下,500第23條d仍然允許轉運。但是,如果禁止轉運信用證,則排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表面表明將發生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二十三條d款規定,即使禁止轉讓信用證,銀行仍接受注明轉讓的提單,只要提單證明相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和/或子母船運輸,同一提單包括整個海運運輸。因此,如果完全禁止轉讓,信用證也必須注明排除UCP適用500第23條d款。
(3)如果信用證禁止分批裝運,且提交的原提單不止一套,則裝運港為一個或多個港口(信用證特別允許或在信用證規定的特定地理范圍內)。只要文件表明貨物使用同一艘船,通過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該文件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并表示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新的裝運日期將用于計算交貨日期,此日期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或之前。多艘貨船構成批量裝運,即這些船在同一天出發,駛向同一目的地。
五、裝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預印,shippedonboard提單的出具日期視為裝運日期,除非提單有加注日期的單獨裝運批注,否則裝運批注日期視為裝運日期,無論是在提單出具日期前后。
上述規定明確了什么是提單日期(B/Ldate),以及裝運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單出具日期。根據第一條R根據284號意見,裝船提單的簽發日期為裝運日期,無需額外注明裝船;收到待運提單時,必須加上包含裝船日期的裝船注釋,可以早于、晚于或等于簽發日期。
(二)“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cleanonboard或其他包含shipped”或“onboard措詞和Shippedonboard具有的效果。
六、清潔提單
(1)具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條件有缺陷的條款或注釋的提單是不可接受的。未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條件有缺陷的條款或注釋(如包裝條件可能不能滿足航程)不構成不一致點。包裝不能滿足航程的聲明是不可接受的。
(二)即使信用證可能要求清潔裝船提單或注明清潔裝船提單,提單也不需要顯示清潔字樣。
(3)如果提單上有清潔字樣,但被刪除,除非提單中有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缺陷的條款或注釋,否則不視為不清潔注釋或不清潔。
七、簽署提單
(一)正本提單必須是UCP第五百條第二十條B款規定的簽字方式,承運人的名稱必須出現在提單表面,并表明承運人的身份。
1.提單由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字的,除非提單表面其他地方已標明承運人,否則必須表明其代理身份和代理承運人。
2.如果船長簽署提單,必須簽署船長身份。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標明船長的名字。
3.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的,必須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人的船長姓名。
(二)信用證規定可接受運輸提單(freightforwarder’sB/L)”或使用了類似用語,則提單可以由運輸行以運輸行的身份簽署而不必表明其為承運人或具名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單也不必顯示承運人的名稱。
但除第23條a款外,上述運輸提單仍應滿足要求i第二十三條以外的其他規定。
八、糾正和確認
(1)必須確認提單的更正。從表面上看,確認必須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與出具或簽署提單的代理人不同),只要代理人身份顯示為承運人或船長。
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都可以確認提單的更正。R根據344號意見,無論簽署人是否簽發了提單和/或確認了提單的任何其他更正,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都可以確認提單更正。
裝船注釋不糾正提單,不需要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單獨簽名或簽名,即無需確認。
(二)無需簽字或確認不可轉讓的副本提單。
九、全套正本
適用UCP第二十三條運輸文件必須注明出具的原始份數。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類似表述的運輸單據都是正本。提單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樣才能接受為正本。參見國際商會的《關于UCP500第20條b款項下原始文件的確定。
海運提單規定(海運提單要求)
海運提單規定(海運提單要求)發表于2022-07-07,由周林編輯,文章《海運提單規定(海運提單要求)》由admin于2022年07月07日發布于本網,共3096個字,共560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百科,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海運提單規定(海運提單要求)》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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