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調整對地方外貿的影響分析(出口退稅下調對外貿企業的影響)
出口退稅是一個國家或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退還給出口企業的稅收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已提交的出口貨物。自1985年以來,中國實施了出口退稅政策,近年來進行了三次重大調整。
出口退稅政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了退稅速度和企業***速度,有利于優化出口產品結構,加快中國產業升級,提高中國出口產品的核心競爭力,緩解國家財政赤字的壓力。另一方面,新的出口退稅政策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1)企業出口成本增加,利潤空間減少,影響企業出口熱情;(2)出口退稅負擔機制改革,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一定的影響,可能產生新的地方保護主義;(3)鼓勵出口貿易模式從一般貿易向加工貿易轉變,不利于中國整個出口貿易結構的調整。本文在分析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宏觀影響的基礎上,實證地分析了新出口退稅政策實施后對地方經濟的影響。
1、我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原因
1994年新稅制實施后,出口退稅問題突出,成為稅務、外貿等部門和企業關注的熱點。這種情況背后有中國出口退稅機制本身的深層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出口退稅負擔機制不合理
出口退稅是指將出口的貨物在國內生產和交易中所繳納的流轉稅退還給出口企業,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稅種,它由國稅局征收,而對于上繳中央國庫的增值稅,中央要對地方進行返還。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在增值稅的征收環節,是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按照75%:25%的大致比例進行分成。在出口環節,然而,中央政府承擔了所有的退稅責任,地方政府不承擔任何退稅責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享和責任分擔既不對稱也不合理。
(二)出口退稅政策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因原材料來源不同,稅負不同。
理論上和實踐上,在相同的政策體系下,出口貨物的原材料來源不同,不應導致不同的稅收負擔。但出口退稅制度未能做到這一點。例如,進料加工和出口退稅享受的不合理折扣,在降低稅率后,實施先征后退的進料加工稅按17%扣除,退稅按9%扣除,使企業無形中獲得折扣。如果使用國內原材料,則沒有這部分折扣。不同原材料來源導致不同稅收負擔的后果是,由于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退稅相對優惠,進口材料的全額保稅使出口企業在考慮使用原材料時首先選擇進口材料。這不利于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一是外匯損失,二是客觀限制了國內原材料市場的發展。
(三)退稅率的不合理性
中國確定了出口商品退多少,不退多少,不退多少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并沒有得到充分落實。1994年新稅制改革期間,實行了17%的退稅率,但由于猖獗的稅收欺詐和國家財政資源有限,退稅率兩次下調(退稅率為3%、6%和9%)。雖然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提高了退稅率,以刺激經濟增長,但大多數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尚未達到17%的法定退稅率。退稅率不一致,將使我國出口貨物含稅進入國際市場,在難以通過提高價格的方式來消化含稅量的情況下,其結果將是降低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4)在國內收購過程中,出口貨物的稅收損失嚴重
出口退稅率的降低改變了按照法定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退稅的方式。外貿企業退稅差額的進入成本由企業承擔。出口貨物專用發票的恢復使用要求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附上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這樣,供應商向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出具專用稅票,并按規定的稅率計算稅款并繳納入庫。據估計,一般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專用稅票的預征稅負。一些外貿企業在收購出口貨物時,串通供應商銷售時不開具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不提前納稅。外貿企業放棄出口退稅,從供應商逃稅中獲得補償。
(五)自營出口不正常申報,逃稅嚴重
現行的免稅退稅稅收政策很容易導致出口企業逃稅。首先是導致企業逃稅。中國目前的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附加稅。免稅退稅稅法將出口貨物進項稅抵扣國內產品應納稅額,從而減少企業扣除的增值稅附加的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形成逃稅。二是導致企業逃稅。由于我國大多數出口商品的現行退稅率低于稅率,退稅間稅率差異按規定進入成本,免退稅稅法出口貨物審批,本質上成為出口貨物退稅差異進入轉出審批,從而增加企業應納稅額,導致少數企業不愿意主動申報、延遲甚至隱藏申報,不做退稅增值稅進項,導致逃稅。
因此,由于我國出口退稅結構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要求,出口退稅金額超過了中央財政的承受能力。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利于出口貿易的科學和標準化管理。出口增長越快,中央財政負擔就越重。我們必須調整政策,實施新的出口退稅政策。
二是調整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內容
(一)2004年出口退稅政策重大結構調整
在經濟全球化和國內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為了保護國內資源,鼓勵高附加值資本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將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置于國際資源配置環境中。
為進一步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3年10月13日發布了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政策的決定,改革了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戶不欠,舊賬戶還款,完善機制,共同負擔,促進改革,促進發展。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按照適度、安全、可行的原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低或降低,對一般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部分資源產品多降低或取消退稅。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和5%,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現行的出口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將降低3個百分點左右。
2.增加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自2003年以來,中央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首次用于出口退稅。
3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具體辦法是: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別負擔。
4、結合出口退稅機制改革,推進外貿體制改革。加快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度,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高中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出口退稅率的調整,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5.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承擔。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和根據增值稅共享制度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財政收入均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自2004年起采取全額貼息等方式解決欠企業的出口退稅問題。
(二)2005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
自2004年以來,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一年多,整體進展順利,基本實現預期目標,全部還清多年累計拖欠出口退稅,建立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稅機制,調動企業出口熱情,優化出口商品結構,促進外貿出口快速增長。然而,新機制在運行中也存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由于地區負擔不平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一些地方甚至限制外國購買產品的出口和引進外國投資項目。為此,國務院決定在堅持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1.調整中央和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經國務院批準的地方出口退稅基數保持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92.5%:7.5%的比例%的比例。
2.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ㄗ灾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省級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給鄉鎮、企業;不得采取措施限制外貿產品的出口,干預外貿的正常發展。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平衡,由省財政協調解決。
3.改進出口退稅和退貨方式。出口退稅改革由中央統一退出,中央政府將相應取消對地方出口退稅基數的返還,并在年底專門解決地方負擔。
(三)2006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
為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外貿增長模式轉變,促進進出口貿易平衡發展,財政部、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9月15日調整部分出口退稅率,增加加工貿易禁止商品目錄,屬于結構調整。
我國取消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涉及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礦產品,包括進出口稅。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也有所下降。
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包括重大技術設備和部分IT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產品、生物醫藥產品和高科技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從13%提高到17%;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從5%或11%提高到13%。
同時,明確將取消出口退稅和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目錄。所有列入加工貿易禁止目錄的商品進口均應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2007年出口退稅調整
約占海關稅總商品總數的37%。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
(五)2008年出口退稅微調
自2008年8月1日起,部分紡織品和服裝的出口退稅率從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取消紅松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化合物產品、紫杉醇及其產品、松香、銀、零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和碳陽極的出口退稅。
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經過2004年的重大調整和近年來的微調,出口退稅率結構從17%、13%、11%、8%和5%調整為17%、13%、11%、9%和5%。在新的出口退稅政策下,我國出口商品退稅率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也反映了國家通過退稅率調整出口商品結構的意圖。
出口退稅調整對地方外貿的影響分析(出口退稅下調對外貿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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