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執行,關于中國-智利產地證的公告
2018年12月10日中國海關門戶網站發出公告:為了更加便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項下貨物合規通關,自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關于中國-智利產地證的公告。
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包括當天),中國-智利原產地證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啟用”,實時傳送《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海關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1.進口貨品收貨人或是其進口代理公司,在產品進口時申請享有協定稅率的,需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和2017年第6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在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報關單》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之時,在“隨附單證樣”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里面填入出口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和原產地證書上的產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與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不用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資料。
如果是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用的,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31這段時間里面,進口人或進口代理可根據2017年第67號公告規范,用“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與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宜,且用電子方式上付原產地證據資料;從2019年4月1日開始,進口人或進口代理需根據目前所規定辦理相關稅款擔保手續。
2.出口貨品發貨單位或出口代理需要根據2016年第51號公告相關規定,在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如果系統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用的,或在商品沒空看時,出口單位或出口代理沒有根據2016年第51號公告相關規定編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商品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出口變更要進行更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單位或出口代理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更改手續,補充原產地信息。(來源:中國海關總署網站)。
2019年1月1日執行,關于中國-智利產地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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