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巴原產地證2018年報關規定的相關公告
為了更好發展《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關于中巴產地證的相關公告,從2018年4月30日(包括當天)起,“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證明電子信用交換”系統正式啟動,實時傳送《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相關通知如下:
1.進口貨品接收單位或進口代理在進口之時申請享有中巴自由貿易協定稅率的,需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2016年第51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以“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即是相關進口報關單)。
2.從2018年4月30日開始,進口貨品接收人申報之時,如果是無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的進口產品,系統將會提醒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同時2018年4月30日到2018年12月30日這段時間里,當中提醒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貨品接收人可根據海關總署網發布的2017年第6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用“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從2018年12月31日開始,對申請享有《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上述優惠稅率的進口報關單,系統提醒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用的,進口貨物接收人需根據現行規定辦理相關稅款擔保手續。
3.為了防止出口貨品在巴方進口清關過程中遇上麻煩,出口貨品發貨方或出口代理,需根據2016年海關總署發布的第51號公告相關規定,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即相關的出口報關單)。
4.如有特殊狀況,海關不能收取簽證機構出口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導致企業出口申報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醒不存在的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或是在產品出口時,出口單位沒根據海關總署2016年發布的51號公告規定,制作貨物原產地信息的,出單位應該在取得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之后準時跟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更改手續,填補原產地信息。
5.而關于產品出口后由于原產地證書信息出現變更而需要更換出口報關單的,出口單位需跟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報關單更改手續,填補原產地信息。(來源:海關總署門戶網站)。
關于中巴原產地證2018年報關規定的相關公告
關于中巴原產地證2018年報關規定的相關公告發表于2019-01-04,由周林編輯,文章《關于中巴原產地證2018年報關規定的相關公告》由admin于2019年01月04日發布于本網,共869個字,共8730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關于中巴原產地證2018年報關規定的相關公告》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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