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
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
以貨運單為運輸合同,托運人只需根據貨物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約定的運輸條件填寫貨運單,承運人在貨運單上加蓋運輸日期,運輸合同即成立。那么海運貨物的合同有哪些類型呢?讓我們來看看它。
1.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一般合同。
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就一定期限內運輸的貨物總噸位、所用船舶、運價、裝運條件、始發港、目的港等事項達成的協議或一般貨運合同。
為保證總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裝運時出具單獨的提單,經雙方同意可以訂立單獨的航次租船合同。
此類合同適用于散裝貨物的運輸。
因此,根據合同,它可以保證托運人對艙位的需求,并享受優惠的運費。
2.班輪運輸合同。
也被稱為雜貨運輸合同,承運人通常接受多個托運人的貨物,按照規定的裝船日期,在一定的路線上,將屬于不同托運人的多批貨物裝載到同一艘船上,并按規定的港口順序運輸。
負責將雜貨從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并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議。
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達和證明的,所以雜貨的運輸也被稱為提單。
目前,作為一種特殊的雜貨運輸形式,海運單在國際航運實踐中已被人們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
又稱航次租船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即出租人將船舶或部分艙位提供給承租人,將約定的貨物從一個港口運輸到另一個港口,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運輸。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只簽訂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的協議。
承租人只要求船東將貨物運輸到目的港,不想占有和控制船舶。另一種租船合同是船東向承租人出租一定期限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使用租船運輸自己的貨物,或者租船只用于一次航次,或者租船作為承運人經營班輪的,也是貨物運輸合同。
我們在此不討論定期租賃合同,原因如下:
第一,除上述情形外,定期租船合同屬于財產租賃性質,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
其次,如果貨運代理人充當租船承運人的角色,那么他就是承運人,而不是貨運代理人。
第三,如果托運人以定期租船的方式運輸貨物,他需要具備航海知識和配載貨物技術,并有專門的人員管理船舶。
因此,一般來說,托運人不愿意以定期租船的方式出租船舶,貨運代理公司參與定期租船的機會也很少。
以上是關于航運合同常見類型的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關外貿的知識,歡迎繼續關注。
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
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發表于2022-11-03,由周林編輯,文章《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由admin于2022年11月03日發布于本網,共920個字,共6613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常見的運輸合同類型有哪些?》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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