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
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我司前期出口一筆6萬美金的貨物,由于質量不合格發生退運,經修理后又出口,但因業務人員工作失誤將應該辦理退運返回的該筆貨物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了。所以,在報關出口的申報方式上出現了錯誤,請問我公司應當如何進行調整?另外,此筆業務的收入款國外客戶已經付給了我公司,由于是退運的出口貨物我公司又將原收入款6萬美金退還了國外客戶,其按一般貿易出口的貨物要視同內銷征?
答:您公司出現退關退運出口貨物申報錯誤,需要做收入調整;1.收到國外匯款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外銷收入 2.返還6萬美金外匯時,并紅沖出口發票:借,主營業務收入——外銷收入——貸,銀行存款。
由于退關退運的貨物按正常處理不做視同內銷征稅,不計提銷項。同時,也涉及不到營業外支出科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同時,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貸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第八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收匯資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應的規定處罰外,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屬于偷騙稅的,由稽查部門查處:(1)不能收匯的原因或證明材料為虛假的;(2)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您公司由于是退關退運的出口貨物不在上述免稅的范圍內,也不屬于視同內容征稅的范圍,是由于操作失誤造成按一般貿易出口的,應當向所屬地海關申報重新調整錯誤重新修訂相關內容,重新上傳修訂后的報關單數據。
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
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發表于2019-03-08,由周林編輯,文章《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由admin于2019年03月08日發布于本網,共989個字,共9980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出口貨物退運辦理錯誤怎么調整》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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