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
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達濟外綜獲悉在2019年3月21日國務稅務總局門戶站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此增值稅改革由海關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命名為2019年第39號公告。
2019年第39號公告經過醞釀準備,正式提出,納稅人開立發票銜接、不動產1次性接抵扣、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所需填寫資料等相關問題,進一步確認,因此發布此公告,以下為本次增值稅改革解讀:
一、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率下調政策實行后,納稅人出現銷售折讓、停止或是退還等狀況時,怎么開立紅字發票與藍字發票?
該公告確認的第1項有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率調整前已經根據原本16%和10%增值稅率開出的增值稅發票,出現銷售折讓、停止或是退還等狀況要開出紅字發票的,根據原本稅率開出紅字發票;開票錯誤要重開的,選根據原本稅率開出紅字發票后,再重開正確藍字發票。要注意的是若納稅人在這之前已經根據原本17%、11%稅率開出增值稅發票,出現銷售折讓、停止或是退還等狀況要開出紅字發票的,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有關規定進行。
二、2019年4月1日增值稅率下調政策實行后,要補開增值稅發票,怎么辦理?
該公告確認的第2項有說明,在增值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出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銷售稅務,要重新補開增值閣發票的,須根據原16%、10%稅率補開。需要注意的是,若你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沒有開出增值稅發票的銷售稅務的,應當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按照18號公告有關規定,根據原17%、11%稅率補開。
三、從2019年4月1日開始,購入不動產,持有時間內用途出現變更的,進項稅額處理方法。
該公告的確認第6項,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出現非正常損失,或是用途變更,應用于簡易計稅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是個人消費,根據以下公式計算未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且從本期進項稅額里面扣除: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該公告確認的第7項有說明,根據規定未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出現用途變更,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根據以下公司在用途變量的下一個朋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四、本次稅率下調,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單位,要準備哪些資料?
該公告確認的第8項有說明,39號公告指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生活服務行業及工廠等單位,要在年度第一次確定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之時,經過電子稅務局或是在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符合加計抵減政策的單位,還有兼營生活、郵政、現代、電信等服務的,須根據“四項服務”中收入比率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里面選出歸屬行業且勾出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39號公告規定,相關單位確認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后面是否繼續符合的,要按照上一年度銷售額來算。已遞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且享有加計抵減政策的單位,在2021年和2020年能否繼續符合規定,需分別按照2019年以及2020年銷售額來決定,倘若符合規定,還要重新遞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
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發表于2019-04-30,由周林編輯,文章《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由admin于2019年04月30日發布于本網,共1380個字,共7356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2019年4月1日增值稅改革相關事項解讀》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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