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
國際商事在溝通中,主觀糾紛或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國際商法的重要內容和任務是如何公平合理地解決國際商業糾紛,確保國際商業交易的順利進行。
通常有三種方法可以解決國際商業關系中的各種爭議:
和解或調解, 仲裁仲裁廣泛應用于司法訴訟。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國際商業關系雙方根據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臨時仲裁機構或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審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或公平合理的原則作出裁決,解決爭議。
仲裁是解決國際商業糾紛的常用途。與和解調解和司法訴訟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點:
①當事人具有較大的自主,雙方可以自由決定仲裁方的選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序、仲裁適用的法律;
②程序靈活、快速、及時,收費低;
③必要的強制性體現在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的強制性上;
④有利于維持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協調不同法律之間的沖突。
一、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雙方在國際商業關系中獨立選擇解決爭議的私人機構,其審理案件的管轄權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選擇和授權。國際商業仲裁機構可分為臨時仲裁機構和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機構是指雙方根據當事人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推薦的仲裁員,負責判斷當事人爭議,裁決后立即解散的臨時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是指依照國際條約或者國內法設立的具有固定組織、地點、固定仲裁程序規則的永久仲裁機構。
國際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總部設在巴黎;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倫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國仲裁協會成立于1926年,總部設在紐約;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主要是 ,成立于1956年、1980年和1988年,總部設在北京、深圳和上海;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 1959年和1988年,總部設在北京。
二、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表示愿意將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是仲裁機構或仲裁員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仲裁條款,是指雙方在簽訂相關條約或合同時提交可能發生的爭議的條款。仲裁條款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仲裁協議;第一,仲裁協議是指雙方同意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仲裁協議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使當事人只能提交仲裁解決爭議,使仲裁庭或仲裁員獲得管轄權。
仲裁協議應盡可能清晰、具體、完整,仲裁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①仲裁地點是仲裁程序和準據法選擇的關鍵內容;②仲裁機構;③仲裁程序規則,一般來講,在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也有的國家允許當事人的任意選擇;④仲裁裁決的有效性是指裁決是否最終,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可以向法院上訴必須在仲裁協議中明確規定。
三、國際商事仲裁程序
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階段:①仲裁的申請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組成。臨時仲裁機構可以直接作為仲裁庭,常設仲裁機構內有仲裁庭。仲裁庭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由有關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授權或者權力指定的仲裁員組成;③仲裁審理分為口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④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仲裁程序結束。
四、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拒絕執行仲裁裁決時,就會出現仲裁執行問題。這包括兩種情況: 國家仲裁裁決的執行和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前者程序相對簡單;外國 仲裁裁決的執行更為復雜,因為它不僅涉及雙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兩個 國家之間的利益,因此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有一些限制,存在許多 差異。
有三個國際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①1923年締結的〈〈1923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
②1927年締結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③1958年在紐約締結〈〈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
中國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紐約公約,但有兩項保留,一項只適用于第二締約國的裁決,另一項只適用于商業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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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
國際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發表于2022-05-17,由周林編輯,文章《國際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由admin于2022年05月17日發布于本網,共1583個字,共5641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國際商事仲裁是什么意思(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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