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至倉條款是什么(全倉 半倉 1\\/3是什么)
倉至倉條款是什么
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或W/W Clause)就保險期限而言,即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出保險單規定的發貨人倉庫開始,包括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規定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倉庫。
倉至倉條款的特點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的典型條款,具有充分性、嚴密性和普遍性。
1、所謂充分性,是指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于貨物運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漏洞。
2、所謂嚴密性,是指條款逐一規定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使保險合同雙方有規定,無遺漏。例如,除了限制空間的倉庫到倉庫的時間概念外,還規范了以下情況:
1)如果貨物運到被保險人分配的地方,或者在異常運輸的情況下運到其他儲存的地方,保險責任也將終止。
2)如果貨物在卸船后60天內運至非保險單規定的目的地,保險責任也將在轉運開始時終止。
3)若發生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延遲、繞航、被迫卸貨、重裝、轉載或承運人終止運輸契約等航程變更的情況,使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條件下,保險責任的有效性又有兩種情況:
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貨物在當地出售,保險責任將直到交貨時才承擔,但無論如何,它將直到所有海輪卸載后60天內。
第二種情況下,貨物在60天內繼續運往原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上述期限終止。
3、所謂普遍性,一是指倉至倉條款無一例外地限制和規范每一份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二是指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采用了倉至倉條款,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規范貨物運輸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責任起止的國際條款;三是指航空、集裝箱、火車等國際貿易中涉及的其他運輸方式,大多遵循海上運輸貨物的倉至倉條款原則,限制各自的保險責任期。
倉至倉條款的注意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倉庫到倉庫條款具有這樣的性質,往往使普通人產生誤解,只要采用這一條款,無論保險風險發生在任何階段,其損失都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這種理解的局限性往往會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使運輸貨物在某一階段的損失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主要原因是人們忽視了貿易風險轉移引起的保險利益的變化。主要問題是:首先,進出口公司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第一,風險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第二,損失與風險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第三,當保險對象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有保險利益,即貨物損失與索賠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第四,根據 倉庫到倉庫條款,被保險貨物損失的時間和地點在保險期內。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沒有一個,索賠人不會得到賠償。
其次,根據國際貿易習慣,買賣雙方在海上運輸中的風險一般以貨物穿越船舷為界限。也就是說,貨物裝載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裝載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貨物裝載前對賣方的保險利益轉移給買方。如前所述,如果沒有保險利益,則無法獲得保險賠償。因此,雖然倉庫到倉庫條款涵蓋了所有的運輸過程,但如果裝載前發生損失,索賠權僅在賣方,如果裝載后發生損失,索賠權主要轉移給買方。
此外,根據國際貿易習慣和不同的貿易價格條件,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就保險而言,CIF和CFR價格條件交易的業務,賣方應當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保險。但是,如果保險公司出具的貨物運輸保險單以買方為被保險人,雖然采用了倉庫到倉庫條款,但賣方在裝運前的貨物風險仍不能保證,因為沒有保險利益。
此外,根據中國的習慣,進口公司經常通過與國內直接用戶簽訂銷售合同來轉售進口貨物,并通過直接用戶在港口提貨。如果采購銷售合同規定為艙口底部或港口交付,如果處理不當,貨物所有權將盡快轉移。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本可以按照倉庫至倉庫條款延續到內地倉庫,將失去可靠的保障。
倉至倉條款的使用技巧
進出口企業應該如何巧妙地利用倉到倉條款來節約成本,充分保護自己的利益?
首先,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時,應將自己作為被保險人,然后將保險單轉讓給外國進口商。這樣,外商支付的保險費就可以充分利用倉庫到倉庫條款的承保范圍,保證裝船前的風險,無需額外支付保險費和額外保險。
第二,進出口公司在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時,應當將委托貨物通過陸上、水上運輸延伸到大陸的風險合并到遠洋運輸貨物保險單中。在這方面,保險人一般可以根據客戶的需要承保,保險價格也會優惠。這樣,海上運輸過程的兩端可以避免延伸到大陸階段購買保險,成本可以節省一半到三分之二。應特別注意的是,保險單必須從大陸到港口,從港口到大陸,起止地點必須清晰準確,以避免保險泄漏或責任糾紛。
第三,如果進口貨物由國內用戶或國內貿易公司收到并集中運輸到大陸,進口公司除上述運輸和海洋運輸外,進口公司除上述運輸和海洋運輸外,進口公司還應注意及時將提單和保險單轉讓給國內直接用戶或貿易公司,以便在倉庫范圍內享受保險保障。
第四,進出口公司應注意倉庫至倉庫條款的時間限制,盡量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運輸任務。如果貨物在港口停留時間不得超過60天。此外,貨物應在中途銷售或分配。貨物到達銷售或分配地點后,超出倉庫至倉庫條款的范圍,必須單獨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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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至倉條款是什么(全倉 半倉 1\\/3是什么)發表于2022-05-17,由周林編輯,文章《倉至倉條款是什么(全倉 半倉 1\\/3是什么)》由admin于2022年05月17日發布于本網,共2120個字,共5288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倉至倉條款是什么(全倉 半倉 1\\/3是什么)》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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