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斯比規則是什么(維斯比規則適用范圍)
維斯比規則是什么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Protocol to Amend 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的簡稱。
布魯塞爾外交會議于1968年6月23日通過,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截至1996年9月,英國、法國、德國、荷蘭、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運國家共有29個國家參與了這一規則。它被命名為瑞典維斯比的議定準備工作。維斯比規則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和補充,通常與海牙規則一起被稱為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
制定維斯比規則的背景
海牙規則自1931年生效以來,已被國際航運界廣泛接受,其歷史作用是使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依法,統一海上貨物運輸提單條款,對提單標準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基本緩解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了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的發展。然而,隨著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航海和造船技術的快速發展,海上運輸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特別是集裝箱運輸方式的出現和快速發展,海牙規則的內容不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承運人的大量免責條款明顯偏向于船舶的利益,通貨膨脹的現實使100英鎊的賠償限額明顯過低。到20世紀50年代,修改海牙規則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基于上述情況,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里吉卡召開了第24屆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修改《海牙規則》。根據各國代表對修改《海牙規則》的建議,1963年,小組委員會起草了修改《海牙規則》的議定草案,提交給1967年和1968年召開的海事法會議審議。經會議審議批準后,于1968年2月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舉行。(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在斯德哥爾摩討論期間,參加會議的成員前往哥特蘭島的維斯比城。為了借鑒中世紀維斯比海法的聲譽,該議定被稱為維斯比規則(VisbyRules)。修訂后的海牙規則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Rules)。議定書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
維斯比規則的主要內容
《維斯比規則》共有17條,但只有前6條是實質性規定,修改了《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主要修改包括:
擴大規則的適用范圍
《海牙規則》只適用于締約國簽發的提單?!毒S斯比規則》擴大了其適用范圍,第五條第三款規定:① 在締約國簽發的提單;②貨物在締約國港口起運;③無論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國籍如何,該合同都受公約規則或任何使其生效的國家立法的約束。本規定的意思是,只要提單或提單證明的運輸合同中有適用維斯比規則的規定,提單或運輸合同就受維斯比規則的約束。
提單的證據效力明確
根據《海牙規則》第三條第四款,提單上規定的貨物的主要標志、數量、重量和表面狀況應作為承運人根據其上述內容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至于提單轉讓給第三方的證據效力,沒有進一步規定。為了彌補上述缺陷,維斯比規則在第一條第一款補充說:……然而,當提單轉移到善意的第三方時,相反的證據將是不可接受的。這表明,對于善意行事的提單受讓人,提單中規定的內容具有最終證據效力。所謂善意行事,是指提單受讓人在接受提單時不知道裝運的貨物與提單的內容有什么不一致,而是出于善意完全相信提單中記載的內容。也就是說,《維斯比規則》確立了法律禁止轉讓的原則,即當提單背書轉讓給第三方時,提單是貨物已根據上述記載情況裝載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在簽發清潔提單前,不得借口對抗提單持有人。
本補充規定有利于進一步保護提單的流通和轉讓,維護受讓人或收貨人的合法權益。收貨人發現貨物與提單記錄不一致的,承運人只能負責賠償,不得提出任何辯護理由。
強調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員的責任限制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訴訟主要是由一方的違約造成的。但是,在一些國家,承認雙重訴訟的權利,即當貨主損壞貨物時,承運人可以違反運輸合同或以其侵權為由向承運人起訴。當貨主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時,承運人不能引用《海牙規則》中的免責和責任限制。如果不能限制,運輸法規中的責任限制是徒勞的。為了進一步強調承運人及其雇員的權利,《維斯比規則》第三條規定:本公約規定的辯護和責任限制應適用于運輸合同中涉及的貨物的損失或損壞,無論訴訟是基于合同還是侵權行為。如果訴訟是對承運人的雇傭人或代理人(雇傭人或代理人不是獨立訂單人)提起的,雇傭人或代理人也有權引用《海牙規則》中規定的承運人或代理人的賠償限制。承運人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在上述情況下也有權限制。對承運人的雇員或代理人是否能享有承運人的權利作出否定判決,認為承運人的雇員或代理人無權引用承運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中的條款。因此,在本案之后,承運人在提單上規定,承運人的雇員或代理人可以引用承運人的豁免或責任限制。人們稱這一條款為喜馬拉雅條款。顯然,維斯比規則有利于保護船東的利益。
承運人對貨物損害賠償的限額增加了
《海牙規則》規定,承運人對每件或每件單位貨物損失的賠償限額為100英鎊,而《維斯比規則》第二條規定,每件或每件單位的賠償限額增加到1萬金法郎,還增加了一種以受損貨物毛重為標準的計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使用的金法郎仍然以金本位為基礎,以防止未來法郎紙幣貶值。一種含金量為900/1000的金65.5毫克單位。法郎一旦貶值,仍以上述黃金含量為基礎。威斯比規則通過時,1萬金法郎約431英鎊。與海牙規則規定的100英鎊相比,賠償限額明顯增加。
這一規定不僅增加了賠償限額,而且創造了新的雙重限額制度,不僅維護了業主的利益,而且接受了漢堡規則和中國《海商法》。
此外,該規則還規定了損失賠償責任限制權的條件,即承運人無權享有責任限制權,如果確認損失是由承運人故意造成的,或知道可能造成損害而不在乎的行為或行為造成的。
集裝箱條款增加
《海牙規則》沒有關于集裝箱運輸的規定?!毒S斯比規則》增加“集裝箱條款”,以適應國際集裝箱運輸發展的需要。該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如果貨物是用集裝箱、托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集裝時,則提單中所載明的裝在這種裝運器具中的包數或件數,應視為本款中所述的包或件數;如果不在提單上注明件數,則以整個集裝箱或托盤為一件計算?!痹摋l款的意思是,如果提單上具體載明在集裝箱內的貨物包數或件數,計算責任限制的單位就按提單上所列的件數為準;否則,則將一個集裝箱或一個托盤視為一件貨物。
延長訴訟時效
《海牙規則》規定,貨物損失或損壞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自交付貨物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維斯比規則》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補充規定,訴訟原因發生后,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延長此期限,并明確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雙方協議延長。追償時效規定,即使在規定的一年期滿后,只要在法院法律允許的期限內,也可以向第三方提起訴訟。但是,自訴訟人解決索賠案件或者送達訴狀之日起,許可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
維斯比規則議定書
《維斯比規則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額計算單位為法郎,以黃金為定值標準。由于黃金本身的價格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自由上漲和下跌的,金法郎責任限制計算單位的實際價值無法保持穩定。鑒于這種情況,1979年,海牙在布魯塞爾舉行的37的外交會議上進行了修訂――維斯比規則(Thel979Protocol to the HagueRules)議定書。議定書將承運人責任限制的計算單位由金法郎改為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center,SDR), 15金法郎折合1SDR。承運人的責任限額為每個或每個單位666.67SDR,或按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2SDR,兩者以較高者為準。但國內法規定,金法郎仍可作為計算單位,不能使用特殊提款權的締約國于1984年4月生效。
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1969年創立的貨幣單位,作為國際儲備。自1981年1月1日起,特別提款權由美元、德國馬克、日元、法國法郎和英鎊五個世界貿易出口最高國家的貨幣組成,每五年調整一次。根據基金會1990年10月9日的新聞公報,自1991年1月1日起,特別提款權的調整比例為:40%美元、21%德國馬克、17%日元、11%法國法郎和11%英鎊。這一比例在1995年底前保持不變。特別提款權不僅是一種賬面資產,也是一種聯合貨幣,而且不在市場上流通和兌換。其價格計算方法:首先將其組成的其他四種貨幣金額按當日倫敦外匯市場匯率分別轉換為等值美元,然后將所有美元值加起來,得出1個單位特別提款權的美元值。特別提款權的價格由世界銀行每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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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斯比規則是什么(維斯比規則適用范圍)
維斯比規則是什么(維斯比規則適用范圍)發表于2022-05-17,由周林編輯,文章《維斯比規則是什么(維斯比規則適用范圍)》由admin于2022年05月17日發布于本網,共3554個字,共5932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維斯比規則是什么(維斯比規則適用范圍)》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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