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
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者支付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者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是受益人可以憑即期跟單匯票或者僅憑單據收取貨款的信用證。
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快捷。
在即期信用證中,有時還加列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這是指開證行允許議付行通過電傳等電信方式通知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說明各種文件符合信用證要求,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應立即用電匯將貨款撥給議付行。
因此,出口匯索賠條款的信用證,出口賠條款的信用證。
付款后,如發現文件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開證行或付款行有權行使追索權。
這是因為付款是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進行的。
即期信用證的類型
即期信用證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賠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
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文件,應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立即向開證行付款;
后者是指開證行將最終審單付款權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正確,在向受益人付款時,即通過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賠,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通過電匯向議付行償還。
使用電匯索賠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快,通常只需2-3天,有時當天就可以收回貨款。
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序來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的風險無疑是巨大的。
目前,國際航運業的標準做法是,無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多少份原件,只要收貨人提交其中一份原件并經過認可,無論收貨人是否已支付貨款,船舶公司和船舶代理都會發貨和提貨。
受益人按信用證要求直接將1/3、2/3或全套原始提單發送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后,外商可憑原始提單向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機構提貨,出口產品按信用證要求交付給銀行。
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可能對文件極其挑剔,用各種借口要求一些不符合點,拒絕付款,使得國內出口商有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范這種風險?有人認為,防范這種風險最簡單的措施就是不接受這種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就不會產生風險。
然而,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的處理方法是不可取的。
事實上,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出具的信用證主要基于三種情況:
首先,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的改善,貨物到達時間縮短,信用證業務文件的流通過程太慢。貨物通常已經到達香港很多天了。原來,提單還沒有到達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力將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
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迅速,如果不能盡快提貨,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開證申請人將原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為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第三,在臺灣省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臺商往往在香港設立空殼公司,信用證需要從臺灣省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來自大陸→香港→臺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
幾天后到達臺灣,發票人需要配合出口人盡快辦理轉口貿易手續。
中間的文件流通時間遠遠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到達臺灣口后文件延遲,使開證人除了承擔較高的港口成本外,還面臨著市場變化的風險。
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直接寄給證人,以便在辦理轉口手續時提取貨物。
從實際分析來看,開證人從商業角度提出這樣的條款是合理的,但對于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很大,這使得許多企業不接受這樣的條款。雖然風險降低,但貿易機會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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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
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發表于2022-05-18,由周林編輯,文章《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由admin于2022年05月18日發布于本網,共2288個字,共5904人圍觀,目錄為信用證,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出口中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風險》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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