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貨憑證開立時間晚于出口日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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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進貨憑證開具時限晚于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是否能退稅?某公司在境外有工程項目投資,屬于外貿企業視同出口享受免退稅政策,于2015年8月購人一批出口設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賬務處理按先暫估入庫計入庫存商品,2015年9月在所屬地海關報關出口。這個公司于12月份對銷售單位全額付款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016年1月份申報免退稅。請問,進項發票取得時限晚于出口貨物報關時間,是否影響出口退稅?
答:您公司購進出口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晚于出口貨物報關出口時間,不影響免退稅的要求。對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規定: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不屬上述您講的情形。上述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是指出入庫單據上的發貨時間而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兩者沒有可比性。只要出入庫單據早于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日期,并且您公司也對批貨物以暫估的方式入庫計人賬務處理,就不存在上條規定界限。
您公司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問題:一是雖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晚于出口貨物報關出口時間,但最晚不能晚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及信息(出口貨物報關單紙質已取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一項第二目)。
因此,您公司最晚要在2016年4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退稅申報。二是您公司在購人出口設備時做暫估入庫進行了處理,應當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沖減調整暫估數據,按正式發票計人會計分錄進行處理。
進貨憑證開立時間晚于出口日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
進貨憑證開立時間晚于出口日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發表于2019-05-31,由周林編輯,文章《進貨憑證開立時間晚于出口日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由admin于2019年05月31日發布于本網,共891個字,共9606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進貨憑證開立時間晚于出口日期可以辦理出口退稅嗎》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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