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U和DDP區別在哪
DDU和DDP區別在哪?首先DDU是指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港),“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
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賣方義務A、 賣方必須,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供符合買賣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相等的電子單證,以及合同可以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其它憑證。
A2、許可證、批準證件及海關手續,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和必要時經由另一國家過境運輸的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按照通常條件自行負擔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按慣常的航線和習慣的方式運至目的地的約定地點。如果具體地點未約定或習慣上未確定,賣方可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要求的具體地點。
b) 保險合同,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
A4、交貨,在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根據A3款將貨物置于買方支配之下。
A5、風險轉移,除B5款規定的情況外,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到貨物根據A4款已交付時為止。
A6、除B6款規定的情況外,支付除因A3款a)所產生的費用外,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直到貨物根據A4款已交付時為止;
支付貨物出口所需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應繳納的一切關稅、捐稅和其它官費以及必要時在貨物根據A4款交付前經由另一國家過境所需支付的上述一切費用。
A7、通知買方,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啟運的充分通知,以及為使買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夠接受貨物所要求的其它任何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單證,自行負擔費用提交貨單和/或買方為提取貨物可以要求的通常的運輸單證(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空運單、鐵路托運單、公路托運單或多式聯運單)。
如果賣方和買方已約定使用電子通訊,前段所述單證可以由相等的電子資料交換(EDI)單證所代替。
A9、核查、包裝、標記,支付根據A4款交貨所需的貨物的核查費用(如核查品質、丈量、過磅、點數)。
自行負擔費用提供為交付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除非在特定行業中,交付合同規定的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上應適當地加上標志。
A10、其它義務,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行買方可能要求的由啟運地國和/原產地國簽發或傳遞的關于貨物進口和必要時經由另一國家過境運輸所需要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A8款中所提到的除外)。
買方義務B、 買方必須
B1、支付價款,支付買賣合同規定的價款
B2、許可證、批準證件及海關手續 自行承擔風險及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它官批準許可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手續。
B3、運輸合同 無訂立運輸合同的義務。
B4、收領貨物 自貨物根據A4款已置于其支配之時起,立即收領貨物。
B5、風險轉移 自貨物根據A4款已置于其支配之時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果買方未根據B2款履行其義務,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有關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額外風險,如果買方未根據B7款給予通知,則自規定交付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應以該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合同項下,即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它方式確定為供應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為準。
B6、費用劃分 自貨物根據A4款在指定目的地已置于其支配之時起,支付有關貨物的一切費用。
如果買方未根據B2款履行其義務,或者根據A4款在貨物已置于其支配之時時未收領貨物,或者未根據B7款給予通知,承擔由此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應以該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合同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它方式確定為供應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為準。
支付貨物進口應付的一切關稅、稅捐和其它官方費用,并承擔貨物進口的海關手續。
B7、通知賣方 在買方有權確定在一個規定的期限內和/或收領貨物的地點時,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根據A8款接受提貨單或運輸單證。
B9、貨物檢驗 除非另有約定,支付裝運前貨物的檢驗費用,進口國有關當局的強制檢驗除外。
B10、其它義務 支付為取得A10款所述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為此提供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注意事項
1.進口清關是否便利:在DDU交貨條件下,賣方要承擔義務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內約定目的地,實際交給買方。但是貨物進口的清關手續和進口稅卻不是由賣方負擔,而是由買方負擔。
這對于一些自由貿易區以及訂有關稅同盟的國家間的貿易是適宜的。而如果進口國是屬于清關困難而且耗時的國家,買方有時不能及時順利地完成清關手續,這種情況下要求賣方承擔按時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將有一定的風險。
所以,賣方在出口業務中采用DDU之前,應先了解進口國海關管理情況,如果預計進口清關會遇到困難,則不應采用DDU?!?000通則》規定,如果雙方同意由賣方承擔貨物進口清關的風險和費用,必須在合同中以明確的文字表示出來。
2.善辦理投保事項:按照《通則》解釋,按DDU條件成交,賣方并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因為DDU屬于實際交貨,交貨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訂立保險合同與否,同買方并不相干。但由于國際貿易中存在各種風險,特別是采用DDU時,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從出口國運至進口國內最終目的地,這中間要涉及許多環節和長距離運輸,貨物遭遇災害或意外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賣方應通過投保的方式轉移風險。
3. 一般 做DDU的是出口商在國外有公司,屬于經營性質的,出口商把貨物負責運送到客戶手里。
客戶本身不提供任何清關文件和證明。
DDU和DDP的區別
DDP:目的港完稅后交貨
完稅后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DDU:目的港未完稅交貨
未完稅交貨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手續,也不從交貨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卸下,即完成交貨。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不包括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在目的地國進口應交納的任何“稅費”(包括辦理海關手續的責任和風險,以及交納手續費、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買方必須承擔此項“稅費”和因其未能及時輸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而引起的費用和風險。
DDP和DDU一般只針對由賣方原因造成的漏發件或損壞品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買方不會要求賣方做DDP或者DDU的,因為賣方作為外方,對國內的通關環境和國家政策不了解,通關過程中勢必產生許多不必要的費用,而這些費用肯定會轉嫁給買方,所以買方通常最多做到CIF。
DDU和DDP區別在哪
DDU和DDP區別在哪發表于2019-06-05,由周林編輯,文章《DDU和DDP區別在哪》由admin于2019年06月05日發布于本網,共2896個字,共982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DDU和DDP區別在哪》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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