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
DAT貿易術語是“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其中文含義”運輸終端交貨“。使用該術語賣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運到合同規定的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并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風險和費用(除進口費用外)。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或多式聯運。
在DAT術語條款下,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分別為:
賣方的義務:賣方承擔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目的地,并將貨物卸載到目的地指定的終點站交付給買方之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出口貨物時報關手續和貨物裝船所需的各種費用和風險等等。
買方的義務:買方承擔賣方將貨物卸載到目的地指定的終點站將交付給買方之后的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進口貨物時清關手續和卸載貨物時所需的各種費用和風險等等。
最后,要特別說明一下的,采用DAT術語時,因為是要將貨物卸載到目的地的指定終點站的,但是終點站這個地方包括任何地方,可以是碼頭,可以是倉庫,也可以集裝箱,所以雙方在運輸合同中一定要盡量詳細地說明這個終點站是在目的地的哪里,不然一旦產生風險,對雙方都是不好的。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DDP、DAT、DAP、CIP、CIF都歸入CIF
DAT貿易術語的權威介紹和相關案例分析讓你學透DAT術語
dat貿易術語(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或者叫做“運輸終端交貨”,是指當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運輸終端將貨物從抵達的載貨運輸工具上卸下,交給買方處置時,即為交貨。“運輸終端”意味著任何地點,不論室內室外,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
dat貿易術語條件下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并將其卸下期間的一切風險。
特別建議:采用DAT貿易術語的雙方盡可能確切地約定運輸終端,或如果可能的話,在約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內的特定地點;
DAT貿易術語要求賣方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僅當需要時),但賣方無任何義務辦理貨物進口入關,支付任何進口稅費或者辦理進口的任何相關海關手續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考試題實例:
第1題 我國B公司以CFR價出口貨物一批,裝運后即以電報形式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對方沒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時投保,結果船在運輸途中沉沒,貨物全部損失,買方向我方提出索賠,我方應如何處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引起的,又該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
(1) 對于買方的索賠要求,我方可予以拒絕。因為我方已發出裝船通知,買方未及時投保,造成損失的責任不在我方。具體處理方式有:①為證明我方已及時發出通知,可向買方出示有關證明材料;②可協助買方查找未收到通知的原因,但這并非我方責任。(2) 此類事件如系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造成的,我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2題 我國出口公司A公司與加拿大B公司簽定合同出口面料,貿易術語為CFR(《INCOTERMS 2000》)未及時向B公司發出裝運通知,導致B公司未能對貨物進行及時的投保。裝載貨物的船在5月8號遇到海上颶風沉沒,請問應該如何承擔責任?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 A公司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2) 根據《INCOTERMS 2000》,CFR術語情況下,賣方負責辦理租船訂艙,買方負責辦理投保手續,同時,賣方負有在裝船完畢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買方辦理保險的責任,否則,賣方應承擔應因其延誤通知而產生的風險。(3) 此案中,A公司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B公司無法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所以風險應由A公司承擔。
第3題 我國進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倫敦向英國客商B公司出售圣誕禮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4月底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7月5日將貨物運抵倫敦,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屬于CIF合同?為什么?
【正確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性質不屬于CIF合同。其原因如下: (1) 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合同成交時,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貨義務對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付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7月5日將貨物運抵倫敦,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意指賣方必須在7月5日將貨物實際運抵倫敦,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 (2) 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術語,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不屬于CIF合同。
第4題 我國進出口公司A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貨物,賣方按時將貨物裝船,并且制備了所需的各項單據,不料船舶離港數小時后觸礁沉沒,次日賣方憑符合規定的全套貨運單據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已經滅失為理由,拒絕接受單據并拒絕付款。請說明買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闡明理由。
【正確答案】:
買方的做法是錯誤的,他無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具體原因如下:(1) CIF條件交貨是象征性交貨,是單據買賣,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在本案中,賣方已將貨物如期裝船,并提交了約定的各項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2) 按CIF條件成交,貨物在越過裝運港船舷時風險即轉移給買方,貨物能否到達目的港以及是否能按時抵達目的港,此風險應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3) CIF條件下,賣方保險屬于代辦性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損壞或滅失,買方應先向賣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險公司索賠。 所以,買方無權拒收單據,否則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
第5題.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貨物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因為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要求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
問:我方應否辦理?
【正確答案】:
買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質。
①根據《2000年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正確完整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
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只能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
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處理索賠事宜。如果買方要求賣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
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要求。
DAT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
DAT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發表于2019-06-25,由周林編輯,文章《DAT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由admin于2019年06月25日發布于本網,共3038個字,共9136人圍觀,目錄為外貿知識,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DAT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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