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承兌信用證概述
信用證的分類有不同的標準。如按兌現方式劃分,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r Acceptance Credit)指信用證指定的支付銀行在收到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文件后,首先在遠期匯票上辦理承兌手續,直到遠期匯票到期。由于該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由銀行承兌,因此也被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因此,該信用證業務不僅要遵循相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還要遵守相關國家票據法的規定。即指定銀行在使用該信用證時,應當承兌信托受益人出具的遠期匯票,并在匯票到期日履行付款義務。
承兌信用證進出口利弊分析
在承兌信用證下,一方面,受益人獲得銀行承兌匯票意味著銀行承諾對受益人進行長期不可撤銷的付款,銀行信譽良好,因此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安全流通良好,出口商即賣方可以在自付貼現費的基礎上進行貼現以獲得融資,因此承兌信用證的實現能力較強。另一方面,承兌信用證應受相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和相關國家的票據法的約束。因此,一旦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承兌信用證下的受益人將受到雙重法律保護。因此,承兌信用證可以確保受益人收到貨款。
此外,在承兌信用證中使用匯票作為流通工具,善意持票人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根據信用證欺詐的原則,開證行不得以信用證欺詐為由抗辯善意持票人,拒絕支付。正因為如此,出口地的銀行更愿意在貨物裝運后的承兌信用證下辦理各種融資,除非承兌信用證的開證行或承兌行信譽不佳。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不僅可以辦理被背書人享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如匯票貼現、出口押匯等,還可以辦理被背書人享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如福費廷業務,使國家出口商能夠安全提前收匯,避免外匯風險,還可以提前辦理出口退稅,減少機會成本損失。因此,使用承兌信用證有利于出口商作為受益人。
從進口商的角度來看,由于承兌信用證是由進口商申請開立的,經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使用承兌信用證有利于出口商作為受益人,因此,作為承兌信用證的申請人,我們可以大膽地以此為借口與出口商討價還價。因此,在同等條件下,使用承兌信用證結算比使用其他遠期信用證結算,進口商肯定會得到報價折扣。
承兌信用證出口報價分析
承兌信用證的付款期限作為一種遠期信用證,通常規定如下:
① 見票或交票后幾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ected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resentation documents);
② “裝運H后幾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③ 開證行承兌H后幾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the date of our acceptance)。
此外,從成本的角度來看,鑒于銀行在承兌信用證下承兌了遠期匯票,銀行信譽良好,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流通性。出口商,即賣方,可以在自付費用的基礎上背書轉讓匯票,以獲得融資。因此,與即期信用證相比,在考慮時間和成本的基礎上,應適當提高承兌信用證下出口商的出口報價。當然,在使用承兌信用證結算時,出口商也應給予進口商一點價格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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