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證
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etterof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證概述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一種遠期信用證,又稱無匯票遠期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功能與遠期信用證相同,但期限不同。
一些國家和地區頒布的票據法規定,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的承兌匯票不得在市場上貼現。同時,遠期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解決一年以上或幾年后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延期支付信用證應運而生,并得到廣泛應用。
延期付款信用證適用于大型機電設備的進出口。為加強競爭條件,可采取延期付款、賣方中長期貸款或信用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較長,出口商不需要提示匯票,開證行不承兌匯票,只在到期日由銀行支付。
延期付款信用證的特點
1.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單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這段時間的間隔稱之為有效期。亦就是于受益人在提示單據后的一個規定的期限內由開證銀行履行其付款責任。從交單日期到付款日期,時間較長,如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這對進口商有利,可得一個較長時間融通資金的機會。但對出口商來講,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銀行必須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能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等而拒絕付款。
2.延期付款與遠期承兌的區別在于,受益人在延期付款信用證下不開立遠期匯票,不能在市場上貼現。為保證受益人的貨款,開證行應在信用證中注明銀行的承諾條款,以確保到期付款。
3.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功能相同,但延期付款在實踐中與分期付款不同。
延期付款是指出口商按照合同規定完成交付后,貨物所有權由出口商轉讓給進口商。進口商在取得所有權后幾年或幾年內償還付款。
這種支付方式對出口商來說風險很大,所以這種支付方式只能在進口商信譽良好的情況下使用。
進口商取得所有權后,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出口商只能依法還款,不能取得貨物所有權。
分期付款系由進出口商簽訂契約,明文規定,付款要適應建造契約貨物的進度。一般作法,先交一定數量的預付金,爾后依金額比例分期付款。依金額比例分期付款必須在契約貨物建造周期內辦理。
合同貨物建成并交付給進口商時,分期付款已付清,合同貨物的所有權由出口商轉讓給進口商。
延期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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