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行
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
轉讓行是什么?
轉讓銀行是指可轉讓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授權支付、承擔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給第二受益人的銀行。轉讓銀行,可轉讓信用證的原因主要是中間人,即第一受益人缺乏資金,但有業務能力和大銷售網絡,了解許多客戶,將簽訂的合同轉讓給第二受益人,賺取差價,從而開立可轉讓信用證。
轉讓行的經營業務
1.當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時,信用證中的轉讓銀行可以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2.除非轉讓行明確同意其轉讓范圍和方式,否則無義務辦理轉讓。
3.第一受益人在申請轉讓和轉讓信用證前,必須不可撤銷地指示轉讓銀行,說明是否保留拒絕允許轉讓銀行向第二節受益人通知修改的權利。轉讓銀行同意按照此條件辦理轉讓的,必須在辦理轉讓時通知第一受益人關于修改的指示。
4.如果信用證轉讓給一個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個或幾個第二受益人拒絕接受信用證的修改,不影響其他第二受益人的修改。對于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信用證視為未修改。
5.轉讓銀行涉及的轉讓費,包括手續費、費用、成本費或其他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支付。轉讓銀行在支付轉讓費之前義務辦理轉讓。
6.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三受益人。只要不禁止分批裝運/分批支付,就可以分為幾個部分分別轉讓(但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這些轉讓的總和將被視為只轉讓一次。
7.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書規定的條款轉讓,其他如信用證書金額、單價、到期日,根據最終交付期限、裝運期限,上述任何一項或全部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金額的比例可以增加,以滿足原信用證書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險金額。原信用證申請人的名稱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代替。原申請人的名稱出現在發票以外的文件上的,必須遵守原證書。第一受益人有權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更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和匯票),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金額。信用證書轉讓時,第一受益人未能用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更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轉讓行有權將收到的轉讓信用證書下的文件,包括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交給開證行,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8.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證轉讓地和信用證到期日內支付或議付可轉讓信用證,并向第二受益人支付和議付。
確認轉讓行資格
在收到客戶可轉讓信用證下的轉讓申請時,任何銀行都應首先確認其是否具備轉讓銀行的資格,這很容易被忽視,也很容易被客戶誤解。許多客戶甚至一些銀行經營者認為,只要通知銀行可以轉讓信用證,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UCP500第48條a資金規定: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支付、承擔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銀行(統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本規定明確規定,具有轉讓銀行資格的銀行包括:授權支付、延期支付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和自由議付信用證下特別授權的銀行。因此,如果銀行只是通知銀行,不符合上述條件,則不具備轉讓銀行的資格。
例如:B銀行通知可以將信用證轉讓給客戶,信用證是A香港銀行分行開立并指定A銀行上海分行議付,信用證中對轉讓行沒有規定,客戶向B銀行申請轉讓,B銀行可以接受客戶轉讓申請轉讓證書嗎?顯然,信用證指定A銀行上海分行議付,根據UCP500上述條款只有具備轉讓行資格的人A銀行上海分行。B銀行顯然不能接受客戶的轉讓申請,但客戶提議支付銀行在上海受到限制,公司從未與銀行有過業務往來,很難找到A銀行上海分行辦理轉讓。B銀行應該如何解決客戶的問題?B銀行可以發電A香港銀行分行要求銀行特別授權B銀行是轉讓行,所以收到A香港銀行分行授權電文后,B銀行可以接受客戶申請信用證轉讓。但如果比較上述情況UCP500條款,這種做法似乎不符合條款的規定,因為條款只規定,特別授權的銀行可以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下轉讓信用證。事實上,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CASENO30中,國際商會專家組指出:UCP500第48(a)的規定是在沒有顯著改變實務操作的基礎上對轉讓證實施一種合理的控制,要求只有一個銀行被指定為轉讓行(甚至是在自由議付的信用證項下)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指對轉讓證業務),然而,只要開證行愿意的話,UCP500第48(a)沒有禁止開證行指定一家以上的轉讓行……換句話說,即使是指定的付款、承兌或限制議付銀行,開證行仍然可以指定第三家銀行為轉讓銀行。這種做法在實踐中也被大多數銀行采用。
轉讓行掌握轉讓證條款變更
除全額轉讓原證外,一般部分轉讓的信用證與原證的條款不同,如金額、信用證期限等。UCP500第48條h款項規定: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書規定的條款轉讓,但下列項目除外:信用證金額、規定的單價、到期日、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最終交付日期和裝運期限。上述任何一項或全部項目都可以減少或縮短。必須投保的保險比例可以增加,以滿足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險金額……本條款的制定應當考慮到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利益。由于原則上規定信用證只能按原證條款轉讓,確保第二受益人能夠基本了解原證的原始外觀和原證行的基本要求,如出口貨物名稱、所需文件類型、文件內容等,也允許在信用證金額、單價、到期日、最交付日、轉讓期、保險比例等。這使得第一受益人能夠成功地更換文件以獲得他們應得的價差,并使更換的文件與原始文件一致。然而,在實踐中,第一受益人可能會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超過的問題UCP500上述規定的要求,對此,轉讓行一定要慎重處理,不能隨意接受客戶的要求,否則轉讓行可能面臨處理不當的風險。
比如,在實務中,信用證中的提單條款往往規定提單通知人為信用證申請人,進行轉讓時,第一受益人可能會提出為了不泄露原證申請人的資料,請轉讓行在轉讓證時,修改提單通知人的規定,對此轉讓行能否接受?按照上述UCP500顯然,轉讓銀行是不可接受的。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的意見非常明確。在國際商會最新第613號出版物中,銀行委員會認為: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和申請人在交易中保持不知名的狀態,則必須修改原證中可能泄露信息的地方,刪除文件和/或條款的修改必須經原證申請人同意……言下之意是,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轉讓證書不泄露原證書申請人的信息,他應與原證書申請人協商修改原證書條款,而不是要求轉讓銀行更改轉讓條款。
再比如,原證規定的價格條款是CIF,要求的文件中有保險單條款。第一受益人向轉讓銀行提出。根據他與第二受益人的協議,保險由他處理。因此,轉讓銀行是否可以接受轉讓證書中刪除保險單的條款?如果你接受了,風險在哪里?顯然,根據前面的分析,轉讓銀行當然不能接受這樣的要求。如果接受,一旦第一受益人更改訂單,未能按約定向轉讓銀行提交保險單。如果開證銀行因缺乏重要文件而拒絕支付,轉讓銀行將陷入第一和第二受益人的商業纠纷,因為轉讓銀行未能按照約定向轉讓銀行提交保險單。UCP500轉讓證書業務的規定,必須對第二受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正確的方法應是:信用證仍按原證書條款轉讓。第一受益人投保后,將保險單交給第二受益人,作為轉讓證書下的文件,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給轉讓銀行。
參考文獻
- ↑ 1.0 1.1 蔡明儀.轉讓信用證業務風險分析.2001年第10期中國外匯管理
轉讓行
轉讓行發表于2023-03-20,由周林編輯,文章《轉讓行》由admin于2023年03月20日發布于本網,共3049個字,共5550人圍觀,目錄為信用證,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轉讓行》相關的內容。
版權聲明:
文章:(轉讓行),來源:,閱讀原文。
轉讓行若有[原創]標注,均為本站原創文章,任何內容僅供學習參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任何內容不得引用,文章若為轉載文章,請注明作者來源,本站僅為分享知識,不參與商業活動,若有侵權請聯系管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