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付款提示
什么是匯票支付提示
匯票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或支付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的行為,本質上是行使付款請求權的行為。
需要匯票付款提示的原因
付款提示是取得匯票付款的前提。雖然理論上是付款人的單方面履行,但基于以下原因,付款提示仍然是必然的:
(一)票據為提示證券,票據上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割,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提示票據;
(2)票據為流通證券,轉讓不以通知債務人為要求,因此付款人有權要求票據所有人提示票據證明其合法持有人身份;
(3)根據《中國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在履行匯票付款前必須對匯票進行審查。它不僅包括對匯票上記錄的事項的審查,還包括對票據資本關系的審查。這需要持票人提示交付匯票,并必須給付款人一定的審查期(當天)。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持票人可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免除提示票據,并按照其他程序實現其票據權。例如,當持票人丟失票據時,他可以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宣傳催告程序或訴訟程序獲得權利補救。
匯票支付提示的有效性
合法的匯票支付提示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對持票人而言,付款提示具有行使付款請求權之效力,持票人的付款提示本質上是一請求權行使行為;它是付款人履行付款的必要前提。從理論上說,面對持票人的付款提示,付款人應當在依法審查的基礎上按票付款,或者應當依法作成拒絕證書;而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06條和《商業銀行法》第44條的規定,對于合法提示的有效匯票,付款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此外,付款提示還具有保全票據上追索權的效果。按照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第一債務人拒絕兌付為基本前提,以取得拒絕證書為基本要件,而《支付結算辦法》第36條則進一步規定了匯票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時,將喪失追索權或者喪失對出票人以外前手追索權的后果;為避免此類后果,以按期提示付款來保全票據追索權顯然是十分重要的。
2.對付款人而言,付款提示有義務要求付款人履行義務,并明確付款日期的效果。根據《民商法》的原則,付款人的票據義務是一種義務,與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相對待。沒有持票人的付款提示,付款人的票據債務將無法主動履行。在持票人的法律提示下,如果付款人違反票據法規則拒絕付款或延遲付款,將導致依法的民事違法責任。
匯票支付提示規則
根據《中國票據法》和《票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原則上匯票的付款提示應由持票人提供;但根據持票人的委托背書,持票人也可以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原則上,匯票支付提示的提示人為付款人,包括已承兌的遠期匯票的付款人或不需要承兌的即期匯票的付款人;承兌人指定代理付款人或者承擔付款人的,代理付款人或者承擔付款人為被提示人;持票人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票據交換系統提示付款時,委托收款的交付行為具有付款提示的效力,并以持票人提交匯票之日 (非委托銀行提交付款日)為提示付款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提示付款應在匯票上規定的被提示人付款地點進行;匯票上未記錄付款地點的,應在被提示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住所進行。
匯票的付款提示應當在付款提示期內進行,從匯票到法律規定的到期日起至到期日止。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票據到期日為到期日,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期付款、定期付款或者定期付款日期為到期日,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付款人提示付款。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商業匯票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失去追索前手的權利,持票人仍可以在說明后向承兌人要求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失去追索權,持票人在說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
根據《票據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持票人在行使付款提示請求權時,應當向付款人(或者委托收款人)提示票據,并交付票據,以確保付款人在履行付款前必要的審查期間(提示付款當天)。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解釋,持票人應當在收到付款時正面簽字,并將匯票交付給付款人。
根據中國(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委托郵寄提示程序,持票人通過其委托收款銀行委托收款時,應當計算郵程,并提前提出付款提示。
匯票付款提示
匯票付款提示發表于2022-05-23,由周林編輯,文章《匯票付款提示》由admin于2022年05月23日發布于本網,共1816個字,共5377人圍觀,目錄為外貿收款,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匯票付款提示》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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