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匯票
一般匯票是什么?
一般匯票是指匯票的三方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別由不同的人擔任,彼此不兼任。一般匯票是匯票的基本形式。
一般匯票當事人
圖表如下:
1.如圖所示,各方按照各國票據法的一般規定列出,但在我國票據實踐中存在靈活性。根據《支付結算辦法》,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可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在這些具體的匯票中,雙方并不完全相同。
2.如圖所示,匯票上的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即A(出票人),B(收款人)和X(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如下:C(既是背書人,也是背書人),D(同C)、E(既是背書人,也是最后的持票人),F(C擔保人)。實際上,背書人可能更多,也許不是,擔保人也是。
3.在這張圖中,最后的持票人E其余為票據債務人(或票據義務人,下同)。A、B、C、D、F屬于第二債務人的,即票據不能承兌或支付時,對持票人負責。X身份有點復雜。在他是承兌行為之前,他是出票人記錄的付款人,屬于關系主體;然而,在承兌行為之后,他成為了承兌人,即必須無條件支付賬單的第一債務人。同時,如果他拒絕在賬單到期時向持票人支付款項,導致持票人追索其他債務人,承兌人也將作為被追索人納入第二債務人。換句話說,他沒有義務支付賬單金額、法律利息和必要的法律費用,因為他拒絕支付。
一般匯票和支票與本票的區別
支票只能作為支付工具,一般不能作為信用工具(透支除外),本票和匯票可以作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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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新世紀領導干部法律手冊主編.新世紀領導干部法律手冊.2006年人民日報出版社.4.
↑ 王小能編.票據法教程.2001年7月,北京大學出版社第二版.
↑ 錢榮坤主編.國際金融(最新修訂).2000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第三版.
一般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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