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出票
本票出票是什么?
本票出票是指本票當事人簽發本票的行為,簽發本票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規定的事項,二是出票人將制作好的本票進行交付。
本票出票款式
本票的出票也具有要式性的特點,其出票款式也分為三項:應記錄事項、應記錄事項和不應記錄事項。
(一)事項要記錄
1.事項必須記錄
(1)表示本票的句子。本票應記錄本票字樣或能表示為本票的句子,使本票不同于匯票和支票。(2)無條件支付承諾。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必須記錄無條件支付句,以表示其承擔支付義務的意思。(3)確定金額。本票記錄的金額應明確,不得浮動記錄。(4)收款人名稱。由于我國只承認記名本票,收款人名稱是絕對應記錄的事項,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收款人名稱不是絕對應記錄的事項,因為它承認不記錄本票的存在。(5)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簽發本票的日期,與確定票據關系的效力、行為能力、代理人到期日的計算密切相關,是本票的絕對應記錄事項。(6)出票人簽字。出票人簽字是表明出票人承擔票據責任的重要依據,沒有出票人簽字,出票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相應記錄事項
(1)付款地點。付款地點是支付本票金額的地方。未記錄時,由于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點(2)出票地點。出票地點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地點。未記錄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3)到期日。在長期本票中,不需要立即支付,因此需要確定到期日。未記錄的,視為即期本票。中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僅限于立即支付,到期日不是本票的記錄。
(二)記錄事項
關于本票的記錄,各國票據法一般規定了準用票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本票的記錄主要有兩個:(1)禁止背書轉讓的記錄;(2)支付特定貨幣的記錄。
(三)事項不得記錄
本票來說,匯票的規定不得記錄本票,包括票據法中未規定的事項和與本票性質相沖突的事項。
本票出票的效力
(一)對出票人的效力
本票是出票人承諾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當然,出票人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負責。
1.本票出票人承擔的第一項責任
出票人本身是主債務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直接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無需承兌。
2.本票出票人承擔無條件責任
出票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否則本票無效。
3.本票出票人承擔絕對責任
出票人自出票之日起承擔付款責任。除因時效屆滿而消除的責任外,不得因持票人缺乏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而免除。
4.本票出票人的最終責任是最終責任
出票人承擔付款責任后,所有票據關系將被消除。
(二)對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本票后,收款人取得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
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在簽發本票后承擔絕對的支付責任,持票人在出票時享有實際的支付請求權。這是由本票的本質決定的,這不同于承兌系統中的支付請求權。
2.追索權
當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收款人可以向其前手或其他票據義務人行使追索權。與匯票上的追索權相比,本票上的追索權原則上適用于匯票的有關規定。
然而,學術界對持票人是否能行使追索權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根據匯票承兌人也必須是被追索人的原則,以及最大限度地維護持票人利益和票據信用的需要,持票人應允許行使追索權。也有人認為,持票人不得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因為根據出票的本質,出票人承擔當然的支付責任。中國大陸的學者普遍認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本票出票準用于匯票
本票出票規則與本票出票規則相差較大,各國票據法一般不作準用規定。我國《票據法》僅規定,當本票記錄法定事項以外的事項時,其效力適用于本票的有關規定。根據匯票的有關規定,如果非票據法規定的事項記錄在本票中,則本票不具有效力。
相關內容
- 本票見票
參考文獻
- ↑ 孫應征主編.票據法理論與實證分析.2004年4月,人民***出版社第一版.
- ↑ 2.0 2.1 主編陳本寒.商法新論.2009年武漢大學出版社.01.
- ↑ 主編陳本寒.商法新論.2009年武漢大學出版社.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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