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什么是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中國國內企業按照我們的要求,將原材料、零部件、部件、輔料或半成品出口給海外廠家加工裝配,加工后成品返回進口的貿易方式。
卸料加工貿易與中國的加工貿易在加工關系上是相反的方向。加工貿易為進口材料和零件,在中國進行加工和再出口;卸料加工為出口材料和零件,在國外進行加工和再進口。因此,根據加工貿易的定義,卸料加工不屬于加工貿易范圍,出口貨物屬于暫時出口性質,加工后返回中國。但由于其處理程序與加工貿易方法相似,因此納入加工貿易管理范圍。
出料加工報關手續
出口加工合同項下出口的貨物,應當按照臨時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出口涉及國家禁止和統一經營的貨物,應當提交外經貿部批準文件。涉及國家許可證配額管理的,應當提交?。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涉及出口關稅的貨物,應當繳納相當于出口稅的保證金。出口加工合同項下進口貨物復運時,企業應當持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并向海關申請進口報關手續。進口貨物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免征規定如下:
(1)對復運進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的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若以上計稅方法難以確定完稅價格的,可參考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支付的加工費、運費、保險費估價征稅。
(2)復運進口后轉入進料加工的,海關應當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免稅手續。
(3)原則上,出口加工不得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式。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式的境外加工,不屬于出口加工范圍的,應當按照一般貿易出口貨物的有關程序辦理。出口加工貨物的境外加工期為6個月。確需延期的,應當報海關批準,但延期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出口加工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規定,按照上述規定,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出口加工的審批手續。出口加工的貨物為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絲綢、絲綢的,也應報外貿部批準,海關應當按照外貿部批準文件進行檢查。
出料加工業務的有關管理規定
- (一)借助海外加工技術彌補國內某種技術手段的不足
由于國內技術手段不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必須運到國外進行某一工藝加工,才能開展卸料加工業務。具有國內生產能力和加工技術手段的,不得進行卸料加工。
- (二)出料加工應遵循簡單加工和有限加工的原則
原則上,出口貨物的加工程度不能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式,如紙張印刷、布印染等。對于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式的加工,如出口棉紗織成棉布、出口木材制成膠合板等,已超出簡單加工的范圍
- (三)出口稅
出料加工項下出口的材料免征出口關稅
- (四)出料加工項下加工后成品復進口的有關規定
海關對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稅,即以加工貨物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同類貨物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由復進口加工貨物確定,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上述稅收的完稅價格難以確定,可以參考支付海外加工費、運費、保險費等。
- (五)出料加工業務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禁止出口、限制、統一經營的出口貨物,應當報外經貿部批準。其他許可證配額管理貨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應當憑有效的批準證書核實。
出料加工業務的辦理程序
- (一)合同登記備案
1.經營出料加工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國家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合同登記備案單
有關貨物出口前,經營單位應當向主管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貿主管部門批準出料加工合同的批準;
(2)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加工合同副本;
(3)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信息。
主管海關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核后,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出具有關登記備案證明。
- (二)出口料件
經營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持有外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主管海關批準合同登記備案的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出境海關申報。出境海關審核相關文件后,檢查出口貨物,并在相關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海關印章,退還經營單位或代理人,作為今后合同核銷的依據。
- (三)復進口加工貨物
經營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進境地海關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后,按照出料加工的有關規定,對復進口加工貨物的增值征收進口稅,并在相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退還經營單位或者其代理人,作為今后合同核銷的依據。
- (四)合同核銷結案
經營單位應當持下列文件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
1.有關出口材料和復進口加工后貨物的出口和進口報關單(報關單必須由出境地和進境地海關簽字)。
2.經營單位填寫的《出料加工合同核銷申請表》。
主管海關應當根據合同登記備案資料,審查核銷文件是否完整有效,審查實際出口進口情況。合同執行正常的,海關應當核銷登記備案合同,并發出核銷結案通知書。
海關對出料加工業務的監管要求
出料加工項下料件自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加工后貨物應按期復運進口。如特殊情況需延長加工期限的,應報經主管海關核準,延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出口加工項目下出口的材料屬于出口關稅的,經營單位應當繳納相當于出口稅的保證金。經營單位辦理合同核銷結案手續后,海關退還保證金。
為加強對出料加工貨物的監督,海關可以對出料加工項目下出口的材料進行附加標識、標記或取樣,以保證出口材料加工后的復運。
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海關的有關監管規定,按照出口加工合同履行義務,不得以出口加工的名義代替進口外國產品或者逃避國家對出口貿易的管理。
出料加工合同備案
⑴出境加工應報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出境加工是否屬于國內不能加工、難加工、簡單加工、有限加工。出境加工中有國家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貨物的,應當報外經貿部批準。
⑵出口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免征出口關稅,但出口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屬于出口關稅商品的,經營單位應當繳納相當于出口關稅的保證金,并在經營單位辦理合同核銷手續后退還。
⑶出料加工項下加工成品復運進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海關對加工增值部分進行加工,即加工貨物進口時CIF進境時,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相同或相似。CIF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由復進口加工貨物確定,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計算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無法獲得上述兩種價格,可以使用海外加工支付的出境貨物加上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動費用作為完稅價格。出口加工項目下成品復進口后,符合進口加工條件的,經企業申請和海關批準,按照進口加工規定辦理進口保稅手續。
⑷自材料、零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海外加工期為6個月。加工后,貨物應按時返回進口。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加工期的,應當在到期前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海關批準后可以延長,最長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返回中國的,應當辦理原出口材料、零件或者半成品的一般貿易出口手續。
⑸為加強對出料加工貨物的監督,海關可對出料加工項目下出口的材料、零件或半成品進行附加標識、標識或取樣,確保出料加工后成品回運進口。
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出口加工的管理規定,按照出口加工合同履行義務,不得以出口加工的名義更換進口或者逃避國家對出口貿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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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發表于2022-05-23,由周林編輯,文章《出料加工》由admin于2022年05月23日發布于本網,共3033個字,共5830人圍觀,目錄為貿易方式,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出料加工》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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