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經濟合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conomic Contracts Involoving Foreign Interest第一次生效時間1985年7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1985年3月21日修訂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85年3月21日通過
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廢和國合同法》取代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對外經濟關系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但是,國際運輸合同除外。
第三條 合同應當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
第四條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于處理合同***的法律。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與合同關系最密切的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六條 與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合同訂立第二章
第七條 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合同,即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達成協議的,一方要求簽訂確認書的,應當簽訂確認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批準的合同,經批準后方可成立。
第八條 合同規定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第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當事人同意取消或者改正,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十條通過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 一方對合同無效負責的,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責。
第十二條 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當事人的姓名、國籍、主營業所或住所;
二、簽訂合同的日期、地點;
三、合同類型、合同標的類型和范圍;
四、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及各種附帶費用;
七、合同轉讓或者合同轉讓的條件;
八、違反合同的賠償等責任;
九、合同***解決方案;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應當根據需要約定當事人對標的履行承擔風險的界限;必要時,應當約定標的的保險范圍。
第十四條 對于需要長期連續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應當約定合同的有效期,并可以約定延長合同期限和提前終止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擔保人應當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合同。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暫停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暫停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相當于另一方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簽訂合同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反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賠償。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機構或***適當減少或增加。
第二十一條 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 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或者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應付金額的,另一方有權收取延遲支付金額的利息。利息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的,在影響事件后果的期限內免除延遲履行的責任。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減少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
第四章 合同轉讓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將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定,國家批準的合同,其權利、義務的轉讓,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在批準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變更、終止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后,合同可以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
一是對方違反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
二、二。另一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合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全部義務無法履行;
四、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
第三十條 對于包含幾個獨立部分的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可以按照前條的規定終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
一、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履行;
二、仲裁機構裁決或者***裁決終止合同;
三、雙方同意終止合同。
第三十二條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重大變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其解除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或者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不得因合同終止或終止而失效。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不得因合同終止或終止而失效。
解決第六章 爭議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發生合同***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第三方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貨物銷售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期限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并經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依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3069個字,共5966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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