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概述
《臺灣同胞投資保护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by Compatriots From Taiwan1994年3月5日94年3月5日最新修訂時間2016年9月3日修訂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1994年3月5日通過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修改四部法律決定等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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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护法》
第一條 制定本法,以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促進兩岸經濟發展。
第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臺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臺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特殊情況下,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等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繼承。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自由兌換貨幣、機械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利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成立申請經批準后,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
第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擾。
第十條在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可以依法成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取得的投資收入、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境外。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托親友作為其投資代理人。
第十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特殊準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事項。國家規定的特殊準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
第十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的投資纠纷,當事人可以協商或者調解。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1412個字,共5544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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