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第一次生效時間2004年3月1日最新修訂時間2010年3月24日修訂
200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0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改決定
同時廢止
1995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除
目前規目前有效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促進對外經濟和科技文化交流,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條知識產權進入條例所稱知識產權保護,是指海關對與出口貨物有關、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與作權有關的權利和權利(以下簡稱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識產權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的規定,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四、知識產權
第五條收貨人或者出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并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知識產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行使知識產權許可;
(四)知識產權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貨物的名稱、產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有證明文件的,知識產權人應當附證明文件。
第八條申請文件應當自全部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完整或無效;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人;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
知識產權申請人
自海關備案之日起,第十條保護
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持有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到期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
十一條知識產權備案
知識產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嚴重影響他人合法進出口或者海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海關總署可以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有關備案,也可以主動撤銷有關備案。
十二條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
十三條侵權權利
申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
(二)知識產權名稱、內容及相關信息;
(三)涉嫌侵權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的名稱、規格等。
(五)可能進出境的港口、時間、運輸工具等。
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
第十四條可以要求海關侵權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以賠償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和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海關扣留的貨物的儲存、儲存和處置;知識產權人直接向倉儲人支付倉儲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措施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侵權人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知識產權持有人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駁回申請,并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持有人。
第十六條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所有人。知識產權權利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所有人,并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所有人逾期未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保留貨物。
十七條收貨人,
十八條貨物侵犯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進出口貨物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要求海關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擔保后放行貨物。知識產權人能夠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知識產權人要求海關拘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拘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拘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確定;不能確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人。
第二十一條涉嫌調查貨物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求海關協助處理涉及進出口貨物的侵權案件。
第二十二條被拘留的貨物
第二十三條向海關提出保護措施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停止侵權或者財產保全。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關于停止侵權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二十四條,
(1)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2)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經調查不能確定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后,要求海關放行貨物的;
(4)海關認為收貨人或發貨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貨物不侵犯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
(五)知識產權人在海關認定被拘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前,撤銷被拘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規定,知識產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扣留涉嫌貨物,并支付有關倉儲、儲存和處置費用。知識產權所有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侵權嫌疑貨物被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可以將其支付的相關儲存、儲存和處置費用計入其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涉嫌犯罪的,
二十七條涉嫌侵犯知識產權
海關沒收侵犯知識產權貨物后,應當書面通知知知識產權人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有關情況。
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可以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海關應當轉讓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知識產權持有人愿意收購的,海關可以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持有人。被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不能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知識產權持有人不愿意收購的,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但除特殊情況外,進口假冒商標的商標標志不僅可以進入商業渠道;侵權特征不能消除的,海關應當銷毀。
第二十八條未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知識產權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攜帶或者郵寄
三十二條知識產向??倐浒?。
三十三條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3091個字,共5282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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