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Administrative Rules of the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Bonded Factory of Processing Trade1988效時間1988-05-01修訂歷史
1988年4月6日,海關總署[88]第343號文件發布 自1988年5月1日起實施
同時廢止
本法于2015年4月13日廢除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鼓勵和促進加工貿易的發展,以滿足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
第二條 經海關專門生產出口產品保稅加工的企業,是加工貿易保稅廠(以下簡稱保稅廠)。
第三條 保稅工廠進口的貨物屬海關保稅貨物,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關監管。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調換或移作他用。
第四條 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或者具有法人資格的出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經營加工單位),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工廠。
第五條 建立保稅工廠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專門加工制造出口產品的設施;
2. 倉庫專門儲存、堆放進口貨物和出口成品;
3. 建立專門記錄出口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的賬簿;
4. 有專人管理保稅貨物、倉庫和賬簿。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加工單位應當提交《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見附件1)向海關申請,經海關實地調查批準后,發給《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見附件2),并在發布的登記手冊上加蓋加工貿易保稅工廠印章。
第六條 保稅廠直接消耗的原材料、材料、部件、部件、配件、配件、輔助材料、包裝材料品(以下簡稱材料、部件),按實際加工出口成品免征關稅、產品(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
第七條 保稅廠進口材料和零件的登記備案和核銷,按照進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保稅工廠進出口材料、零部件、成品時,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填寫專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四份,右上角加蓋保稅工廠貨物印章,并附有關文件和材料加工或材料加工登記手冊,向進出境海關報關。經海關審查后,將其中一份送至主管海關,另一份由海關簽字,退回申請人交保稅工廠備查。
第九條 相關經營加工單位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進口的原材料儲存、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庫存、成品出口及特殊國內銷售情況提交主管海關核實。
保稅保稅工廠將進口材料和零件與國料混合時,必須如實向海關報告進口材料和零件的比例和數量。
第十條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海關人員到工廠或者隨時派海關人員對保稅工廠的材料、零件、成品的庫存、出口、文件、賬簿進行監督檢查工廠應當按照規定提供辦公空間和住宿便利。
如果保稅工廠要求海關派員到工廠辦理驗放手續,可以向主管海關申請,并按照規定繳納規費。
第十一條 保稅工廠在失去嚴格的海關監管條件或者違反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隨時吊銷其保稅工廠證書,違反海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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