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規則
北京理算規則(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什么是北京理算規則
北京理算規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海損理算操作的民間規定。該規定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實施。
北京理算規則內容總結
《北京理算規則》主要是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但比《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簡潔明了。該規則包括制定規則的目的和共同海損理算的八項規定。
第一條 共同海損的范圍
本條規定,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屬于共同海洋損失。本條還列出了共同海洋損失和費用的具體項目,以及可以納入共同海洋損失的特殊費用。并規定所有間接損失均不屬于共同海洋損失的范圍。
第二條 共同海損理算原則
本條規定,共同海損計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損失和費用的賠償和分擔。本文還規定了舉證責任和一方過失的影響。
第三條 計算共同海損失金額
本文對船舶、貨物和運費損失的計算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條 共同海損分攤
共同海洋損失的損失和費用,由受益人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本文具體規定了船舶、貨物和運費分攤價值的計算標準。
第五條 利息和手續費
對于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年利息為7%。除船員工資、供養、船舶燃料和材料外,預付的共同海損費用將支付2%的手續費。
第六條 共同海損擔保
共同海損擔??梢蕴峁┛煽康膿;虮WC金,并對保證金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
第七條 共同海損的時限
規定了有關方宣布共同海損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八條 共同海損理算簡化
規定簡單案件可以簡單理算。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主要有關方同意,不得理算。
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相比,《北京理算規則》最明顯的區別在于,《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規定,即使發生犧牲和費用事故,也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過失造成的,不影響其分享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并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方之間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或辯護。《北京理算規則》第二條規定:構成案件的事故確實是由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責任的過失造成的,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處理。除非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者有關方同意,事故確實是由運輸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責任的過失造成的,否則一般情況下,理算師照常理算,責任問題留給有關方解決。中國《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損理算》第203條規定,共同海損理算適用本章規定。
北京理算規則
北京理算規則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北京理算規則》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1189個字,共5673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北京理算規則》相關的內容。
版權聲明:
文章:(北京理算規則),來源:,閱讀原文。
北京理算規則若有[原創]標注,均為本站原創文章,任何內容僅供學習參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任何內容不得引用,文章若為轉載文章,請注明作者來源,本站僅為分享知識,不參與商業活動,若有侵權請聯系管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