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什么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 Incoterms rules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2010)簡稱“Incoterms 2010年(中文又稱2010通則,下同)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發展修訂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版本。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范圍內實施?!?010通則》比《2000通則》更準確。(THC)爭議。此外,新通則還增加了大量的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表,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應用。
雖然2010年通則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并非2000年通則自動無效。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因此對國際貿易當事人沒有必然的強制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時間效力方面沒有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年通則實施后,2000年通則不會自動廢除,雙方在簽訂貿易合同時仍可選擇適用2000甚至1990年通則。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概述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重寫(INCOTERMS? 2010,2010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全球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爭議。此外,新通則還增加了大量的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表,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應用。
雖然2010年通則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并非2000年通則自動無效。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因此對國際貿易當事人沒有必然的強制約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在適用時間效力方面沒有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即2010年通則實施后,2000年通則不會自動廢除,雙方在簽訂貿易合同時仍可選擇適用2000甚至1990年通則。
與2000通則相比,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
(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
(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改為兩類;
(3)將使用范圍擴大到國內貿易合同;
(4)2010通則賦予電子通信模式完全相同的效果。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2000年通則的區別
2000通則和2010通則的主要區別
INCOTERMS?與2000相比,20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10年主要變化如下:
1.貿易術語的數量從13種改為11種。
2.刪除INCOTERMS2000中四個D組貿易術語,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3.新增加兩種D組貿易術語,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與DAP(Delivered At Place )。
4.E組、F組、C集團的貿易術語保持不變。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變化
1.兩個新術語——DAT和DAP
通則將13種不同的術語減少到11種。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點交點的交貨DAF,DES,DEQ和DDU實現的DAT和DAP術語是實質性交付術語,貨物運輸到目的地所涉及的所有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該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因此也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DAF,DES,DEQ以及DDU以前用過的情況。
2.11種貿易術語的分類
根據術語縮寫首字母,2000通則中的13種術語分為四組,即,E組(EXW),F組,C組以及D小組。這一分類反映了賣方對買方的責任。FCA,或適用于國內貿易EXW,利用交貨的完成,盡早將風險轉移給買方,給賣方最少的責任。D組術語,或實質性交付術語,利用交付完成,盡可能晚地將風險轉移給買方,給賣方最大的責任。這一分類仍然非常重要,特別是當雙方選擇2010年通則中的11個貿易術語時。
然而,2010通則將這11個術語分為兩類。
第一類包括七個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包括多式運輸。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況。但請記住,這些術語可以用作船舶運輸的一部分,只要在賣方的交貨點,或貨物運輸到買方的地方,或兩者都有風險轉移。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四個傳統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在這種術語條件下,賣方的交貨點和貨物運到買方的地點都是港口,所以只有海運就是這種術語的標簽。FAS,FOB,CFR,CIF屬于這類術語。
3.國內外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傳統上用于國際銷售合同,表明貨物跨越國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如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的邊界清關程序不再那么有意義。因此,2010年通則編制委員會意識到這些術語適用于國內外銷售合同;因此,2010年通則在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只有在適用的地方,才有義務遵守出口/進口所需的程序。
這兩個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相信,在這個方向上做出改變是及時的。首先,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是,事實上,許多交易員普遍將一般規則應用于純粹的國內貿易合同。另一個原因是,在美國,人們更喜歡選擇一般規則,而不是在國內貿易中統一商法典的裝運和交付條款。
4.使用指南
2010年通則中的每個術語在其條款前都有一個使用指南。該指南解釋了每個術語的基本原理:在什么情況下使用次要術語;風險轉移點是什么;如何分配銷售費用。這些指南不是術語正式規則的一部分:它們用于幫助和引導用戶準確有效地為特定交易選擇合適的術語。
5.電子通訊
一般規則的早期版本已經規定了所需的文件,可以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取代。然而,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或使用地點,2010年一般規則賦予電子通信模式完全相同的效果。在2010年的生命期間,這一規定有利于新電子程序的演變和發展。
6.保險
2010年通則是全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修訂以來的第一個版本,在修訂后的內容中充分考慮了同一保險條款的變化。2010年通則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A3/A4條款中列出了保險責任的內容,原本屬于內容泛化,標題其他義務泛化。A10/B10款。在這方面,為了闡明當事人的義務,對A3/A修改4款涉及保險的內容。
7.本批準所需的安全批準書和信息
目前,貨物在轉移過程中的安全性非常高,因此要求驗證貨物不會因自身屬性而對生命財產構成威脅。因此,在各種術語中A2/B2和A10/B10條款包括獲得或提供安全批準的義務,如貨物保管鏈。
8.碼頭裝卸費
按照“C在小組術語中,賣方必須負責將貨物運輸到約定的目的地:表面上,賣方承擔運輸費用,但實際上由買方承擔,因為賣方已經將這部分費用包含在最初的貨物價格中。運輸成本有時包括貨物在港口的裝卸和移動成本,或集裝箱碼頭設施的成本,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商也可以向接受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例如,在這些情況下,買方應注意避免支付兩次服務費,一次包含在貨物價格中,另一次單獨支付給承運人或碼頭的運營商。2010年通則在相關術語中A6/B為避免上述情況,對這類費用的分配作了詳細規定。
9.連串銷售(string sales)
在商品銷售中,有一種相對于直接銷售的銷售方式,貨物在沿銷售鏈運行的過程中經常被銷售好幾次。在這種情況下,在一系列銷售中間的賣家不會裝載貨物,因為他們已經從銷售系列的起點裝載了貨物。因此,一系列銷售的中間賣家應承擔的義務不是裝載貨物,而是試圖獲得裝載貨物。2010年通則的相關術語側重于貿易術語在該銷售中的應用,還規定了試圖獲得裝載貨物和裝載貨物的義務。
按照鏡像原則,A相應地,條款反映了賣方的義務,B條款反映了買方的義務。但由于一些短語的使用貫穿整個文件,2010年通則計劃不解釋以下文本中列出的單詞,以下注釋為準。
承運人:就2010年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關:按照各種規定辦理出口手續,并繳納各種稅費。
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和慣例中有多重含義,但在2010年通則中,用它來表示貨物缺損的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
電子數據:由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電子信息組成的一系列信息,與相應的紙質文件相同。
這些短語用于不同的目的:
1. 按合同所有要求包裝貨物。
2. 包裝適合運輸貨物。
3. 包裝好的貨物轉載到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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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發表于2022-05-24,由周林編輯,文章《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admin于2022年05月24日發布于本網,共3578個字,共6034人圍觀,目錄為進出口貿易,如果您還要了解相關內容敬請點擊下方標簽,便可快捷查找與文章《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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